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更好地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治理现代化等形势要求,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人员长期护理基本保障需求,减轻失能家庭经济和事务负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体要求,贯彻公平适度、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理念,坚持独立运行、多元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到2028年基本建立与我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运行机制,推动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各地结合实际,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分步分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
——2026年底前省本级、厦门市、泉州市、三明市等统筹区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其中:厦门市和泉州市制度覆盖职工和居民,三明市制度覆盖职工。原试点城市福州市2026年底前将政策覆盖范围扩大至居民,原试点政策3年内完成平稳过渡。
——2027年底前漳州市、莆田市、龙岩市、宁德市等统筹区启动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制度覆盖职工。
——2028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区均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和居民全覆盖。
二、统筹城乡,覆盖全民
(一)参保范围。
(二)统筹层次。
(三)基金筹集。
(四)筹资标准。
1.单位职工。单位职工参保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1∶1同比例共同缴费,其中,用人单位按其职工工资总额的0.15%缴费,职工个人按其本人工资收入的0.15%缴费。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缴费基数及上下限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各统筹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情况,在充分测算评估、确保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单位费率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不少于12个月且不出现当期赤字的基础上,可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费率(不超过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用作长期护理保险单位费率。
2.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按其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0.15%缴费,经本人同意,费款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有条件的统筹区也可由发放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扣代缴。
3.灵活就业人员。已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原则上按单位职工费率标准参保缴费,缴费基数执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灵活就业人员以未就业城乡居民身份参保的,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缴费。
4.未就业城乡居民。原则上以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可按0.15%筹资,利用5年时间逐步过渡到0.3%;有条件的统筹区可直接按0.3%筹资。财政补助与个人缴费的比例为1∶1左右。
5.困难群众。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分类资助,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参照医疗救助资助参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困难大学生参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政策执行。
三、坚持公平适度保障
(一)待遇享受对象。
(二)待遇支付标准。
1.起付标准。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
2.支付比例。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基金支付比例在70%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的基金支付比例在50%左右,灵活就业人员依据其选择的参保政策类型享受相应待遇。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具体由各统筹区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承受能力等合理确定。
3.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年度内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三)基金支付范围。
1.落实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各地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服务范围。原试点城市福州市应逐步调整现有服务项目目录,3年时间内统一执行国家服务项目目录。按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将支持性辅助器具、智能化服务等逐步纳入支付范围。
2.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及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服务待遇。
3.下列费用不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机构床位费、膳食费等非护理服务费用;
(2)不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评估机构和人员提供服务的费用;
(3)应由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
(4)应由第三方依法承担的护理费用;
(5)在境外发生的护理费用;
(6)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的费用。
4.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或中止待遇享受:
(1)参保人员死亡的;
(2)经重新评估不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
(3)参保人员中止参保或中断缴费的;
(4)住院治疗期间;
(5)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终止或中止待遇享受的其他情形。
(四)激励约束机制。
1.实行连续参保激励。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起,对连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满4年的未就业城乡居民,之后每连续参保1年,每年提高基金支付比例1个百分点,最高支付比例不超过60%。断保之后再次参保的,连续参保年数重新计算,原积累的连续参保激励不保留。
2.落实待遇等待期政策。除新生儿、退役军人、被资助参保对象等特殊群体外,对未在当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启动时参保的初次参保人员、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或中断3个月内未补缴的单位职工(含退休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未连续参保的未就业城乡居民等,从参保关系生效当月开始设置6个月固定待遇享受等待期,并随着断保年限的增加相应延长变动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待遇。鼓励各统筹区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制定具体约束性措施和变动等待期修复机制。
四、规范管理服务体系
(一)健全评估管理。
(二)规范服务支付。
(三)强化基金管理。
(四)优化经办服务。
(五)培育长护市场。
(六)统筹协同推进。
五、组织保障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要加强系统谋划和组织实施,在充分做好基金中长期测算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省本级统筹区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实施方案,报省政府审核后稳妥有序实施。实施过程中因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进行政策调整的,由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后按程序报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审核;省本级统筹区政策调整由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研究制定,报省政府备案。各地要加强宣传引导,凝聚社会共识,为长期护理保险工作顺利推进构建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