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200-2017-06137
- 文号:闽发改高技〔2017〕167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7-03-1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有效性: 失效
闽发改高技〔2017〕16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相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申报、批复、评价、撤销和资金补助等管理行为,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下同)的申报、批复、评价、撤销和资金补助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和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优势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省发改委组织实施的以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依托骨干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设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根据全省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2.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3.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国际产业技术和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4.承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5.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6.研究制定重要产业技术标准;
7.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二)工程实验室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与前瞻性的技术研发,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2.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3.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开展国内外产业技术和人才交流与合作;
4.凝聚和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5.研究制定重要产业技术标准;
6.为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第二章 申报与审理
第四条 省发改委是设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建设领域,指导组织审核、批复、评价、安排补助资金等工作。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本单位或所属地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国内同行相比,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拥有研发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中、高级职称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5人,并占研发人员的50%以上;
(二)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待工程化开发、技术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承担单位需根据国家、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重点领域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发改委。
第八条 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在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部门、地方意见时间)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 省发改委批复申请报告后,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按批复内容统一命名为“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Fuji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Engineering Laboratory) of ××”。并开展实施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组建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鼓励引进海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参与组建;鼓励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和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每年1月底前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填报与初审。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当年1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评价总结报告》(附件2)、《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数据填报表》(附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2月底前报送省发改委。
(二)评价与审核。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核查、计算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省发改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或评价年期间取得国家科技奖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报送材料内容和数据涉及虚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四条 省发改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以承担单位自筹为主。评价结果为优良的(75分及以上),可申请省发改委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直接补助形式,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等。
第十六条 申请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须编制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请报告(附件4),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咨询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根据评审情况和择优原则予以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对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按照《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精神,省发改委予以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为鼓励创新平台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评价结果名列前茅(参评总数5%)且“加分项”达到5分及以上的创新平台,在已获得省发改委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可再次申请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复的申请报告。对于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重大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报省发改委审核。
第二十一条 省发改委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并撤销其称号,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无法完成发展目标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找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撤销其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闽发改高技[2014]2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doc
2.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评价总结报告编制提纲(含数据填报表).doc
闽发改高技〔2017〕167号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济发展局,省直有关部门,相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申报、批复、评价、撤销和资金补助等管理行为,参照《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3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和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进一步提升我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国家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含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下同)的申报、批复、评价、撤销和资金补助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工程研究中心,是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根据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化产业结构和建设区域创新体系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目标,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和综合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行业优势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本办法所称工程实验室,是指省发改委组织实施的以提高我省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为目标,突破重大产业结构调整和重点产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装备制约,依托骨干企业、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等设立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 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工程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根据全省经济和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共性技术,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重大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2.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3.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国际产业技术和人才交流与合作,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4.承接政府、高校、科研机构或企业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验证、设计、试验任务,并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5.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6.研究制定重要产业技术标准;
7.为建设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二)工程实验室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1.建立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试验设施,开展重点产业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的试验研究、重大装备样机及其关键部件的研制、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性与前瞻性的技术研发,提升产业持续发展能力;
2.促进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应用,为行业提供技术支撑与服务;
3.建立健全协同共赢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探索有效的组织形式和运行机制,开展国内外产业技术和人才交流与合作;
4.凝聚和培养工程技术创新人才,形成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
5.研究制定重要产业技术标准;
6.为建设国家工程实验室做好技术、人才和成果的储备。
第二章 申报与审理
第四条 省发改委是设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组织部门,研究提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建设领域,指导组织审核、批复、评价、安排补助资金等工作。
第五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要负责组织本单位或所属地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拟申请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与国内同行相比,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及相应的人才队伍。拥有研发场所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原值2000万元以上,中、高级职称以上的研发人员不少于35人,并占研发人员的50%以上;
(二)具有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待工程化开发、技术含量高和市场前景好的科技成果;
(三)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重大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四)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开放共享等管理制度。
第七条 承担单位需根据国家、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自主创新能力建设重点领域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附件1),经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省发改委。
第八条 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关咨询机构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符合条件的,将在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和征求部门、地方意见时间)内予以批复。
第九条 省发改委批复申请报告后,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按批复内容统一命名为“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英文名称:“Fujia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Engineering Laboratory) of ××”。并开展实施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条 鼓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组建工程研究中心或工程实验室;鼓励引进海内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参与组建;鼓励采用公司法人形式和探索其他有效的组织形式。
第三章 评价与考核
第十一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机制。每年1月底前提交一份年度工作总结;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填报与初审。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于评价当年1月底前将评价材料报主管部门。评价材料包括:《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评价总结报告》(附件2)、《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数据填报表》(附表)及其相关附件和证明材料。主管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审查意见,于2月底前报送省发改委。
(二)评价与审核。省发改委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按照评价指标体系(附件3)进行核查、计算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省发改委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85分(含85分)以上,或评价年期间取得国家科技奖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75分(含75分)至85分之间为良好;
(三)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75分之间为合格;
(四)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
4.报送材料内容和数据涉及虚假或违法违规行为等。
第十四条 省发改委对评价结果予以公布,并将其作为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和安排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创新能力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以承担单位自筹为主。评价结果为优良的(75分及以上),可申请省发改委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以直接补助形式,主要用于购置工程化、产业化研发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建设工程化的验证和测试环境等。
第十六条 申请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须编制创新能力建设资金申请报告(附件4),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委托咨询机构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和地方意见),根据评审情况和择优原则予以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应积极创造条件申报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对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定的,按照《关于加快高水平科技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9号)精神,省发改委予以安排相应的补助资金。
第十八条 为鼓励创新平台持续加大研发投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对评价结果名列前茅(参评总数5%)且“加分项”达到5分及以上的创新平台,在已获得省发改委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可再次申请专项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加强对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稽察、检查和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条 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经批复的申请报告。对于发生重大变化,涉及功能、任务和建设内容重大调整的,由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并报省发改委审核。
第二十一条 省发改委对于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给予通报并撤销其称号,且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对于无法完成发展目标的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主管部门要及时查找原因,明确相关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并报送省发改委。省发改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收回已拨付的补助资金、撤销其称号等处理。对情节恶劣或后果严重的,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闽发改高技[2014]27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改委负责解释。
附件:1.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申请报告编制提纲.doc
2.福建省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年度评价总结报告编制提纲(含数据填报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