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政府采购实务,最慌的场景之一:
中标结果已经公告、流程眼看要收尾,结果突然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同时自查发现:本次评标确实存在瑕疵。
很多经办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慌、不敢动、怕改错、不改更怕被追责。
到底能不能重新评审?结果要不要作废?项目要不要重招?质疑怎么答复?后续如何合规闭环?
一、这种情况的核心合规原则
中标公告发布后,并不代表评标工作“盖棺定论”。
在收到有效质疑、且查实评标存在瑕疵时,处理核心只有一句话:
先分类、再处置,严格区分“可重新评审瑕疵”和“不可重新评审瑕疵”,绝不随意改结果、不随意废标重招。
所有操作均严格依据三大核心法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二、关键红线:只有这4种瑕疵,允许【重新评审】
很多人误区:只要评错了,就可以组织专家重评。
大错特错。
政府采购重新评审是法定限定场景,仅财政部87号令明确的4类情形,才能启动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评审,其余所有评标瑕疵,一律不得通过重评纠正。
法定可重新评审的4类瑕疵:
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加减分、合计分统计失误)
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超标准打分、擅自增减评分维度分值)
3.评标专家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客观分出现因人而异的随意打分)
4.评分畸高、畸低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明显偏离合理区间的异常打分)
重点提醒:
主观打分倾向性、评审态度问题、程序瑕疵、资料审查疏漏等不属于以上4类的,严禁启动重新评审。
三、两大情形标准化处理流程
情形一:瑕疵属于【法定4类可重评情形】
必须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开展重新评审,严禁更换专家、严禁自行修正分数。
重评后分两种结果处置:
1、重新评审后,不改变原中标结果
完整留存复核记录、重评纪要,针对供应商质疑出具书面答复,清晰说明瑕疵问题、整改复核情况及不改变结果的合规依据,项目正常推进后续签约、履约流程。
2、重新评审后,改变原中标结果
仍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从合格候选人中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无合格中标候选人的:终止本次采购,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全程留痕,书面报备本级财政监管部门
情形二:瑕疵【不属于法定重评情形】
这类瑕疵不能启动重新评审,只看是否实质性影响中标结果。
1、瑕疵影响中标结果公平性、真实性
直接认定原中标结果无效,依据政府采购相关法条,终止本次采购项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同时做好书面说明与档案留存。
2、瑕疵轻微、不影响最终中标结果
无需改动采购结果,在质疑答复中详实说明瑕疵细节、风险研判及不影响结果的理由,正式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项目正常推进。
四、质疑答复+合规闭环必备要点
处理这类问题,程序合规、时限合规、档案合规比结果更重要。
1、严守答复时限
收到供应商质疑函后,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书面答复,不得超期、不得口头敷衍答复。
2、评审专家追责闭环
经查实评审专家存在不按标准评审、违规打分等问题,需如实上报财政监管部门,由监管部门依规作出警告、罚款、暂停或禁止评审等处置。
3、全套资料完整归档
必须完整留存全部资料,迎接后续抽查、审计、投诉核查:
供应商质疑函及附件材料
内部自查核实记录
重新评审纪要、复核记录表(如有)
书面质疑答复函及送达凭证
向财政部门报备材料(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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