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经验”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期间,全面总结晋江改革开放发展实践提出的重要规律性认识,是习近平总书记在经济理论尤其是民营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的重大理论创新,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洞察经济发展规律的深谋远虑的战略眼光和系统的思维方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20多年来,福建始终一以贯之地弘扬和践行“晋江经验”,将“晋江经验”精髓要义向全省推广,推动“晋江经验”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并持续探索创新,以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推进高质量发展,初步走出了一条具有福建特色的现代化之路。党的二十大后,福建省委省政府牢牢把握“两个毫不动摇”,锚定“两个健康”,创新和发展“晋江经验”,部署实施新时代民营经济强省战略,引导广大民营经济人士准确把握发展形势、坚定发展信心,共同推动民营经济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再创优势。2025年福建省民营经济增加值4.24万亿元,同比增长5.5%,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70.4%。全省规上民营工业增加值增长7.2%,对规上工业增长贡献率达69.9%。2025年底,全省实有经营主体754.1万户,其中实有私营企业203.6万户,实有个体工商户550.5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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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
信用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为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评价水平,推动企业诚信守法经营,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制度框架。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公共信用评价由政府部门遵循公益性原则组织开展,反映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情况,主要服务政府管理。市场化信用评价由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反映企业参与市场活动的违约风险,主要服务融资授信、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更好发挥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中的基础性作用,推动公共信用评价和市场化信用评价相互融合,逐步形成统一的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
二、完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公共信用评价主要包括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健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制度,开展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工作,反映企业公共信用总体状况。行业主管部门(含行业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下同)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本领域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反映企业在某一领域的公共信用状况。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推动不同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构建评价规则统一、评价过程规范、评价结果互知、应用场景广泛的公共信用评价体系。
三、统一公共信用评价规则。公共信用评价指标数据原则上应当来源于公共信用信息,可以视情将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其他能够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纳入指标数据范围。评价结果由高至低原则上划分为“A”、“B”、“C”、“D”四级;评价结果采取分数制的,应明确四级对应的分数段。针对同一主体的两次评价间隔最长不超过一年,有条件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评价频次。公共信用评价相关规则应当向社会公开。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假借公共信用评价之名,违规设置准入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干涉经营主体自主交易,不得减损经营主体依法应获得的公共服务,不得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四、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包括评价指标、评价方法、评价流程、等级分类、结果应用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对监管对象实施差异化监管,并在评先评优、提供绿色通道等惠企服务、给予财政资金奖补等工作中参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行业主管部门如未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各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确需开展的,相关评价规则须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五、统一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渠道。有关部门可以主动向社会公开或依申请公开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经数据来源单位同意按需求向有关部门共享。公共信用评价结果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行业主管部门网站公示,企业可以查询自身评价结果,也可以授权其他主体查询。
六、健全行业信用评价协同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纳入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具体权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D”级的,行业信用评价不得评为“A”级。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照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按照职责及时将相关数据以物理归集方式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发展改革委及时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推送至各地方各有关部门。
七、规范发展市场化信用评价。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依法采集企业的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商业信用信息,对企业在市场活动中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偿提供给有合法需求的使用者,评价主要服务于融资等经济金融活动。征信机构可以采集政府公开信息、人民法院依法公布的判决裁定信息,也可以通过信息主体、企业交易对方、行业协会等依法依规采集企业信用信息。行业协会商会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行业内企业开展信用评价,主要服务于行业自律管理,评价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区别对待会员企业与非会员企业。支持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参与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提高数据加工能力。第三方机构应依法合规处理企业信用信息,采取有效措施提升信用评价透明度和准确性,持续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水平。
八、加快推进公共信用评价与市场化信用评价融合应用。经营主体按照自愿原则统筹使用各类信用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的应用负责。鼓励经营主体在招标投标、商业往来等市场活动中,为信用状况良好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支持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将公共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市场化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鼓励有关部门对行业信用评级为“A”级的企业提供优惠或便利措施。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结合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对会员企业开展自律性管理。鼓励平台企业参考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对守信企业予以流量支持,建立平台间失信联合约束制度,提升平台内企业信用水平。
九、更好发挥信用评价对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合理使用公共信用评价结果,完善授信、风险评价和息费定价模型。鼓励对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企业降低抵质押担保要求,逐步扩大信用贷款覆盖面、提升信用贷款比重。支持符合条件的征信机构参与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运营,客观、准确、全面反映中小微企业信用状况。充分发挥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服务平台作用,提升对中小微企业的信用评价水平。
十、完善信用修复后的评价更新调整机制。最短公示期满后,企业可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对包括行政处罚、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异常名录等在内的失信信息提出信用修复申请。“信用中国”网站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按照“谁认定、谁修复”原则,及时推送给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办理。符合修复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根据更新后的信息开展公共信用评价。“信用中国”网站与第三方机构建立信用修复结果共享机制,第三方机构应当同步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并依据更新后的信息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具体修复工作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等执行。
十一、畅通异议申诉处理渠道。企业对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部门提出异议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异议申诉申请,经核实符合申诉条件的,及时更正有关内容。企业认为第三方机构采集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评价的机构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评。第三方机构不得以更正或更新信息为由,向企业额外收取费用。
