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共资源交易整合牵头部门,各设区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行政服务中心: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决策部署,坚持“应进必进”,省发改委(省公管办)会同有关单位在《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8号)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对目录作进一步调整细化扩充,制定了《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列入《目录清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通过进场交易、数据共享等方式纳入本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公共安全等特殊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行政监督部门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实施监督,推动列入《目录清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三、公共资源交易坚持电子化发展方向,优化交易平台服务和技术支撑,加强信息互联共享,不断提高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
四、《目录清单》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要求实行动态管理。相关部门可应法律法规和政策变化,提出调整意见,省发改委(省公管办)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予以发布实施。
《目录清单》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2024年版)》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清单(2025年版) | |||||||
序号 | 交易品类编号 |
交易 品类 |
交易分项编号 | 交易分项 | 交易内容 | 行业主管/监管部门 |
规模标准及范围 |
1 | A | 工程建设项目 | A01 | 房屋建筑工程 | 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其它构筑物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钢结构工程、消防设施工程、电梯安装工程、暖通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爆破与拆除工程及其它房建工程、与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其他房屋建筑工程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2 | A02 |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公共广场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城市热力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城市排水工程、城市供水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城市环卫工程、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城市垃圾处理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城市及道路智能化工程、城市地下公共设施工程、住宅小区场外工程、公共绿地(道路、公园、广场)养护及其它市政工程、与工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3 | A03 | 交通工程 | 铁路工程 |
铁路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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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
交通运输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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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 | |||||||
4 | A | 工程建设项目 | A04 | 水利工程 | 挡水工程、泄洪工程、引水工程、发电厂工程、中型泵站工程、水闸工程、升压变电站工程、航运过坝工程、鱼道工程、水利交通工程(公路、铁路、桥梁、码头)、渠(管)道工程(堤防工程、除险加固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围垦工程)、其它水利工程 |
水行政 主管部门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5 | A05 | 民航专业工程 | 机场场道工程;民航空管工程;机场目视助航工程;航站楼、货运站的工艺流程及民航专业弱电系统工程;航空供油工程 |
民航 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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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民航专业工程 | 民航建设工程中的航站楼、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油库、航空食品厂等工程的土建和水、暖、电气(不含民航专业弱电系统)等设备安装工程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6 | A06 | 信息化工程 | 由省数据管理局及设区市级、县级信息化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 | 信息化(数据)主管部门 | |||
7 | A07 | 工业项目(除房屋建筑外) |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增工业生产能力或改造升级现有生产能力必需的设备、材料采购项目(含相关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 | 工业主管部门 | |||
8 | A08 | 海事工程 | 海巡码头建设工程、海事信息化及海上通信系统工程、海事船舶建造、船舶交通管理系统、无人机等执法装备、溢油应急设备工程、船员考试评估及其他海事专业工程 | 海事行政主管部门 | |||
9 | A09 | 渔港工程 | 渔港、避风锚地及渔港经济区中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 | 海洋渔业主管部门 | |||
10 | A10 |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等机电产品国际招标 | 商务主管部门 | |||
11 | A | 工程建设项目 | A11 | 农业工程 |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农业育种和种业工程、非营利性其他农业工程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 按照《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6号令)、《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执行 |
12 | A12 | 林业工程 | “双重”等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含湿地保护修复项目)、重点生态资源保护项目(森林草原防灭火项目,国家级林草种质资源保存库项目,乡土树种保供繁育基地、采种良种基地,管护用房建设项目等)、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重要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和科研监测设施建设项目、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设施装备建设项目等)、林业行业及执法能力建设项目(林业执法监管能力建设项目等)、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项目(林业草原有害生物防治项目等)、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其他林业工程 | 林业主管部门 | |||
13 | A13 | 文物保护工程 | 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古建筑修缮与保护,近现代文物建筑修缮与保护,古遗址、古墓葬修缮与保护,石窟寺、石刻及壁画保护,文物安全消防,其他文物保护工程 | 文物保护主管部门 | |||
14 | A14 | 土地整治工程 | 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工程等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
15 | A15 | 能源工程 |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工程 | 能源主管部门 | |||
16 | B |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 B01 | 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 |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货物及服务 | 财政部门 | 按照《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闽财规〔2025〕16号)执行 |
17 | C | 资源类 | C01 | 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海洋资源等交易 | 国有建设用地(地上、地表、地下)使用权出让;探矿权竞争性出让、采矿权竞争性出让;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的海域使用权或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等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的矿业权;除下列情形外,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一)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二)国防建设项目;(三)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18 | C02 | 水权交易 | 区域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区域可用水量内的结余或预留水量;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的取水权。 | ||
