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印发了《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从登记要求、登记程序、登记管理、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登记工作相关主体权利义务和工作流程,旨在规范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构建全国一体化的公共数据资源登记体系,为建立公共数据资源底账、提高公共数据资源可用性奠定基础。
出台《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进一步规范福建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工作,促进公共数据资源合规高效开发利用,推动公共数据赋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激活公共数据潜能,再造数字福建新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二、范围期限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公共数据资源的登记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主要包括总则、责任分工、登记类型、登记程序、平台管理、监督管理、附则,主要内容如下。
(一)确认登记数据。要求在依法依规编制公共数据目录时确认数据是否纳入授权运营范围并登记,明确未纳入授权运营范围的数据的确认方式。
(二)明确责任分工。明确数据管理部门、登记机构、登记主体在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三)明确登记类型。明确首次登记、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续展登记等五种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类型,每种登记类型的适用情形及提交的材料。
(四)明确登记程序。明确公共数据资源登记的一般程序,并明确登记申请、登记受理、形式审核、登记公示、赋码、异议处理的相关要求。
(五)明确管理要求。明确省公共数据资源登记平台建设要求和运维管理要求。细化登记机构、登记主体的监督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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