十二、落实信用评价管理职责。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统筹协调,牵头建立健全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各地方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对地方未按行业统一信用评价规则擅自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情况进行全面排查清理,并于2026年底前完成清理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加强对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督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强化对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持续提升市场化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准确性。对不按标准和程序开展信用评价,非法泄露、窃取、出售、篡改企业信息,擅自篡改评价结果,违规收取费用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抓好本方案的贯彻落实,强化数据共享支撑,优化信用评价流程,规范信用评价应用,提高信用评价的精准性和权威性。推动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体系,做好立改废释工作。加强宣传解读,提高企业对信用评价的认知度和参与度,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助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附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
附件
公共信用综合评价数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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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审批权限配置、提升投资服务便利度、强化投资项目全过程监管,着力扩大有效投资,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配置
按照权责一致、监督有效并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优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厘清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和职责边界。各省级政府综合考虑事权层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政府投资能力和监管能力等,完善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合理划分省、市、县级项目审批权限。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领域政府投资项目的提级论证管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二、严格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
除党中央、国务院有明确要求或者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政府投资项目均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规范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范围,对应由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和实质性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严禁通过国有企业等以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形式规避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强化对项目需求、建设内容、资金筹措方案、运营管理模式等的审核把关。完善项目建设标准和投资概算核定标准体系,强化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部门对投资概算的核定管理,严格项目概算约束。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专家的一体化管理,避免简单以评估评审意见代替投资决策。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终身负责制,对违规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
三、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
根据投资管理和宏观调控需要,动态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市场竞争充分、风险可控的领域,在取消或下放项目核准权限前,应明确建设规划、安全管理、技术标准、产业政策等监管要求和监管措施。各省级政府要根据项目性质、市县承接能力等,合理确定本地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国家规定由省级政府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企业投资的主题公园、大型文化场馆和旅游设施等文旅项目,以及公共体育场馆、会展场馆等项目由地市级以上地方政府核准,按照规定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对地方接不住、管不好的领域,要上收项目核准权限。推进项目备案信息和备案证明标准化,加强备案信息完整性、产业政策符合性核查。严格限定项目备案信息变更频次,完善长期未开工项目备案撤销机制。
四、强化企业投资管理政策和产业政策、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联动
根据产业发展阶段、产能监测预警情况等,按权限动态调整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权限层级,或报国务院同意后将备案管理调整为核准管理。对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产业领域,经国务院同意可实行暂停核准、备案等临时性调控措施,并明确具体要求、时限、操作方式等。强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政策和要素资金管理政策的协同,对国家禁止建设的项目,依法依规不予提供用地、用海、用能、用水、环评等保障,不得安排政府投资或提供融资支持等。加强要素审批与项目核准权限层级的衔接,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项目核准权限上收时,相关要素审批权限同步上收。
五、进一步提升投资审批效能
深入推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一件事”,逐步纳入用地、用海、用林、用草、文物保护等事项,实现统一受理、协同高效办理。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对同一部门并联审批的报建事项实行合并办理,并推动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各地方要及时修订完善投资审批事项办事指南,依法明确办理程序、时限、要求,切实解决审批事项互为前置、层层嵌套等问题;强化地方层面重大项目要素保障,优化用地、环评等审批流程。优化建设项目开工许可管理,保障项目依法合规建设实施。强化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集约化建设,新增系统建设需求应通过优化拓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实现,已建相关投资审批管理信息系统应与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制定投资管理数据共享标准,依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代码实现项目基本信息、审批信息、建设实施信息、资金支付信息等常态化共享。
六、规范项目招标投标管理
推动修订招标投标法,强化制度刚性约束。加强项目招标事项审核把关,督促项目单位科学合理确定项目招标范围、方式、组织形式并严格执行。项目单位要综合考虑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运营维护、质量安全等因素,科学确定评标方法、设置评标标准,避免投标企业低价无序竞争。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数智技术应用,大力推广网络远程异地评标。对交通、能源、水利等领域经营性项目积极推行项目法人招标。行业主管部门要落实招标投标分业监管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规避招标、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加强项目建设实施管理
完善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信息填报制度,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应督促指导项目单位履行信息填报义务;项目单位应依法依规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竣工等信息,作为各级投资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加强项目监管、投资调控、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将不及时如实报送项目信息等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完善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制度,确保项目完成批复建设内容并符合工程质量管理等要求。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专业机构负责项目建设实施。
八、压实项目全过程监管责任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厘清项目监管责任。投资主管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责任,通过开展项目抽查检查、编制投资监管报告等方式,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违法违规审批(核准)、批建不符、政府投资项目违规超概算等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强化监管震慑和问题督促整改。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本行业领域项目的监督检查。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发挥好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加强项目监管统筹和监管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检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九、健全投资项目评价体系
建立与高质量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和绩效评价制度,有效支撑投资决策和项目管理。立足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坚持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建立健全以规划政策符合性、建设方案可行性、资源投入产出经济性、运营可持续性等为重点,涵盖经济、社会、生态、安全等方面效益的投资项目决策综合评价标准规范。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绩效评价制度规范,加强对项目需求和建设目标实现情况的评价。强化项目后评价结果运用,作为规划制定、投资决策、项目管理等的参考依据。
十、增进改革协同衔接
