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同时废止。
《办法》对原6号令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一是取消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耗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登记。二是明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三是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改为开工前即可。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五是对违法违规信息进行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在“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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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