• 索 引 号:FJ00102-0200-2014-04996
  • 文号:闽发改高技〔2014〕275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4-05-19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性: 失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14-05-29 14:33

闽发改高技〔2014〕275号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申报、批复、建设、验收、运行、评价、撤销和资金补助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和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优势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省发改委组织实施的以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依托骨干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设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根据全省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二)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三)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国际产业技术和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四)承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五)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六)研究制定重要产业技术标准;

  (七)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二、工程实验室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与前瞻性的技术研发,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三)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开展国内外产业技术和人才交流与合作;

  (四)凝聚和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五)研究制定重要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第二章 申报与审理

  第四条 省发改委是设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建设领域,组织进行审核、批复、验收、运行评价及补助资金安排等工作。

  第五条 省有关单位、设区市发改委是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或所属地区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督促协调其具体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第六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国内同行相比,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拥有研发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中、高级职称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5人,并占总人数50%以上;

  (二)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待工程化开发、技术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承担单位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出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发改委。

  第八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筹建的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以购置仪器设备为主的,或依托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筹建的,需委托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

  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筹建的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含有新建或改扩建等基本建设内容的,需委托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后,承担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附件3)。

  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后,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组建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鼓励引进海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参与组建;鼓励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和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承担单位可暂以“福建省XXX工程研究中心”或“福建省XXX工程实验室”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内容建设,对于涉及项目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重大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发改委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以承担单位自筹为主,省发改委予以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等。

  第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组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达到和完成设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后,承担单位应编制验收报告(附件4),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组织专家和部门代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正式核定为“福建省XXX工程研究中心”或“福建省XXX工程实验室”,并授牌。

  第十六条 对于无法按期完成组建目标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资金、撤销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移交有关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每年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

  (一)填报与初审。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当年1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5)、《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数据填报表》(附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2月底前报送省发改委。

  (二)评价与审核。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6)的规定进行核查、计算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省发改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含70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虚假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等。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发改委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称号,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发改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和安排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为优良的(80分及以上),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可申请省发改委科技创新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对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省发改委予以安排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doc

               2.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doc

               3.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初步设计编制提纲.doc

               4.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验收报告编制提纲.doc

               5.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含数据填报表).doc

               6.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及 评价指标说明.doc

闽发改高技〔2014〕275号

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申报、批复、建设、验收、运行、评价、撤销和资金补助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和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优势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省发改委组织实施的以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依托骨干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设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根据全省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二)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三)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国际产业技术和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四)承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五)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六)研究制定重要产业技术标准;

  (七)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二、工程实验室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与前瞻性的技术研发,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二)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三)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开展国内外产业技术和人才交流与合作;

  (四)凝聚和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五)研究制定重要产业技术标准;

  (六)为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第二章 申报与审理

  第四条 省发改委是设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建设领域,组织进行审核、批复、验收、运行评价及补助资金安排等工作。

  第五条 省有关单位、设区市发改委是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或所属地区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督促协调其具体的建设和运行工作。

  第六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国内同行相比,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拥有研发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中、高级职称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5人,并占总人数50%以上;

  (二)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待工程化开发、技术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承担单位需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出建设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发改委。

  第八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筹建的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以购置仪器设备为主的,或依托企业、自收自支单位筹建的,需委托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附件1)。

  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项目申请报告进行审查后,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筹建的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且含有新建或改扩建等基本建设内容的,需委托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工程设计或咨询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2)。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复后,承担单位需委托具有乙级资质以上的工程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附件3)。

  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进行审查后,分别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第十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组建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鼓励引进海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参与组建;鼓励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和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建设与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报告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承担单位可暂以“福建省XXX工程研究中心”或“福建省XXX工程实验室”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确定的各项建设任务。

  第十二条 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内容建设,对于涉及项目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重大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省发改委审核、批复。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以承担单位自筹为主,省发改委予以安排省级预算内投资补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等。

  第十四条 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的组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达到和完成设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后,承担单位应编制验收报告(附件4),由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发改委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五条 省发改委组织专家和部门代表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合格的正式核定为“福建省XXX工程研究中心”或“福建省XXX工程实验室”,并授牌。

  第十六条 对于无法按期完成组建目标的,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补助资金、撤销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移交有关单位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每年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

  (一)填报与初审。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当年1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附件5)、《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数据填报表》(附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2月底前报送省发改委。

  (二)评价与审核。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6)的规定进行核查、计算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省发改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九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0分(含70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0分之间为基本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上报材料内容和数据虚假及其它重大违规、违法行为等。

  第二十条 对于评价结果不合格的,省发改委撤销其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称号,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一条 省发改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和安排资金补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创新能力建设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为优良的(80分及以上),围绕新的发展方向和目标,可申请省发改委科技创新有关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对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省发改委予以安排补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提纲.doc

               2.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doc

               3.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初步设计编制提纲.doc

               4.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验收报告编制提纲.doc

               5.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工作报告编制提纲(含数据填报表).doc

               6.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指标体系及 评价指标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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