加强投资审批制度改革与项目投融资机制改革、重点领域价费改革等的协同配合,更好发挥叠加效应。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造国家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促进项目投融资联动,提升项目融资便利化水平。创新经营性项目投融资模式,拓宽权益型、股权类融资渠道,通过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进一步健全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价费机制,保障项目可持续运行。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本意见贯彻落实,强化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改革措施落地见效。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指导,按程序修订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权限规定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对违法违规增设投资审批环节、评估评审事项等予以清理规范。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6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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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知识产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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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等九部门关于推进高效办成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 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的指导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加大培育帮扶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意愿,加强政务服务系统集成,为“个转企”提供统一规范、高效便捷的服务,助力提升转企后内部管理水平和合规意识,防范化解各类风险。同时,加大对“个转企”发展的培育支持,有效降低转换成本,服务更多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推动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优化“个转企”办理流程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登记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直接变更或者“注销+设立”两种方式之一,完成“个转企”登记。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符合要求的,保留其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原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不变并且符合企业设立要求的,可以免予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材料。采取“注销+设立”方式转企的,登记机关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办理原个体工商户注销和企业设立登记;鼓励各地合并办理两次登记,实现申请人提交一次材料即办结所有事项。
(二)加强涉税信息共享。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提升行政效能、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的实施意见》要求,个体工商户依法在税务部门完成清税后,由税务部门向登记机关推送清税信息,登记机关依托注销服务平台,在办理个体工商户转企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进行在线查验,个体工商户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材料。对查验未通过的,登记机关及时告知个体工商户前往税务部门处理。在完成企业变更(设立)登记后,登记机关向税务部门推送登记数据,税务部门依法办理企业税(费)种认定、发票领用等企业开办涉税事项。
(三)接续办理涉企事项。个体工商户通过直接变更转型为企业的,可以在申请变更登记时,同步办理公章刻制、社会保险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等关联事项。登记机关将登记注册环节采集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及商业银行,参照企业开办或变更流程接续办理相关手续。鼓励各地提供税务、住房公积金、社保等“个转企”预检服务,方便个体工商户有针对性准备申请材料,提升办理效率。
1. 公安机关根据登记机关共享的信息,指导公章刻制经营者完成公章刻制。已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章刻制信息,不要求企业重复提交。公安机关根据“个转企”情况,同步完成企业公章刻制信息备案、原个体工商户公章刻制信息注销或变更。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接收推送信息,对原个体工商户以单位形式参保的,及时办理单位(项目)基本信息变更;对原个体工商户以个人身份参保或未参保的,办理企业社会保险登记。
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原个体工商户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结合当地实际做好缴存身份及权益转换等相关工作;对以单位名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办理缴存单位信息变更业务,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时间。
4. 经企业授权同意后,银行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接收企业基本账户开立或变更预约信息,引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银行根据获取的信息,进一步压减银行账户纸质申请材料,最大限度便利企业办事。鼓励银行在征求客户意愿前提下,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继续沿用原基本存款账户账号等服务,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
(四)延续有关行政许可。登记机关在完成“个转企”登记后,将相关信息推送至行政许可部门。相关行政许可部门要简化手续,最大程度延续原有效行政许可。鼓励各地将更多涉及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证照延续联办范围,为转型后企业依法提供便捷服务。
1. 个体工商户持有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许可证件仍在有效期内,并且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市场监管部门通过办理许可证件变更、换发新证或签署旧证延续使用意见等方式,依法延续其行政许可,并换发新证。
2. 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且投资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视为经营主体发生变化,可以向烟草专卖部门申请变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企业类型或组成形式,无须重新提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新办申请。
3. 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后由交通运输部门对其持有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新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除外。
(五)实现线上线下集成服务。各地要及时升级完善政务服务平台功能,实现“个转企”线上申请“一次提交”“一网通办”、办件信息实时共享、办理结果“多端获取”。充分考虑个体工商户多元化需求,合理保留线下窗口,实现统一受理和一站式办理,推进线下办事“只进一门”,完善帮办代办服务。部门间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共享获取的材料和信息,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交。实行“一次认证、全网通行”机制,减少重复身份认证。建立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个转企”可追溯可查询,增强数据支撑能力。
(六)有效防范各类风险。“个转企”涉及经营主体责任承担方式变化,可能影响相对人利益。登记机关要在登记注册环节充分提示风险,要求个体工商户书面承诺已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妥善处理,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转型为公司的,指导其合理设置注册资本和出资期限。对存在《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九条情形的,依法不予办理设立或变更登记。对在转企过程中偷逃税款、逃废债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大“个转企”培育帮扶力度
(七)坚持分型分类梯度培育。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各项措施,精准掌握个体工商户总体发展情况,重点关注“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和“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转企意愿。将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个转企”培育库,实施动态管理,及时做好政策解读宣传和跟进服务。
(八)优化就业和社保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转型后企业按规定纳入就业政策支持范围,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倾斜力度,帮助解决用工需求。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税务部门做好“个转企”后社会保险费征收服务工作。
(九)享受相关资产转移费用优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过程中,个体工商户将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原经营者个人名下,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十)做好接续融资支持。金融管理部门指导各银行机构持续深化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推动建立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强化银企对接、优化信贷审批,加大对个体工商户转企后的融资支持力度。对转企前有贷款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合规做好后续融资支持。
(十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要优化纳税服务,强化转型后企业财务人员培训辅导。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等税费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
(十二)探索建立“个转企”过渡期。支持各地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对“个转企”在一定时间内实施过渡期管理。采取直接变更方式转企的,原则上保持原有发票额度;不满足需要的,企业可以向税务部门提出调额申请。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过渡期内延续原有管理和激励措施,实施包容审慎监管,着力降低“个转企”制度性交易成本。
四、工作要求
(十三)严格遵循自愿原则。各地相关部门在培育“个转企”工作中,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意愿,提示“理性转型”,不得强制、诱导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要严格落实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为基层减负工作要求,不得设置任何有关“个转企”数量、增速或者比例的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基层摊派任务。
