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趸售县电力需求的通知
时间: 2005-07-08 00:00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精神,做好县级电网有序供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县域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现将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趸售县电力需求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趸售县峰谷电价政策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是促进电网移峰填谷,缓解用电高峰供电压力,提高电网负荷率的有效措施,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手段。 去年以来,各地根据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文件精神,相继调整了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峰谷浮动幅度,促进了县级电网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健康发展,目前,全省大部分趸售县电网用电侧都已推行峰谷电价政策,但仍有少数县电网因顾虑电费减收至今未执行峰谷电价政策。为此,特对趸售县销售侧峰谷电价政策作以下补充:
(一)用电侧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县级电网应立即研究制定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个别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推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
(二)各设区市、趸售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内电网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重点了解电网企业供用电负荷状况(日负荷曲线)、负荷转移情况、经济盈亏状况、用电企业负荷特性、用电结构特点、行业用电习惯等,为调整和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提供准确的测算数据和依据。
(三)部分县级电网因特殊行业用电因素影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后,可能出现高峰、低谷负荷倒置的现象,可减小峰谷电价浮动幅度或试行行业峰谷电价浮动幅度,但最低不得低于15%。个别县要求峰谷电价浮动幅度低于或高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文件规定的幅度,须由设区市物价局审核后报我局确认审批。
(四)执行峰谷电价的目的在于提高电网的负荷率并尽可能保持峰、平、谷时段负荷的均衡,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或调整峰谷电价政策时应避免产生电网企业因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出现赢余的现象;峰谷上下浮动幅度应尽可能保持相同和对称,以避免连续二十四小时生产、无避峰、错峰能力的用电企业增加电费负担和行业电费严重交叉补贴现象的发生;各地不得以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名义对特定的用电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五)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应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宜频繁调整,原则上执行时间不得低于一年。在疏导趸售县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工作中,我局审批的销售电价中已考虑峰谷电价补偿空间的趸售县,在重新调整峰谷浮动幅度时应综合考虑原有电价空间。
二、因地制宜的试行季节性电价
我省电源情况特殊,小水电资源丰富且大都是径流式电站,库容调节能力有限,丰枯季节表现明显,因此,部分水电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可试行季节性电价,但应把握以下方面问题:
(一)在来水丰富的一定时期,为鼓励企业多用电,有关县(市、区)可向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执行季节性丰水期临时电价申请,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富余电量和企业用电特点,核定并报我局备案。季节性促销价格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一是工业目录电价整体降价一定幅度并确定降价时间;二是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文件精神核定工业用电户超基数用电量促销价格,核定超基数用电量促销价格应限定促销时间、限定正常用电量基数,电力促销价格优惠不应高于每千瓦时0.10元,正常用电量基数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电网企业核定。
(二)销售侧实行季节性电力价格促销政策应与发电侧价格联动,销售电价降价空间按照电网企业承担20%、发电企业承担80%的原则分摊。
(三)为解决水电资源丰富的趸售县丰水期富余电量出路问题,我局在测算审批趸售县销售电价时批准了部分县市高耗能行业的丰水期销售电价。该电价仅适用于高耗能行业消化丰水期富余电量,该电量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由于目录电价已考虑其价格优惠,因此在实行丰水期季节性电价时电价不能下调优惠。高耗能行业其余用电量应执行我局审批的当地大工业用电目录电价和相关电价政策。
(四)为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的供电秩序,目前不鼓励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做法,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试行直供方式的应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目前试行的地方应停止执行。
