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信息网获悉,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以下简称《民营经济促进法》),该法共9章78条,自2025年5月20日起施行。
在保障公平竞争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完善了民营经济组织市场准入领域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制度机制,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做法确定为法律制度。其中,政府采购从业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平等进入。
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涉及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措施应当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定期评估,及时清理、废除含有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三是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依法平等对待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
四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依法或者依合同约定及时向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不得以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五是大型企业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应当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账款,不得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民营经济组织支付账款的条件。
在法律责任方面,《民营经济促进法》还规定,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存在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情形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拒绝或者拖延支付民营经济组织账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向民营经济组织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依法订立的合同的,由有权机关予以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据了解,《民营经济促进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法律,对于稳定预期、振奋信心、凝聚力量,激发民营经济发展动能,具有重大和深远的意义。该法草案由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7家中央有关单位组成的立法起草工作专班,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形成。2024年12月、2025年2月和4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十四次和十五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并通过了这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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