(十四)强化政策组织实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梳理业务流程、加强信息系统对接、优化业务平台功能,确保“高效办成一件事”落地见效。各地相关部门要加强窗口和网上审核人员业务培训,确保熟练掌握业务流程、审查规则和答问口径,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十五)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各地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个转企”相关政策,增强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实现更好发展的意愿、信心和主动性。强化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讲好个体工商户成长故事,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关爱个体工商户成长的良好氛围。已经实施的“个转企”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并且不利于提升“个转企”服务水平、保障申请人利益的,要及时调整完善。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按程序及时请示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 公安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国家烟草局
2025年6月24日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
(2025年6月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3号公布 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促进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制定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的制度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监督管理,提升登记管理水平。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为个体工商户高质量发展提供精准服务,优化个体工商户发展环境。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个体工商户发展工作联系点制度,开展个体工商户跟踪监测、发展状况分析,加强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不断优化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政策措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个体工商户活跃度测算机制,指导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开展个体工商户活跃度分析。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发展阶段、行业类型等,对个体工商户进行分型分类,并会同相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第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承担经营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负责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可以依法承担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职责。
第六条 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应当符合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要求,遵循依法合规、规范统一、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材料、程序规定。
登记机关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相关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登记下列事项:
(一)组成形式;
(二)经营范围;
(三)经营场所;
(四)经营者姓名、住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也应当依法登记。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备案下列事项:
(一)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
(二)登记联络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提供登记联络员的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常用联系方式,确保有效沟通。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向其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者住所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以经营者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营者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共享地址、不具备实际居住条件的集中办公区等集群登记场所,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经营场所登记,应当提交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登记机关简化、免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应当通过部门间数据共享等方式验证核实经营场所客观存在,并且申请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其登记机关辖区内申请登记一个或者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事项的除外。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多个实体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应当将所有实体经营场所全部记载在营业执照上。
个体工商户在其登记机关辖区以外从事依法需要登记的经营活动的,应当另行设立个体工商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平台内经营者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可以将电子商务平台为其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登记机关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后标注“(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在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将每个经营场所都进行登记。
仅提供互联网域名访问、虚拟主机租用等服务,不提供实际交易服务的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的网络空间地址,不得用于办理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
同时通过线下和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申请登记实体经营场所,并可以同时登记网络经营场所。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应当在名称中标明“(个体工商户)”字样。
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应当是其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可以缀以其所在地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等名称。市辖区名称在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时,应当同时冠以其所属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名称。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对个体工商户名称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的规则作出规定。
第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仅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住所迁移至其他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迁入地和迁出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对接、档案迁移等工作,为个体工商户迁移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投资设立或者参股企业的,应当以其经营者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并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的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予以延续。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包括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
第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和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
(二)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
(三)已经报送上一年度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成立不满一年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或者已经被移出;
(五)未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
(六)未被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有权机关冻结财产、限制登记,或者已经解除。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企业设立条件,并且变更后的企业住所(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辖区内。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变更前后的经营者共同签署的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可以与其他登记事项变更合并办理。
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已备案的家庭成员内部变更经营者的,仅提交申请书和变更后经营者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承诺书;
(四)拟转型为相关企业类型的设立登记材料。
第二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采取一网通办、一体化办理、提供咨询指导服务、加强信息共享等方式,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应当作为转型后企业的股东(投资人、合伙人)。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依法使用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登记机关将其登记档案和年度报告等材料并入新设企业予以保留,并将变更登记日期、转型后企业相关信息等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依法变更或者延续: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企业可以作为该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二)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行政许可实质条件未发生变化;
(三)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限内。
第二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换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出具《变更登记通知书》,作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权属登记等事项的证明。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开展政策宣传,支持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加强与同级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推动在金融、产业升级、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提供支持。