三、鼓励趸售县推广和使用冰蓄冷空调和蓄热式电锅炉,在用电上执行特殊的电价,但用户应单独装表计量。使用冰蓄冷空调用户高峰用电时段电价不上浮、低谷用电时段电价按规定下浮;使用单台容量20千瓦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用户,电价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开拓电力市场电价遗留问题的批复》(闽价〔2005〕商218号)文件执行。
上述意见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精神,做好县级电网有序供电、合理用电、节约用电工作,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经济运行,促进县域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现将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趸售县电力需求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完善趸售县峰谷电价政策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是促进电网移峰填谷,缓解用电高峰供电压力,提高电网负荷率的有效措施,是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手段。 去年以来,各地根据我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文件精神,相继调整了趸售县电网销售电价的峰谷浮动幅度,促进了县级电网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健康发展,目前,全省大部分趸售县电网用电侧都已推行峰谷电价政策,但仍有少数县电网因顾虑电费减收至今未执行峰谷电价政策。为此,特对趸售县销售侧峰谷电价政策作以下补充:
(一)用电侧未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县级电网应立即研究制定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个别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推广城乡居民生活用电峰谷分时电价。
(二)各设区市、趸售县价格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本辖区内电网企业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重点了解电网企业供用电负荷状况(日负荷曲线)、负荷转移情况、经济盈亏状况、用电企业负荷特性、用电结构特点、行业用电习惯等,为调整和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提供准确的测算数据和依据。
(三)部分县级电网因特殊行业用电因素影响,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后,可能出现高峰、低谷负荷倒置的现象,可减小峰谷电价浮动幅度或试行行业峰谷电价浮动幅度,但最低不得低于15%。个别县要求峰谷电价浮动幅度低于或高于《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文件规定的幅度,须由设区市物价局审核后报我局确认审批。
(四)执行峰谷电价的目的在于提高电网的负荷率并尽可能保持峰、平、谷时段负荷的均衡,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或调整峰谷电价政策时应避免产生电网企业因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出现赢余的现象;峰谷上下浮动幅度应尽可能保持相同和对称,以避免连续二十四小时生产、无避峰、错峰能力的用电企业增加电费负担和行业电费严重交叉补贴现象的发生;各地不得以执行峰谷电价政策的名义对特定的用电企业实行优惠电价。
(五)执行峰谷电价政策应保持政策执行的连续性,不宜频繁调整,原则上执行时间不得低于一年。在疏导趸售县电价矛盾规范电价管理工作中,我局审批的销售电价中已考虑峰谷电价补偿空间的趸售县,在重新调整峰谷浮动幅度时应综合考虑原有电价空间。
二、因地制宜的试行季节性电价
我省电源情况特殊,小水电资源丰富且大都是径流式电站,库容调节能力有限,丰枯季节表现明显,因此,部分水电资源丰富的县(市、区)可试行季节性电价,但应把握以下方面问题:
(一)在来水丰富的一定时期,为鼓励企业多用电,有关县(市、区)可向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执行季节性丰水期临时电价申请,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区域富余电量和企业用电特点,核定并报我局备案。季节性促销价格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之一,一是工业目录电价整体降价一定幅度并确定降价时间;二是依据《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电网经营企业和发电企业电价管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商3号)文件精神核定工业用电户超基数用电量促销价格,核定超基数用电量促销价格应限定促销时间、限定正常用电量基数,电力促销价格优惠不应高于每千瓦时0.10元,正常用电量基数由县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电网企业核定。
(二)销售侧实行季节性电力价格促销政策应与发电侧价格联动,销售电价降价空间按照电网企业承担20%、发电企业承担80%的原则分摊。
(三)为解决水电资源丰富的趸售县丰水期富余电量出路问题,我局在测算审批趸售县销售电价时批准了部分县市高耗能行业的丰水期销售电价。该电价仅适用于高耗能行业消化丰水期富余电量,该电量电价不执行峰谷电价,由于目录电价已考虑其价格优惠,因此在实行丰水期季节性电价时电价不能下调优惠。高耗能行业其余用电量应执行我局审批的当地大工业用电目录电价和相关电价政策。
(四)为维护电力市场的正常的供电秩序,目前不鼓励较高电压等级或较大用电量的电力用户向发电企业直接购电的做法,根据现行政策规定,试行直供方式的应报国家发改委审批。目前试行的地方应停止执行。
三、鼓励趸售县推广和使用冰蓄冷空调和蓄热式电锅炉,在用电上执行特殊的电价,但用户应单独装表计量。使用冰蓄冷空调用户高峰用电时段电价不上浮、低谷用电时段电价按规定下浮;使用单台容量20千瓦以上的蓄热式电锅炉用户,电价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开拓电力市场电价遗留问题的批复》(闽价〔2005〕商218号)文件执行。
上述意见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来源: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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