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主体责任,采购人不能转嫁给代理机构?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 时间: 2025-07-21 16:42

  采购人是整个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但实践中,有的采购人总想将属于自身的责任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给采购代理机构带来额外的压力和风险。采购人究竟是如何转嫁责任的呢?

  采购需求编制工作全权交由代理机构“操刀”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明确,采购人作为采购需求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确保采购需求合法、合规、合理,以及内容完整、明确。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实践中,有的采购人对自身需求不清晰,也不开展采购需求调查,拟定一个模糊的采购需求,依赖采购代理机构来修改。还有的采购人直接将采购需求调查的全部工作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

  该工作人员认为,由于采购代理机构缺乏对采购人职能的深入了解,往往难以精准把握其实际需求。例如,医疗设备采购项目,采购代理机构若未充分调研科室需求,可能会导致采购文件中的技术参数与临床实际需求脱节。同时,为了追求效率,采购代理机构有时还会直接套用以往类似项目模板,忽略采购人的个性化需求。

  采购需求编制的主体责任是采购人,若完全交由采购代理机构来编制,一旦采购需求出现倾向性,最终还是由采购人来承担主体责任。在财政部开展的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中就有采购人因此被处罚的案例。某大学超算服务器集群设备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财政部对该大学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资格审查全权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意图“撇清”责任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明确,采购人可自行审查供应商资格,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审查。另一位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说:“有的采购人会要求我们全权负责供应商资格审查。可一旦出现问题,采购人就推卸责任。”

  将资格审查全权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能免责吗?某省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公告显示,某医院保洁服务项目,某物业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被处罚。该医院也因未严格履行供应商资格审查义务,被财政部门责令整改,要求其强化采购内控管理。

  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光耀看来,无论是采购人自行审查资格,还是与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或者全部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最终承担责任的仍是采购人。所以,最好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联合审查,这样不仅可弥补采购人专业性不足的问题,提高审查效率,还可实现相互监督。

  履约验收与质疑答复,“甩手”给代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均规定,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陈星透露,实践中,有的采购人在签订合同后,便把后续工作全都交给采购代理机构来做,履约验收发生的纠纷,也让采购代理机构去处理。

  记者发现,某市发布的一则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某学院办公家具采购项目,该学院因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中标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被财政部门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可见,即便是将履约验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了,一旦出现问题,采购人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还有的采购人想要将质疑答复责任转嫁给采购代理机构。

  某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说,有的采购人遇到供应商质疑,不愿意出面,也不积极配合。如其负责的一个办公家具采购项目,有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设置提出质疑,需要采购人提供关于技术参数设定的依据等关键信息,但采购人却以工作繁忙为由,迟迟不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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