19 | C03 | 林权交易 | 国有森林资源(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出让、有偿使用;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出让 | 林业主管部门 | 国有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 | ||
20 | C | 资源类 | C04 | 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土资源交易 |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施工产生的砂石除自用(仅用于本项目场地平整回填、挡土墙及护坡砌筑工程等所需的砂石资源)外仍有剩余的砂石土资源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工程建设项目范围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经批准或备案的生态修复工程、地质灾害治理、海域航道疏浚工程等项目范围,不包括临时用地范围。 |
21 | D |
资产、 产权类 |
D01 |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 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除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外的产权转让 |
22 | D02 |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 | 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评估值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述资产,在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评估值在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以下、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上述资产及车辆、一般性设备等资产的转让,可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拍卖机构等公开转让;评估值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资产的转让,可由产权持有单位在坚持公开、公正原则的基础上自行决定交易方式。 | ||
23 | D03 | 国有企业增资 |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增加资本金方式对国家出资企业的投入除外 | 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除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的交易 | ||
24 | D |
资产、 产权类 |
D04 | 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和经营业务承包 | 企业作为出租方或发包方,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房产、仓库、设备、广告位等)或经营业务,租赁或承包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并向其收取租金或承包金的经营行为 | 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单项资产首年租赁底价或单项经营业务首年承包底价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企业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
25 | D05 | 农村集体产权交易 | 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村集体所有的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 | 项目所在地县级地方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 一定标的额以上的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具体标的额标准由县级确定。 | ||
26 | D06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出租的 | 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 经批准以协议方式的除外 | ||
27 | D07 | 无形资产交易 | 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权授予、市政公用设施及公共场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冠名权有偿转让 | 项目所在地县级(含)以上地方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 | 全部 | ||
28 | D08 | 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出售、出租 | 供销合作社依法拥有或实际占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和权益的所有权转让和购买活动。包括供销合作社本级所有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大型机械和设备、车辆等社属资产,对企业、事业单位、农民合作社等组织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的社有资产和权益 | 供销合作社 | 涉及社有资产、资源和财政投入形成的社有产权。 | ||
29 | D |
资产、 产权类 |
D09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的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处置。 |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 | 涉诉、抵债或罚没资产 |
30 | E | 环境权类 | E01 | 排污权交易 | 化学需氧量排污权交易、氨氮排污权交易、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全部 |
31 | E02 | 碳排放权交易 | 碳排放配额、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以及本省鼓励探索创新的碳排放权交易相关产品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包括纳入碳排放配额管理的重点排放单位以及其他符合交易规则且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重点排放单位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石化、化工、造纸、钢铁、建材、陶瓷、有色、民用航空等9个行业近三年任意一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企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 | ||
32 | E03 | 用能权交易 | 用能权 | 用能权主管部门 | 全部 | ||
33 | F | 疫苗采购 | F01 | 免疫规划疫苗采购 | 国家免疫规划疫苗以外的其他免疫规划疫苗采购 | 疾控主管部门 | 全部 |
34 | F02 | 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 | 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 | 疾控主管部门 | 全部 | ||
35 | G | 政策性粮食交易 | G01 | 政策性粮食交易 | 政策性粮食的竞价交易 | 粮食储备主管部门 | 政策性粮食 |
36 | H | 国有企业采购 | H1 | 国有企业采购 | 国有企业除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外,以自愿招标、谈判、竞价等方式开展的各类采购 | 同级国有企业出资人(含国有企业集团或上级企业) | 根据同级国有企业出资人有关规定、国有企业内部采购管理制度 |
说明:1.公共资源交易项目按行业归口监管的原则,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具体项目类别、层级监管权限,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具体划分。具体交易内容由行业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2.工程类项目范围包括:①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维修等)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②与上述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采购。 3.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在闽投资的各类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4.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围的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执行政府采购政策,采用政府采购文件范本,使用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并由财政部门监管。 5.未包含在目录内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单位不明确的,由各级招投标指导协调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会商研究确定项目招投标行政监管单位。 6.特殊项目需进入全省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项目业主申请,明确行政监督部门及监督职责,在符合规范的情况下进场交易。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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