第二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经营者或者注销该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有多个继承人的,应当就继任经营者或者注销登记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并凭下列材料之一申请办理相关登记:
(一)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文书;
(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三)民事调解书;
(四)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五)其他足以证明继承权归属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数据的监测分析,发现数量异常增长、同一自然人大量登记、同一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短时间内集中登记等异常情况的,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研判。经研判,认为可能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不予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备案,已经办理的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正在被立案调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受到罚款等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
(三)不存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两年未移出的,登记机关对其进行另册管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作出特别标注并向社会公示,不再按照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进行统计和登记管理。
第三十三条 被纳入另册管理的个体工商户,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登记机关应当恢复其登记在册状态。
第三十四条 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法撤销登记。
被撤销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无需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五条 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有唯一性。个体工商户被纳入另册管理、被撤销登记或者注销后,登记机关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永久留存,健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共享机制,确保可追溯可查询。
第三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及台湾地区居民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以经营者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记载的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经营者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经常居所与记载的居所不一致的,以经常居所作为经营者住所进行登记。
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对前款所述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等登记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为追求经营主体数量增长,违背相对人意愿登记注册个体工商户,或者强制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
第三十八条 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本规定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对个体工商户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转型为公司、合伙企业的,参照本规定关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2025年7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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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近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
事关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
相关措施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降低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
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保障
一起来看——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26〕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力促进中小微企业
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对中小微企业支持力度,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降低中小微企业经营成本
(一)降低用工成本。支持初创3年内的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满6个月的,按企业招用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实施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实施期至2026年12月31日。建设省就业呼叫中心,统筹线上线下就业服务渠道,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就业服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降低用电成本。支持中小微企业通过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方式优化用电成本。将服务中小微企业参与市场交易质量作为售电公司信用评价重要内容,单列指标并提高权重。每年推动通过市场化购电的中小微企业户数增长5%,到2028年达到5万户。鼓励中小微企业建设分布式光伏、用户侧储能等设施,参与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并通过市场化机制获取相应收益。(责任单位:国网福建电力公司,省发改委)
(三)降低用气成本。对上年度汇算清缴亏损的中小微企业,设立6个月的燃气欠费缓缴期,鼓励减免因欠费产生的违约金。(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四)降低物流成本。对关键线路新增“公转铁”的货物品类,结合运量、运能等情况,给予铁路运输费用不低于10%的下浮优惠。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对辖区高速公路实行车辆通行费优惠。对新能源配送货车扩大通行范围,延长通行时间。(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公司,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省高速集团)
(五)降低用地成本。鼓励各地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安排上向优质中小企业倾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中小微企业经批准提高自有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容积率的,可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各地探索混合产业用地土地用途清单制管理新模式,项目在建设运营期间,可在不突破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在用途清单及构成比例范围内进行调整,调整方案报属地自然资源部门。(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二、加强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
(六)加大信贷资源倾斜力度。做深做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与中小微企业精准开展融资对接。加大普惠型小微贷款发放力度,力争到2028年末贷款余额突破1.78万亿元、普惠型小微贷款占比20%左右,每年新增普惠领域“首贷户”不少于1万户,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超过20%。对2027年9月30日前到期的中型企业流动资金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将其纳入无还本续贷对象范围,并做到应续尽续。每年设立200亿元规模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贷款,省级财政给予年化1%的贴息补助。优质中小企业申报省重点技改项目不受投资额条件限制,符合产业政策的可享受省技改项目融资支持专项政策。(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省工信厅、财政厅)
(七)提升政府性融资担保效能。落实政府性融资担保尽职免责指引,推动担保机构加大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将科技创新类中小企业单户在保余额上限从1000万元提高至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委金融办)
(八)优化股权融资生态。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举办1场以上投融资对接活动。对当年度获得股权投资基金以增资扩股方式新增投资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财政按其实际融资到账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企业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委金融办,省工信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文旅厅、海洋与渔业局、财政厅)
三、支持中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九)推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5%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改委)
(十)支持中小微企业“走出去”。建强“闽企出海”综合服务平台及专业服务联盟,支持企业获取全链条出海信息,用好专业服务机构力量资源,深度开拓多元化国际市场。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对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产生的尽职调查报告、可研报告编制等项目前期费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不超过50%、最高50万元补助。有条件的市、县(区)结合实际对外贸企业开展境外产品认证、管理体系认证等费用予以补助。对年出口额700万美元(含)以下且有出口实绩的小微出口企业,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投保出口信保的保费予以全额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财政厅)
四、激发中小微企业创新活力
