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0日,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推进不动产“带押过户”持续提升便民利企服务水平的通知》,深化不动产登记和金融便民利企合作,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通知》指出:不动产“带押过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不动产处于抵押状态,如不动产登记簿已记载禁止或限制转让情形,或者《民法典》实施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再行办理;转让双方及相关贷款方就发放新贷款、偿还旧贷款的时点和方式等事项达成一致;不动产登记机构具备一并办理转移登记、抵押登记等条件。
《通知》明确:不动产“带押过户”,可以选择新旧抵押权组合模式、新旧抵押权分段模式和抵押权变更模式等进行办理。办理流程一般为网签备案、申请贷款、签订协议、资金提存、申请登记、登簿发证以及资金结算。
《通知》要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联系,上下协同,大力推进。省自然资源厅统筹协调解决不动产“带押过户”推进过程出现的问题;梳理形成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统一标准化事项清单,实现全流程多业务“ 一件事、一次办”;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和机构建立不动产“带押过户”业务协同会商机制;完善不动产登记金融服务平台,指导各地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统一标准及时接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各市、县(区)相关部门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带押过户”相关工作。【厅登记处 高鸿程 海峡资源报 章巧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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