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通知
来源:省物价局
时间: 1999-03-10 00:00
市市政管理局:
根据市委1998年12月27日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物委闽价[1999]公字21号《关于厦门市自来水价格问题的批复》及市人民政府厦府[1999]综023号文《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对我市的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类水价的调整。这次水价的调整,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基数内外两种价格,即每户每月基数内水量为15吨,基数内水价为1.80元/吨,基数外水价为2.30元/吨;工业、基建用水价格调整为1.40元/吨;机关团体和一般商业用水价格调整为1.80元/吨;宾馆、酒家、娱乐业用水调整为2.10元/吨;初级水、部队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0.80元/吨。具体各分类水价详见附表。
同安区(大同镇)分类水价的调整另行通知。区所辖下的镇、村自来水价格,由同安区物价局负责制定和管理并报市局备案。
二、水价调整后,务必进一步加快抄表到户的步伐。对原使用公用水表和用户申请安装水表,一律不得收取增容费,收取的安装水表工料费要严格按我局厦价[1996]价字34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适当调整对居民征收的城市排水排污费标准。排水、排污费,不分生活用水与非生活用水,统一按全国平均水平0.20元/吨随水费计收,即对居民征收的排水排污费标准,由现行0.12元/吨调为0.20元/吨,工商企业排水排污费标准不变。现行排水排污费的征收主体也不变,仍统一由市市政管理局组织征收,专户储存。另鉴于这次水价调整测算中已将原市征收的建设基金以集中还贷资金0.10元/吨纳入水价一并考虑,故此资金的提取与使用连同排水、排污费一起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四、关于海上船舶供水驳运费、灌装费收费标准问题。海上船舶供水的驳运费,不分外轮或国轮,统一按1美元/吨的标准收取(折人民币8.30元/吨)。驳运费的收费起点由现行100吨调整为50吨,超过50吨按实际吨数计收。现行海上船舶供水的灌装费收费办法和标准不变。
五、关于安兜、莲前、金山等三个小水厂及杏林供水站的供水价格,原则上在本通知的市分类水价调整表的调整价为最终到户价的范围内具体安排,并将具体的执行价格经所属区镇、街道办签署意见后报我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六、调整后的水价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请市自来水公司本着让利于用户的原则,具体确定可操作性的过渡征收办法。
厦门市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分 类 单 位 现 行 价 调 整 价
居民生活用水 元/吨 1.00 1.80
工业、基建用水 元/吨 1.10 1.40
机关团体用水 元/吨 1.00 1.80
一般商业用水 元/吨 1.20 1.80
宾馆、酒家、娱乐业用水 元/吨 1.80 2.10
初级水、部队生活用水 元/吨 0.50 0.80
外轮供水 元/吨 8.50 8.50
国轮供水 元/吨 5.50 5.50
渔船供水 元/吨 2.50 2.50
注: 1、表列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2、排水、排污费在调价后的表列各分类水价基础上另加0.20元;
3、居民水价实行用水量基数内外两种价格,即每户月基数内水量15吨以内水价1.80元/吨,基数外15吨以上水价为2.30元/吨。
根据市委1998年12月27日常委扩大会议精神和省物委闽价[1999]公字21号《关于厦门市自来水价格问题的批复》及市人民政府厦府[1999]综023号文《关于调整自来水价格的批复》,决定自1999年3月1日起对我市的自来水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分类水价的调整。这次水价的调整,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基数内外两种价格,即每户每月基数内水量为15吨,基数内水价为1.80元/吨,基数外水价为2.30元/吨;工业、基建用水价格调整为1.40元/吨;机关团体和一般商业用水价格调整为1.80元/吨;宾馆、酒家、娱乐业用水调整为2.10元/吨;初级水、部队生活用水价格调整为0.80元/吨。具体各分类水价详见附表。
同安区(大同镇)分类水价的调整另行通知。区所辖下的镇、村自来水价格,由同安区物价局负责制定和管理并报市局备案。
二、水价调整后,务必进一步加快抄表到户的步伐。对原使用公用水表和用户申请安装水表,一律不得收取增容费,收取的安装水表工料费要严格按我局厦价[1996]价字343号文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适当调整对居民征收的城市排水排污费标准。排水、排污费,不分生活用水与非生活用水,统一按全国平均水平0.20元/吨随水费计收,即对居民征收的排水排污费标准,由现行0.12元/吨调为0.20元/吨,工商企业排水排污费标准不变。现行排水排污费的征收主体也不变,仍统一由市市政管理局组织征收,专户储存。另鉴于这次水价调整测算中已将原市征收的建设基金以集中还贷资金0.10元/吨纳入水价一并考虑,故此资金的提取与使用连同排水、排污费一起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商定。
四、关于海上船舶供水驳运费、灌装费收费标准问题。海上船舶供水的驳运费,不分外轮或国轮,统一按1美元/吨的标准收取(折人民币8.30元/吨)。驳运费的收费起点由现行100吨调整为50吨,超过50吨按实际吨数计收。现行海上船舶供水的灌装费收费办法和标准不变。
五、关于安兜、莲前、金山等三个小水厂及杏林供水站的供水价格,原则上在本通知的市分类水价调整表的调整价为最终到户价的范围内具体安排,并将具体的执行价格经所属区镇、街道办签署意见后报我局备案后方可执行。
六、调整后的水价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请市自来水公司本着让利于用户的原则,具体确定可操作性的过渡征收办法。
厦门市自来水价格调整表
分 类 单 位 现 行 价 调 整 价
居民生活用水 元/吨 1.00 1.80
工业、基建用水 元/吨 1.10 1.40
机关团体用水 元/吨 1.00 1.80
一般商业用水 元/吨 1.20 1.80
宾馆、酒家、娱乐业用水 元/吨 1.80 2.10
初级水、部队生活用水 元/吨 0.50 0.80
外轮供水 元/吨 8.50 8.50
国轮供水 元/吨 5.50 5.50
渔船供水 元/吨 2.50 2.50
注: 1、表列价格均为含税价格;
2、排水、排污费在调价后的表列各分类水价基础上另加0.20元;
3、居民水价实行用水量基数内外两种价格,即每户月基数内水量15吨以内水价1.80元/吨,基数外15吨以上水价为2.30元/吨。
来源:省物价局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