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028号建议的答复
闽发改建议〔2026〕187号
时间: 2026-05-26 15:18

林超群代表:

《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业监管提升服务水平的建议》(第1028号)收悉,您在建议中对进一步提升招标代理行业监管效能、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等提出了意见建议,我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强化从业人员全链条监管,根治挂名兼职顽疾”的意见建议

(一)制定代理机构管理相关政策,强化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链条监管。省发改委牵头有关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严格落实国家最新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招标代理行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已完成征求省住建厅等省直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设区市发改委、部分招标代理行业协会专家意见建议,并积极予以吸收采纳,目前正在向社会公众公开征集意见。在《实施细则》中对《办法》要求进行具体细化规定:一是明确代理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5名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具备专业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所有从业人员应熟悉招标投标流程及招标代理相关业务知识,具备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处理异议、签订合同,配合处理投诉等招标代理各环节工作的能力、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具备工程类、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3年、招标文件编制人原则上具备工程类、经济类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且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时间累计不少于1年;二是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办法》规定,按照《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信息数据标准》,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政务服务系统登记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其中包含了招标代理机构职工缴纳社保、专职从业人员社保信息等内容;三是招标代理服务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项目负责人对招标代理活动全过程负责,代理合同签订后,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

此外,省住建厅也已于2025 年1月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闽建〔2025〕2号,以下简称2号文),其中第九条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成立不少于由3名专职从业人员组成的项目组;项目组成员一般由项目负责人、招标文件编制人和其他成员组成;项目组成员应为招标代理机构本单位人员,提供社保证明(或执业注册证书)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项目组成员的相关信息应当在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可查询到。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招投标项目,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项目组成员名单,属于招标条件备案审查的必查事项,住建主管部门予以重点审查。

(二)加强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省住建厅2号文第十四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定期开展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推动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能力”,2025年省住建厅依托省建筑业协会共举办11场培训会,培训3000余人。我委将结合实施细则制定出台情况,积极组织各设区市有关部门开展全省范围内的招投标业务培训,将招标投标法、国家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等精神纳入培训,并加强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入库培训、审核、年度考核工作,提升相关从业人员能力水平。

(三)各行业按照国家部委统一部署开展信用评价,规范招标代理市场主体行为。根据《关于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6〕8号):“四、统一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全国统一的评价规则……行业主管部门如未制定统一的信用评价规则,各地方原则上不得自行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确需开展的,相关评价规则须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的相关规定精神,对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待行业部委细化相关评价机制后,由各省级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行业国家部委的统一部署要求进行。

二、关于“完善全流程监管机制,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的意见建议

一是强化事前规范引导方面,指导福建省招标投标协会制定福建省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标准和行为规范,从机构要求、从业人员要求、服务准则、服务内容、服务费测算等方面,为我省招标代理机构市场服务行为提供参考指引,在制定实施细则时吸收部分要求。持续优化升级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功能,平台上线运行以来,省市县三级4810名行业监管人员在线处理招标备案14.6万件,发出整改意见书11411份,严格招标文件审查,确保招标文件合法合规。二是加大事中精准监管力度方面,结合开展我省招标投标领域问题治理,督促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将招标代理机构处罚信息及时录入并统一公布,优化提升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行政处罚公布专栏。推动各级行政监督部门在招投标活动监管中,引导督促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在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完整登记基本信息,并运用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是否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和项目负责人姓名、招标代理机构行政处罚信息是否统一归集公布进行核查。三是严格事后查处问责方面,优化提升工程领域招投标在线监管平台投诉举报功能,积极提升平台智慧监管效能,目前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已在线办理投诉1459件。

三、关于“规范招标人选择行为,压实主体责任监管”的意见建议

一是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履行指引》,规范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加强招标人对招标代理行为的全过程监督。招标人要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业务权限、范围和行为规范,并针对代理机构违规行为明确约定具体的解约条件和违约责任,督促代理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目前我省开展招标投标领域问题治理,对存在问题的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严惩。

二是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省财政厅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和福建省政府采购网,建立了全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库,收集登记了代理机构的基础信息、证照信息、机构信息、专职人员信息、评审场所信息、业绩信息和分支机构信息等内容。同时制定出台了《福建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职业综合评价规则》,对代理机构开展诚信评价、业绩评价、专业知识评价、企业基本情况等综合评价,引导代理机构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同时,将综合评价结果予以展示,供预算单位作为选择代理机构的参考因素,具体包括将代理机构的评价等级和诚信情况向采购人公开,引导采购人通过3种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分别是采购人自主选择1家代理机构、系统按照1:1的比例自动推送不少于16家的A、B级代理机构供采购人随机抽取1家、采购人自行设立代理机构库随机抽取1家。对于采购人委托的代理机构为C级或失信企业的,该项目将纳入年度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三年行动方案要求,组织对妨碍政府采购公平竞争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清理或检查。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在福建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已实现在线提供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模板和签订的功能,并在印发文件、开展培训中明确采购人对代理机构的选择、收费以及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三是加强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如省交通厅自2017年起已针对招标代理人的选择作了一系列规范,先后印发强化交通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监管、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等文件,从代理机构选择、行为规范、信用评价、违规查处等方面作了规定,明确招标人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代理机构,不得指定或简单随机抽取。近年来,在交通运输招投标领域专项治理中已加大了监管力度,取得较好成效,相关信用建设经验被交通运输部列为2024年典型案例;又如省水利厅实现全省统一的招投标文件OFD(国产版式文档)格式标准化固化,压缩招标代理篡改招标文件的寻租空间。创新开展水利工程招投标人工智能场景试点应用,探索招标文件智能审查等有效路径,依托AI智能监管系统和29个在线监督点,对71个项目进行招标文件检测,加强标前标中标后全过程监管。

四、关于“破解招标代理收费困境,保障行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建议

2015年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全面放开收费管制,推行市场调节价,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1号废止原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价格〔2011〕534号等政府定价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代理服务市场供求关系及竞争决定价格。针对目前收费可能存在的部分问题,省发改委主要从制定政策,规范代理服务行为和从业条件角度,加强对代理机构收费相关问题的管理。如制定的《实施细则》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约定由中标人支付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并明确金额或计算方法(不得超过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用概算)以及支付方式;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除不得有法律法规以及《办法》规定的禁止行为外,明确规定不得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招标代理业务等。

下一步省发改委将联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做好《办法》《实施细则》的落实工作,结合开展招标投标领域问题治理,做好涉及招标代理机构问题线索收集处理,严格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提升招标代理服务质量,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再次感谢您对招投标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领导署名:叶仁佑

联 系 人:沈洵

联系电话:0591-87063686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5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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