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草案)》提交审议 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时间: 2022-08-30 11:25

  8月25日,《厦门经济特区粮食安全保障规定(草案)》(以下简称《规定(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该《规定(草案)》分别在粮食生产、储备、流通、应急、监管等环节作出规定。

  提高自给能力

  鼓励异地产粮

  我市粮食播种面积较少、总产量不高,做好粮食自给问题就得多措并举。《规定(草案)》从统筹规划、耕地保护、生产要素保障、污染防治、提高种粮积极性等方面提出要求,确保厦门粮食播种面积,优化粮食生产基础条件,提升粮食单产和品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

  《规定(草案)》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格处置非法占用耕地行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改善耕地地力,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目标任务,强化耕地质量管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粮食生产区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的废水、废气、废渣、固体废弃物等。

  巩固实践成果,把工作创新举措固化,也是这部法规的一大亮点。《规定(草案)》在规定市政府与粮食主产区政府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的基础上,引导在厦粮食经营者赴主产区以建设粮食购销基地等方式,开展全方位的产销合作,除了引导异地购粮、订单购粮等以外,还通过鼓励异地产粮,来拓宽我市的粮源渠道。

  鼓励粮食经营活动

  扶持粮食加工企业

  受地理、幅域条件所限,我市粮食种植地块分散且面积较小,培育粮食生产产业化龙头企业较为困难。培育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促进适度规模化经营,更加符合厦门实际。市人大财经委建议修改相关条款,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种粮大户、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粮食生产经营主体,提高粮食生产综合效益。

  为提高农民种粮的积极性,《规定(草案)》提出,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推广订单粮食收购,完善粮食生产服务体系,保护粮食种植的合理收益。

  《规定(草案)》还提出,完善物流节点建设、培育区域性粮食流通市场,鼓励各类粮食经营活动,强调对粮食加工企业的扶持和培育,强化我市粮食流通产业链,补齐加工等产业短板,扩大在厦粮食商业库存。

  完善应急体系建设

  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

  粮食的应急保障能力也非常重要。《规定(草案)》明确了完善应急粮食加工、供应网点等应急体系建设,以保证突发事件发生时,我市有能力打通“最后100米”,及时、有效完成对粮油等重要物资的配送,保障城乡居民口粮充足、安全。其中还提出,我市粮食储备规模除了按照不低于上级下达的储备指标来确定,还可根据本市人口数的变动进行动态调整,提高粮食储备规模调整的机动性和频次。建立健全粮食风险基金制度,该基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储备、稳定粮食市场和应急保障等。

  《规定(草案)》还就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提出要求,强调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超标粮食分类处置长效机制,禁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

来源:厦门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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