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水利工程设施管护指南:福建省小型水库社会化管理的指导意见
来源:本网 时间: 2022-09-01 17:58

  为全面加强公益性小型水库运行管理,积极推行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实现专业化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部、财政部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提升水利建设管理水平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为指导,全面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改革发展总基调。以改革创新管养机制推进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为抓手,以实现小型水库天天安全、百分百安全为目标,全面提升管养水平和质量,切实保障水库安全。

  (二)基本原则

  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权责明确、专业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进行。

  (三)适用范围

  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是以政府为主导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管养机制,即小型水库管养责任主体将全部或部分小型水库管养业务推向市场,通过向社会市场主体集中购买服务的方式,形成规模效益,吸引专业队伍承担小型水库的管养,实现小型水库管养社会化、专业化管理。

  适用于我省公益性小型水库管养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行为及其相关活动,非公益性小型水库可参照执行。

  (四)主要目标

  到2020年底,全省实行以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小型水库社会化管养的县(市、区)达到80%,2021年全面实行。  

  二、规范社会化管养购买服务内容和方式

  (五)小型水库管养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内容,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工程的巡视检查、维修养护、安全监测、运行操作等技术性工作,以及保洁、绿化、保安等劳务性工作。

  (六)购买服务应严格按照招标采购、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等市场化方式实施。

  (七)鼓励小型水库管养按区域集中连片组织购买服务。

  (八)小型水库管养向社会力量实行购买服务后,工程安全管理责任主体不变,地方人民政府对管辖范围内小型水库安全运行负总责。

  三、明确社会化管养主体及其职责

  (九)购买主体及其职责

  1.小型水库管养服务的购买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库主管部门或水库管理单位(产权所有者)。

  2.购买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制定购买服务实施方案,明确购买服务范围、内容、要求等;

  筹措资金,选择承接主体,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完善管养服务必需的预报预测、安全监测、管理用房、通信报警、抢险道路等管理设施,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组织承接主体参加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演练(推演)及业务培训;组织监督检查和考核。

 (十)承接主体及其职责

  1.小型水库管养服务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依法登记或按规定免予登记、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事业单位、社团和其他经济组织、机构。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具备与从事工程运行管养服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设施设备。

  2.承接主体除符合以上资格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管养服务期内应在服务县(市、区)行政区域内设立管养服务项目部,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与从事管养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近两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承接主体根据有关规定和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履行以下相关职责:

  建立管养制度,承担小型水库防汛技术责任人和巡查责任人的职责,协助做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开展大坝巡视检查和安全监测,发现工程异常、险情和违章行为,及时报告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做好大坝日常养护和安全防护;按照调度指令和规程运行操作,并做好记录;坚持防汛值班值守,按时报送水雨情信息;

  参加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安全管理(防汛)应急预案演练(推演)及业务培训;建立工程技术档案,做好档案资料整编、存档、移交等工作;开展服务工作自检自评。

  四、落实社会化管养经费保障和合同管理

  (十一)购买主体应做好购买服务经费测算和筹措。小型水库管养服务经费主要来源包括:

  1.各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资金;

  2.各级财政补助的公益性小型水库管护人员经费;

  3.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4.受益区和受益单位合理承担的工程维护管理费;

  5.按照规定可用于水利工程运行维护管理的其他经费。

  (十二)各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补助经费可优先安排实行购买管养服务的小型水库。

  (十三)购买主体应规范合同内容和合同管理,合同应明确服务内容与要求、服务期限、服务费用与支付方式、服务考核办法与奖罚措施等内容。

  购买服务期限不应低于一年,应避免在汛期变更承接主体。

  (十四)承接主体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开展服务活动,严禁将服务内容转包、分包。

  五、严格社会化管养监督管理

  (十五)购买主体应定期对服务活动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不合格、合格、优良。

  购买主体应根据考核结果和合同约定实施奖罚。对考核优良的承接主体给予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承接主体应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及时终止履行合同。

  (十六)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服务活动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纠正服务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加强承接主体的信用评价管理。

  对不履行管护服务职责或履职不到位的承接主体,纳入不良信用记录,禁止参与我省水利工程管护服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六、其他

  (十七)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

来源:本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