(十一)加强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完善“选种、育苗、培优”全周期培育体系,建立健全优质中小企业主动发现机制,动态更新专精特新“小巨人”后备企业库。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遴选第三方服务机构,为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申报辅导、人才培训、质量和管理诊断、技术创新、知识产权布局等服务,助推企业加快成长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对首次获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的,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十二)推动创新资源开放共享。完善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激励机制,对开放利用率低的事业单位,由各主管部门限制其新购科研仪器申请。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其非财政性资金购置或研制的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根据年度评价考核和经费情况分档予以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
(十三)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对符合国家和本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目录、年销售额不低于500万元的新材料产品,按其上年度销售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企业组一、二、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十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中小微企业数字化转型。对首次获评国家级零碳工厂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
(十五)支持企业引才留才。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签订1年以上工作协议且每年累计在我省工作不少于2个月的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可不受国籍、户籍、社保等限制申报职称评审。柔性引进人才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职称和职业资格与我省同类人员同等对待。创新职称评审机制,在我省中小微企业工作的省级以上重大人才计划人选或省高层次B类以上人才,以及符合条件的海外留学回国、港澳台在闽工作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直接申报评审或认定相应专业高级职称。分级分类组织开展企业人才培训,到2028年实现规上工业中小微企业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培训全覆盖;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至2027年每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20万人次。(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委人才办,省工信厅)
五、优化中小微企业服务保障
(十六)深化服务企业“四通四到”机制。推动“四通四到”机制与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联动,协同解决企业和行业存在的共性问题。2026年底前建成全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一张网”。完善“金服云”平台二次派发撮合功能,解决企业发起融资未被受理的问题;支持平台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公共数据,打造“一站式”省级惠企政策申享平台,持续扩大“免申即享”政策覆盖面。组织劳模工匠组建技术服务队,开展“劳模工匠助企行”,帮助中小微企业破解技术难题。(责任单位:省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数据管理局,省金投公司,省总工会)
(十七)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合法权益。规范涉企执法检查,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涉企执法检查静默期制度,在特定连续时段内原则上依法减少或暂不开展入企行政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以及涉及安全、投诉举报等法定及必要情形的除外。遏制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依法保护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依法从严打击以投诉举报为名向企业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依托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等渠道,建立多元债务纠纷“并案调解”机制,积极化解中小微企业之间“连环债”问题。(责任单位:省司法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工信厅)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有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厦门市可参照执行,所需资金由厦门市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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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9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加强研发活动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考察时的重要讲话精神,落实省委十一届六次、七次、八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强化企业的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实施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奖补。对年度研发经费支出高于200万元且较上年实现增长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按其年度研发经费支出较上年度增量的6%给予奖励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600万元,省市县三级按照8∶1∶1比例分担奖补资金,推动符合支持条件的企业“免申即享”,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制定奖补实施细则。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在上述奖补比例基础上对企业的研发经费投入给予叠加奖补。〔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不含厦门)、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提高企业研发活动覆盖面。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两提升”行动,对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规上制造业企业全面入库跟踪服务,力争2026年底,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规上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活动覆盖率提高到80%以上、研发机构覆盖率提高到40%左右,年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规上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机构覆盖率提高到50%左右;至2027年底,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规上制造业企业的研发活动全覆盖、研发机构覆盖率明显提升。(省科技厅、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企业研发平台建设。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创建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对新获批国家级平台基地的牵头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奖励,省部级平台基地牵头企业按规定给予经费补助,由对应的省直部门负责落实。支持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实验室,符合条件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后补助。支持企业在省外设立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牵头申报我省“揭榜挂帅”技术攻关项目,或参与实施其他科技计划项目。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须建有研发机构并开展研发活动。(省科技厅、发改委、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引培企业研发机构。支持央企、外省行业领军企业、龙头企业和跨国企业等将新增的研发总部设在福建,推动在我省设立子(分)公司的外省企业将新增设的研发机构落址我省,符合条件的按其新增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推动中央在闽机构出资与科技部门联合设立科研攻关项目。支持外省企业在闽子公司向总部争取研发项目落地我省,按照有关办法认定为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委外研发或在外省设立研发机构的企业,在省内发生的研发经费支出,符合条件的享受省级研发投入奖补。(省科技厅、工信厅、商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健全科技型企业梯次培育机制。完善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增量提质”计划和龙头企业“培优扶强”专项行动。建立“小升规”重点企业培育库,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范畴,实施“一对一”精准服务,推动小微企业升规纳统,提高规上企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占比。至2027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的规上工业企业超过6000家,培育“独角兽”和“瞪羚”企业400家以上。(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支持企业承担科研攻关项目。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省级“揭榜挂帅”攻关项目、省科技重大专项、省技术创新重点攻关及产业化项目,工业领域的区域产业化关键技术研发项目主要面向重点产业链企业申报。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的企业,由各专项主责部委对应的省直部门按照企业实际获得的国拨经费1∶1比例给予奖补,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主责部委要求地方配套项目经费的,由对应的省直部门落实并不再重复给予企业奖补。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以“一事一议”方式由省直相关部门共同落实奖补或配套资金。(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及省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支持高研发投入企业。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或年度自主研发费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标给予重点支持。每年企业牵头或参与承担的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数占总立项数的比重不低于60%,产业应用目标明确的重大科技项目原则上由企业牵头组织实施,并优先立项支持年度研发经费支出1亿元以上的企业。支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每年滚动实施1500个以上省重点技改项目。