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检查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事项类别 |
1 | 对政府投资项目、中央和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以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监管 |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第八条 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计划,确保政府投资及时发挥效益。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健全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运营管理。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强化重大项目稽察制度,完善竣工验收制度,建立后评价制度,健全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2.《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3.《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第十五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严格投资概算、建设标准、建设工期等要求,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政府投资计划。严格概算执行和造价控制,完善概算审批、调整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理建设制度,积极培育专业化的代理建设机构。整合建立统一规范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现各类交易电子化、网络化。在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领域,推广应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完善政府投资监管机制,加强跟踪检查、项目稽察、审计监督和后评价,强化责任追究。建立社会监督机制,推动政府投资信息公开,鼓励公众和媒体对政府投资进行监督。 4.《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利用在线平台,对使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防止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建设实施。 5.《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改部门和项目主管单位依据职责分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对使用省级预算内投资项目的计划执行进度、资金使用与拨付等加强监管,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防止转移、侵占、挪用省级预算内投资,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合理使用和项目顺利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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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对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四十七条 各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并通过在线平台登记相关违法违规信息。 第五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3.《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 第三条 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是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开工前是否依法取得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办理备案手续,并在开工后是否按照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内容进行建设的监督管理。 4.《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项目核准和备案机关、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家安全、国土(海洋)资源、环境保护、节能检查、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及相关环保要求等,对项目进行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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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监管 |
1.《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核准机关、备案机关以及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企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的基本信息。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执行项目情况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情况进行稽察和监督检查,加快完善信息系统,建立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准入标准、诚信记录等信息的横向互通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实现行政审批和市场监管的信息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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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工程咨询单位的监管 |
《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工程咨询单位监督检查计划,按照一定比例开展抽查,并及时公布抽查结果。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二)信息备案情况; (三)咨询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四)咨询成果质量情况; (五)咨询成果文件档案建立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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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省重点项目监管 |
1.《政府投资条例》 第二十七条 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采取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下设省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重点办),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重点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落实省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 (三)考核评价。省重点办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分级管理单位和有关部门,对考核类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廉政等进行检查督促...... 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三定”有关规定 第三条 主要职责 (十二)拟定年度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组织编制实施省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对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检查、督促、指导省重点项目建设,协调推动解决省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二十三)重大产业和民生项目协调处:参与省重点项目筛选和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编制工作。负责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省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有关部门加强省重点项目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参与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等省重点项目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开展省重点项目“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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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电力企业和用户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五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对电力企业和用户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电力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配备电力监督检查人员。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公正廉洁,秉公执法,熟悉电力法律、法规,掌握有关电力专业技术。 第五十八条 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向电力企业或者用户了解有关执行电力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查阅有关资料,并有权进入现场进行检查。电力企业和用户对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电力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提供方便。电力监督检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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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供电、用电的监督管理 |
1.《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第三十六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用电的监督和管理。供电、用电监督检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供电、用电监督检查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 2.《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以上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电、用电的监督工作。但上级电力管理部门认为工作必需,可指派供用电监督人员直接进行监督检查。 3.《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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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电力设施保护的监督检查 |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以上地方各级电力管理部门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本条例及根据本条例制定的规章的贯彻执行; (二)开展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责任制; (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所辖地区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2.《福建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对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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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检查可以采取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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