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支持“个转企”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24-11-02 16:18 来源: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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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进一步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为着力点,大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努力提振经营主体发展信心,不断增强市场竞争力,为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转型方式和条件

  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是指个体工商户转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组织形式的登记行为。

  (一)自愿选择转型方式。

  个体工商户自愿转型为企业,可以注销原个体工商户,再申请设立新的企业;也可以向原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申请采用“直接变更登记”方式转型为企业。

  (二)适用变更登记的条件。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

  为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经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

  2.应依法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罚款等已结清,不存在涉税违法行为及其他未办结事项;

  3.未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4.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

  5.变更登记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与原个体工商户的经

  营场所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

  6.原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应当作为企业投资人(股东、合伙人)之一;

  7.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文件规定的限制及禁止情形。

  三、政策举措

  (一)优化登记注册流程

  1.支持保留原名称特征。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转型后的企业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字号和行业特点。

  2.支持延续原相关信息。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后,可以延续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开业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机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变更登记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

  3.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免于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只需提交《福建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表》;仅以网络经营场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转型后的企业应当登记实体住所(经营场所)。转型后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与原个体工商户在同一登记机关辖区内。

  4.合并管理登记档案。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后,登记机关原则上对原个体工商户登记档案与转型后的企业登记档案合并保存,确保“个转企”经营主体历史档案的延续性和“一户一档”规范完整。

  (二)保障转型衔接顺畅

  1.支持原行政许可延续或变更。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原许可部门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变更手续,或者签署原行政许可延续使用的意见: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企业可以作为该项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

  (2)经营场所、许可范围等实质审批条件未发生变化;

  (3)原行政许可仍在有效期限内。

  2.保留获得的荣誉和权益。

  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后,原则上可保留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各种荣誉;支持原个体工商户获得的专利权、商标权等依法转移至转型后的企业名下。

  (三)强化税费政策支持

  1.转型后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转型后企业经认定属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转型后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减免个转企资产转移费用,个体工商户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经营者个人名下,免征契税;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划转房屋、土地权属,免征契税;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至合伙企业名下,或合伙企业将其名下的房屋、土地权属转回原合伙人名下,免征契税。

  3.对转型后企业取得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准予扣除;符合条件的转型后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鼓励各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前提下,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现金流等特点,创新金融产品,规范服务收费,加强综合服务,对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鼓励金融机构用好贴息政策、风险分担资金池、银担合作等工具,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的小微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机构加强信用信息共享运用,提高“个转企”融资可得性。

  2.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转型后企业可继续沿用原个体工商户的银行对公账号,原征信记录继续有效。鼓励银行业机构提高对“个转企”企业的信贷审批效率;在符合规定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个转企”账户服务提供便利。

  (五)优化不动产登记、社保和公积金服务

  1.对申请不动产登记的个转企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个转企”企业申请名下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大力支持并提供高效登记服务。

  2.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转型后企业可参与工伤保险。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个转企”企业在劳动用工、社保参保缴费、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

  3.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转型后企业按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个人在个体工商户存续期间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连续缴存时间可按规定合并计算。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关系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大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个体工商户培育发展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有序推进潜力较大、成长性好的个体工商户逐步转型为企业,将推动“个转企”作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扎实推进、务求实效。同时,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不得增加“个转企”经营主体负担。

  (二)加强协同联动。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及时将“个转企”企业的登记信息推送至“福建省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供各有关部门共享运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政策落地落实,切实释放政策红利。要积极支持市场监管部门做好相关系统改造,对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个转企”登记信息增加相应识别字段,确保有效识别、精准统计和兑现政策,及时沟通研究解决“个转企”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三)加强宣传引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个转企”工作相关政策,树立发展典型,强化示范带动,增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意愿和主动性,提高全省各界对“个转企”工作的认知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附件:“个转企”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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