支持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龙头企业依托省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设立企业联合基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企业为主编制、由科技部门论证后发布。(省科技厅、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国有企业研发稳定增长机制。提高科技创新在国有企业经营业绩中的考核权重,对国有企业研发费用年度增量视同利润,在业绩考核计算利润时按规定比例予以加回。优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推动全省国有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增幅高于营业收入增幅。提高省属国有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面,各地市建立市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制定企业研发投入年度目标,并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力争省、市两级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年均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至2027年省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超过全国同行业平均水平,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省国资委、科技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引导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推动各类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在牵头承担国家或省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中试点推行,指导省管国有工业企业(集团)按照国家会计政策规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的企业,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平台和奖补项目,在研发准备金制度推行前期,对其申报的项目给予立项评审加分。(省科技厅、国资委、财政厅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推动创新普惠性政策落地。依托“闽政通”“金服云”等信息载体搭建面向企业的创新政策综合服务平台,推动条件成熟的创新支持政策“免申即享”。落实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税收、技术交易税收、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涉企普惠性政策,推动“应享尽享”。健全企业创新政策落实的跟踪问效机制,推动涉企创新普惠性政策落实落地。(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金融支持企业研发的政策和机制。支持金融机构设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针对科技型企业特点开发企业专业评价系统或大模型,研发专属科技金融产品,落实支持科技创新专项担保计划,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金融机构用好用足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再贷款、闽科易融及科票通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为科技型企业争取更多低成本的央行资金支持。依托省级惠企政策申享平台建设“科技金融专区”,推行企业“创新积分制”,简化“科技贷”备案和风险补偿流程,实施企业科技保险保费补助“免申即享”。推动政府或国资投资基金联合社会资本设立种子基金、科创基金,加大对科技型企业研发的投资力度。(省委金融办,省科技厅、发改委、工信厅、财政厅、国资委,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福建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支持企业承接转化科技成果。实施中试创新服务平台体系建设行动计划,对企业获批认定的省级中试服务平台、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由省级主管部门给予经费补助或项目支持。至2028年认定支持省级中试服务平台30个以上、共性技术平台(概念验证中心)20个以上。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0万元扶持。设立福建省与中国科学院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对承接转化中国科学院科技成果的企业给予补助。落实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赋权+转让+约定收益”政策,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把科技成果许可给企业使用。对购买重大科技成果的企业按不超过实际支付技术交易费用的3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0万元。(省科技厅、教育厅、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支持企业引进培育科技人才。围绕产业创新需求,推进省级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试点,实行“双导师制”和“双阶段”培养。鼓励和引导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以科技特派员、“科技副总”等形式服务企业。支持企业申报国家级人才计划以及省引才“百人计划”“八闽英才”培养计划等省级人才计划。实施青年科技人员育成项目、引进国(境)外人才智力项目。推广省级高层次人才“免申即认”工作机制,对入选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的企业人才按规定给予相应经费奖补和保障服务。(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教育厅、人社厅、工信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加强企业研发投入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督促科技、工信、国资等部门,按照“一企一案”建立规上制造业企业研发活动台账,加强企业研发政策宣讲和辅导培训,实现规上制造业企业培训全覆盖,推动企业规范设立研发类会计科目、研发辅助账。推动各涉企部门信息共享,指导企业研发投入规范归集。(省科技厅、工信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企业研发投入监测机制。建立健全包括企业研发投入在内的全社会研发投入监测分析、信息通报和考核评价机制。省科技、工信、国资等部门及各地政府加强对企业研发投入情况监测跟踪,建立重点企业服务清单,深入开展入企服务行动,规范企业研发数据归集填报。建立九市一区研发投入正向激励机制,对推动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活动“全覆盖两提升”工作成效突出的设区市给予通报鼓励。(省科技厅、工信厅、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本措施制定的同类型研发奖补政策,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企业按照厦门市出台的政策措施申请和享受相关待遇。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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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服务企业“四通四到”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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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的通知
省直各行政执法机关,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和社会工作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我厅制定了《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工作部署,进一步规范我省涉企行政执法,坚决遏制乱检查,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制定以下措施。
一、开展涉企行政检查资格清理
(一)各地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立即开展自查,全面清理四类“严禁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和个人。2025年5月底前,各行政执法机关的自查情况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地的自查情况由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上级司法行政机关。(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除本文另有明确责任单位外,其他措施均需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落实,不再列出)
(二)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于2025年5月底前在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以下简称“闽执法”平台)向社会公告。
二、实施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化管理
(三)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经营主体(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强制性了解、核查的行为属于涉企行政检查,均应纳入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2025年6月底,各行政执法机关公布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未纳入清单的检查事项不得组织实施,确保“清单之外无检查”。
(四)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动态调整。
三、完善涉企行政检查制度标准
(五)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出台的涉企行政检查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做好衔接配套工作,持续规范本领域行政检查工作。2025年9月底,省级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细化完善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和行政检查标准。
(六)2025年底,各行政执法机关分批分次将涉企行政检查主体、人员、事项、依据、文书、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在“闽执法”平台公示,并及时更新。
四、全面推行涉企检查计划管理
(七)每年4月1日前,各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年度涉企检查工作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年度计划确需调整的,应重新备案。
(八)针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专项检查应事先制定检查计划,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专项检查计划需提请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检查计划,报县级政府批准。本级政府或上级行政执法机关部署的专项检查,可备案后直接组织实施。
五、精简入企检查次数
(九)大力推行“综合查一次”,专业性需求较强、耗时较长、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除外。
(十)对同一执法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实行“一表通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十一)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技术监测、数据研判等非现场执法方式实行监管的,不再入企现场检查。
六、规范日常监管行为
