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厦门上市公司协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及时预防和化解证券期货纠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以下简称福建证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以下简称厦门证监局)沟通协商,就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充分认识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迅猛发展,投资者保护的基础性制度逐步健全完善,证券期货领域的投资者针对证券欺诈、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索赔案件呈现日益增长趋势。但因证券期货案件普遍存在群体性、专业性、复杂性等情形,单纯以诉讼方式解决的司法救济途径难以满足快速化解纠纷、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的需求。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方式灵活、纠纷解决成本低、矛盾化解效率高等特点,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既能满足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迫切需要,又能发挥相关司法资源最大效能,对不断夯实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础意义重大。各级人民法院、证监局和行业协会要充分认识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是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开展好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进一步畅通投资者诉求表达和权利实现渠道,有利于在案件处理中获得更多市场专业力量的协助和支持,有利于加大对资本市场群体性纠纷的柔性化解力度,进一步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效果。各级人民法院和证监局、行业协会要以强烈的责任感使命感,全面发挥职能,大力推进机制建设,密切配合,共同提高预防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的工作水平。
2.正确把握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探索新形势下预防化解证券期货纠纷的方法途径,提高处理证券期货纠纷的能力和水平,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大局和谐稳定,引导、支持证券期货行业的健康发展。
3.明确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目标任务。要按照“依法公正、灵活便民、注重预防”的原则,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证监局和行业协会的职能作用,合理配置纠纷解决的社会资源,畅通纠纷解决渠道,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促进资本市场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公正高效化解证券期货纠纷
4.明确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适用范围。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适用范围包括:(1)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风险投资业务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2)证券期货监管机构、试点调解组织的非诉讼调解、先行赔付等,均可与司法诉讼对接;(3)因证券期货相关刑事犯罪而产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纠纷;(4)其他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证券期货民事纠纷。
5.确定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确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作为多元化解机制的调解组织;确定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福建调解工作站、厦门证券期货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及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厦门调解工作站分别作为福建辖区(不含厦门)、厦门辖区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平台(以下简称工作平台),与人民法院开展对接工作,分别接受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的监管工作指导。工作平台应当选派公道正派、熟悉证券期货业务和法律知识的证券期货业内人士或者证券期货业外的专家学者担任调解员,并商人民法院同意,建立调解员名册,供当事人选择。调解员名册实行动态管理。
确定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工作的试点法院。在坚持民事诉讼管辖规定的前提下,可由试点基层法院统一管辖本地区证券期货纠纷案件。非试点法院可根据案件管辖权委托工作平台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化解工作。
各级法院立案庭负责与工作平台之间的诉前调解衔接工作,相关审判业务庭室负责与工作平台之间的委托调解工作。
6.明确工作职责。人民法院可视情况派出工作人员,指导、支持工作平台的建设和工作。试点法院负责对工作平台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为试点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证监局、行业协会负责工作平台的管理、指导,提供人员、经费和物质保障,加强对调解员的管理和培训,完善工作制度和程序。
7.建立诉前委派调解对接机制。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正式立案之前,对案件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经评估具有调解基础的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可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工作平台先行调解解决纠纷。当事人同意由工作平台进行诉前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暂缓立案,同时填写《委派调解函》,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等内容,移送工作平台。委派调解时间不计入立案审查期限。工作平台应当自收到《委派调解函》后及时组织调解,调解工作原则上应当自接收材料之日起30天内完成。期满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超过15天。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平台应当出具《调解协议书》,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方式、期限、不执行调解协议的法律后果及调解协议的生效方式等。工作平台组织诉前调解未能达成协议的,应向委派的人民法院出具《委派调解反馈函》,并退回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受理。
8.探索建立群体性纠纷先行集中调解机制。证监局、行业协会在处理群体性纠纷的过程中,将涉及投资者权利保护的相关事宜委托工作平台先行集中调解,为投资者提供纠纷解决方法,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对因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可能引发的群体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可派员参与诉前调解,听取投资者的诉求,宣示法律适用原则,力争达成调解协议。如调解不成,可指定试点法院集中管辖,及时作出判决。
9.完善工作平台制作的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人民法院委派工作平台调解或工作平台受理投资者权益纠纷投诉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工作平台应当告知当事人,可向委派人民法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对具有合同效力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确认的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受理法院的院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经人民法院确认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被依法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工作平台重新组织调解,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建立委托调解和协助调解对接机制。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受理后、裁判前,人民法院认为案件适宜调解的,可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委托工作平台主持调解或邀请专家调解员参与调解。人民法院委托工作平台调解的,应当出具《委托调解函》,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等内容并附主要案件材料,交与受托的工作平台。委托调解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5日,经各方当事人申请,可以延长调解期限,但调解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委托调解期限不计入审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工作平台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经委托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工作平台应出具《委托调解反馈函》,向委托的人民法院反馈调解结果,并退回相关材料,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审理。
