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办事指引
来源:本网 时间: 2025-08-06 15:21

  一、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质疑条件

  (一)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二)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提交书面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法定质疑期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质疑期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到损害的次日起算。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对

  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三)质疑供应商与质疑事项存在利害关系;

  (四)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所需材料

  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附件):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针对质疑事项提出的明确请求,即质疑供应商希望通过质疑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如:暂停采购活动、修改采购文件、停止或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废标、重新采购等);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七)其他内容。

  质疑函纸质加盖公章一式三份,电子版(word版)一份。

  质疑函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有关材料(即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是外文的,质疑供应商应当提供中文简体字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四、提交方式

  现场提交、邮寄。邮寄交邮时间须在法定质疑期内,邮寄地址同下述办理机构地址。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机构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福州市华林路128号屏东写字楼17楼1715室)。

  七、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夏令时6月1日-9月30日调整为下午3:00-6:00)

  八、联系电话

  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明确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九、收件流程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质疑函后对质疑函的形式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质疑,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予以受理,并开具接收供应商质疑回执单,开具接收供应商质疑回执单之日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

  质疑函在质疑有效期内需要修改、补充的,以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提交修改或补充的质疑函原件并开具接收供应商质疑回执单之日作为质疑正式受理之日。

  十、答复时限

  自质疑正式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当日不计入。

  如需撤回质疑的,供应商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至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者现场办理撤销质疑登记并取回质疑函原件。

  十一、答复送达方式

  现场取件或者邮寄,取件地址同办理机构地址。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供应商质疑函上所注地址邮寄质疑答复文件。

  十二、投诉

  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的,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财政厅投诉。

  十三、注意事项

  (一)供应商提交的质疑应是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受理并组织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中所涉及的内容及事项。

  (二)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关于“供应商资格要求”所规定的“特定条件(落实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材料除外)”、采购文件中关于“评审方法和标准”所规定的具体评分条款以及“采购内容及要求”所涉及的相关内容有质疑的,供应商应直接向采购人提出,并将质疑函及必要的证明材料送达采购人。上述质疑事项,由采购人按相关规定作出答复。

  (三)一件质疑函只能针对一个项目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需要对两个(含)以上项目提出质疑的,应当分别提交质疑函;针对同一项目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


  附件:质疑函范本


                                                         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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