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
时间: 2017-01-22 11:25
你局《关于申请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标准的函》(闽质监财函〔2016〕182号)收悉。为保证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根据执收期间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的收支情况,结合我省特种设备检验实际,经研究,现就重新核定特种设备检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检验单位应严格遵照法律法规和相应的技术规范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按照《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9〕9号)中的有关规定,规范计费,规范收费。
二、对具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要求,经你局核发《福建省气瓶定期检验机构核准证》,获准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气瓶检验站等其他机构,可参照本文件规定的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其收费性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使用税务票据。
三、对我省质监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检验单位,应严格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工作,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依据和价格监督电话12358,落实阳光收费的各项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四、本复函从2017年4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在执行期满之前2个月,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重新申报。
附件:
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doc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1月16日
来源: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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