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策衔接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5-08-27 15:41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15〕31号)规定,住宅(不含别墅,下同)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由同级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承担具体工作。为切实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衔接工作,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按照省政府闽政〔2015〕 31号文件规定,及时做好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交接工作,同时做好相关文件的清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政策平稳过渡。
二、各级政府住房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及时合理制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三、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服〔2010〕267号)有关规定与省政府闽政[2015]31号文件不一致的,一律按闽政〔2015〕31号文件规定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8月20日
来源: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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