(十二)严格区分行政执法行为与其他监管行为,不得以调研考察、指导观摩、监管督促、巡检排查等名义变相检查。
(十三)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应用,统一公布“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推进分级分类监管。
七、科学合理开展必要检查
(十四)各行政执法机关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应当依法依规实行重点监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协查、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计入年度频次上限,但应当控制合理频次。
八、严格行政检查实施程序
(十五)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福建省一体化大融合行政执法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使用“闽执法”平台开展涉企行政检查,及时告知检查结果。违规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投诉举报。
九、优化提升“闽执法”平台涉企检查功能
(十六)持续完善“闽执法”平台涉企行政检查公示系统,拓展非现场检查应用场景,强化涉企检查查询统计分析功能,提升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预警能力。(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大数据集团)
(十七)开发“入企扫码”登记功能,设置专门投诉举报入口,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2025年9月底前,在“闽执法”平台上线运行。(责任单位:省司法厅,省大数据集团)
十、加大涉企行政检查监督力度
(十八)强化日常监督、专项监督、重点监督,对违规实施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人民银行省内各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各设区市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社会事业局、行政审批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营业管理部,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
现将《福建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5年3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高效办成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清单〉的通知》(国办函〔2025〕3号)要求,根据“高效办成一件事”(以下简称“一件事”)2025年度第一批重点事项任务分工,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公安厅等5部门,积极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系统上线运行工作。为高标准推动工作落实,现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总体目标
依托省集成化办理平台,推进清税信息核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等6个事项的集成化办理,通过流程整合、业务协同,推动相关业务系统互联互通,办理数据按需共享应用,实现办事申请“一次提交”、办理结果“一网查看”,打造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集成化办理平台,提高各部门信息核验、变更等环节的透明度和便捷性,提升企业和群众办事满意度、获得感。厦门市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由厦门市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全省统一的工作目标、时间节点,安排推动相关工作,以“厦门统建”的方式,对接省集成化办理平台,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系统上线运行工作。
二、工作计划安排
(一)业务梳理阶段(不超过3月15日)
1.单事项标准梳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涉及的具体事项为清税信息核验、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等,分别由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公安厅、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等相关部门按照省大数据集团提供的业务梳理模板,逐项明确各部门具体单事项的业务流程和对接标准等相关规范,并在3月5日前将梳理结果反馈省市场监管局。
清税信息核验,涉及税务注销预检,不涉及具体业务办理,对接系统为税务总局统建的外部交换系统,由省税务局配合完成对应系统与省集成化办理平台对接,及时反馈个体工商户税务注销预检情况,省集成化办理平台根据税务注销预检结果分类型对接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包含“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等3个事项情形及关联对应的备案事项,具体办事指南、办事标准按照我省“五级十五同”设置。业务系统涉及福建省市场监管智慧应用一体化平台,属于省级统建系统,由省市场监管局配合完成对应系统与省集成化办理平台对接,实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业务全程网办,并将变更结果信息共享至省集成化办理平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需要电子证照、电子签名及电子印章、身份认证(含人脸识别)、邮政寄递、文书自动生成等公共能力支撑。
企业印章刻制,包含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变更以及网上自助刻章业务,涉及业务系统为福建省印章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和网上自助刻章平台,由省大数据集团负责升级对接。省公安厅、省大数据集团共同配合完成与省集成化办理平台对接,通过共享省集成化办理平台推送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信息,对应完成公章刻制备案信息变更全程网办以及网上自助刻章。
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包含基本账户开立预约和基本账户信息变更预约业务。个体工商户未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可自主选择是否联办基本账户开户预约;个体工商户已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可自主选择是否联办基本账户信息变更预约。业务系统涉及福建省银政通系统,属于省级统建系统,由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配合完成对应系统与省集成化办理平台对接,共享省集成化办理平台推送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再将经申请人授权同意共享的相关预约信息通过银政通系统推送至相关银行,银行接收信息后主动联系引导企业办理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业务。
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包含“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工伤保险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失业保险参保单位信息变更”4个事项,具体办事指南、办事标准按照我省“五级十五同”设置。业务系统涉及福建省“数字人社”社会保险一体化平台,属于省级统建系统,由省人社厅配合完成对应系统与省集成化办理平台对接,实现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业务全程网办,并将办理结果信息共享至省集成化办理平台。
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包括“公积金缴存_单位缴存登记”和“公积金缴存_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具体办事指南、办事标准按照我省“五级十五同”设置。业务系统涉及住房公积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属于省级统建,由省住建厅配合完成对应系统与省集成化办理平台对接。通过共享省集成化办理平台推送的经营主体登记信息,实现单位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业务全程网办,并将办理结果信息共享至省集成化办理平台。
2.标准重塑、流程再造。在各单位完成具体单事项业务梳理基础上,省市场监管局会同配合部门开展提交材料去重、表单整合、条件合并、流程再造,梳理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重点事项办事指南。系统对个体工商户清税信息实时核验,核验通过后一次性采集申报信息,在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变更登记完成后,将申请信息推送相关部门系统,实现企业印章刻制、基本账户开立或账户信息变更预约、社会保险登记或参保信息变更、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或信息变更等事项并行办理。
(二)系统对接阶段(不超过5月31日)
1.由省大数据集团依托省集成化办理平台统一建设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系统,设计省集成化办理平台统一申报页面,开发建设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的统一申报页面以及“好差评”等相关模块的建设,实现与“数据最多采一次”智能中枢、省“无证明”系统、省电子印章公共管理系统、省统一身份认证体系等公共能力系统对接。
2.由省大数据集团会同各部门完成与相关业务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各部门与省大数据集团共同明确省级统建系统对接需求和技术规范,按照上述规范完成本部门省级统建业务审批系统改造,实现与省集成化办理平台对接。
3.省大数据集团牵头,各部门配合共同开展系统联调联试。
(三)测试培训阶段(不超过7月20日)
1.省大数据集团会同各部门共同分析并搭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的测试环境,并开放测试入口,供各部门开展测试。
2.各部门组织本系统各级办事人员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测试,会同省大数据集团核对业务流程、实际用时、收取材料数量、办件数量、“好差评”等有关情况。
3.省大数据集团指定技术人员及时对接处理各部门测试和试运行期间反馈的问题,并进一步修改完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平台,优化公共能力支撑效果,强化结果数据汇聚。
4.省市场监管局会同配合部门,牵头组织对相关业务部门开展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业务培训。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职转办统一部署,健全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人行福建省分行、省税务局、省大数据集团等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指定业务和技术骨干组建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工作专班,通过召开专班会议、建立微信工作群等方式,有序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相关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进度和工作要求。
(二)落实经费保障。各单位积极会同省大数据集团收集改造费用明细清单,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的改造费用统一纳入2026年省级政务信息化公共平台运维服务费用。厦门市自建系统改造费用由厦门市财政保障。
(三)做好宣传培训。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省职转办,多形式、多渠道做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一件事”的宣传引导,持续做好服务推广,进一步提高公众知晓度,让更多群众享受到便利。要加强系统内部业务培训,着重加大对基层窗口人员培训力度,大力提升窗口服务水平。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