11.探索建立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制度。经工作平台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已就主要争议事项达成共识的,工作平台应当及时予以记录,将双方签字认可的达成共识事项记载在《调解反馈函》,及时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提出调解方案并送达当事人,同时告知当事人若在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各方当事人未达成调解协议;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出具民事调解书。
12.探索建立无争议事实记载制度。经工作平台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之间就相关事项没有争议,工作平台应当及时反馈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可以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用书面形式记载无争议事实,并告知其法律后果,由当事人签字盖章并记录在卷。在诉讼过程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外,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已确认的无争议事实进行举证。
13.探索建立矛盾纠纷中立评估对接机制。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推荐证券期货领域具备较强专业知识的人员作为中立评估员。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需要,邀请中立评估员为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供证券期货专业领域的咨询,对案件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和诉讼风险进行预测,为当事人解决纠纷提供参考方案,促成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14.推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各级人民法院和证监局及行业协会要大力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中的应用,打造资源共享、互联互通、安全可靠的纠纷解决平台。人民法院和工作平台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通过在线调解、在线司法确认、电子督促、电子送达等方式方便各方当事人参与多元化解工作,满足投资人高效便捷化解纠纷的需求。
15.提高工作平台制作的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行业协会应当引导证券期货市场主体通过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处理纠纷,并督促证券期货市场主体积极履行调解协议;证监局负责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证券期货市场主体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进行查处,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通过以上方式提高平台制作的调解协议的自动履行率。
三、加强沟通联络,稳步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
16.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交流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基本情况、经验做法和工作成效,沟通证券期货纠纷案件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探讨协商处理的办法和措施。联席会议由各方轮流召集,遇有特殊或者紧急情况可随时召开情况通报分析会。
17.建立调研研讨制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福建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可通过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开展专题调研等形式,就处理证券期货纠纷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专题调研、研讨交流,不断拓展业务交流的深度和广度,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18.建立信息交流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证券期货行业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国证券期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重要部门规章,人民法院和证监局应当及时告知对方。人民法院应向证监局、行业协会通报本辖区法院受理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的基本概况、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证券期货市场主体存在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和行业普遍性问题,可以口头建议、司法建议的方式向证监局、行业协会提出整改意见。证监局和行业协会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辖区内证券期货业发展的基本概况、行政处罚情况、处理投资者权益投诉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交流。
19.建立联合培训制度。通过组织联合培训班等方式,邀请审判业务专家、证券期货业专家学者为全省法院相关审判人员、证券期货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从业人员、证监局及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授课,提高人民法院调处证券期货纠纷的司法能力和监管干部、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各方还可以通过典型案例研讨、安排调解员旁听庭审等方式,加强对审判人员、调解员的实务培训。
四、强化保障措施,确保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20.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法院和证监局要切实担起责任,把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作为商事审判和证券监管工作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五庭、福建证监局投资者保护工作处、厦门证监局信息调研处作为联系部门,统筹协调本系统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对需要讨论和解决的相关问题、会议等各项事务安排进行磋商,及时请示、报告本单位领导,认真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21.强化宣传引导。各级人民法院、证监局和行业协会要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通过报道典型案例、宣传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等方式,向公众普及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和法律知识,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引导其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理性维权,提高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认同度和公信度。
22.强化工作激励。对在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中表现突出、工作成绩显著的个人和集体,人民法院、证监局和行业协会应当适时进行表彰和奖励,切实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23.推动试点工作的全面推开。各级人民法院、证监局和行业协会要及时总结、整理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每年逐级上报相关试行办法、典型案例等总结材料;尝试建立证券期货纠纷化解信息库,作好统计分析工作;增强试点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确保试点工作落到实处,为全面推开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打下坚实基础。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