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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
竞争性磋商 |
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属于法定的采购方式。 |
依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
定义 |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
适用范围 |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
评审方法 |
先通过谈判明确采购需求,然后供应商根据成本和预期利润竞争报价。 比照最低评标价法,谈判小组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 |
先通过磋商明确采购需求,然后供应商根据成本和预期利润竞争报价。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
等标期 |
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
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
澄清修改期限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谈判小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谈判文件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竞争性谈判采购流程图
竞争性磋商采购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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