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6-00267
- 文号:闽发改价格〔2026〕38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6-08-31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明确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各设区市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和社会工作部、市场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上限收费标准见附件。公证机构在承办具体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公证办理过程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签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三、对国家和本省规定应予减免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的情形,以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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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类别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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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证明法律行为 |
(一)证明商事合同 |
1.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6%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2.最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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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
1.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3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商事合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3.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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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1.按照债务总额的0.12%收取,最低400元/件。 2.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债务总额的0.06%收取,最低4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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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四)证明遗嘱 |
每件收取600元(按公证程序规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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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五)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
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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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
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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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
(一)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
1.根据受益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20万元部分,按0.8%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按0.6%收取;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按0.3%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按0.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3.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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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二)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
按受益额的面积计算(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一平米计算)。 1.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 2.其他房产:(1)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收取。(2)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收取。 3.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4.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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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
(一)证明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每件收取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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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证明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与原本相符;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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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 |
每件收取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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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四)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等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
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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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五)证明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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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六)证明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
每件收取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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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七)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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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四、公证事务 |
文本比对、认证事务 |
每件收取100元 |
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2.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各设区市发改委、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政法和社会工作部、市场监督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1081号)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上限收费标准见附件。公证机构在承办具体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上限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二、公证办理过程中,对已受理的公证事项,当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续费。未经审查的,每件收费20元;已经审查的,按照该公证事项签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
三、对国家和本省规定应予减免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用的情形,以及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公证服务费用。
四、本通知自2026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8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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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
项目类别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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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证明法律行为 |
(一)证明商事合同 |
1.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按0.16%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0.1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按0.08%收取;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按0.04%收取; 超过1亿元的部分,按0.008%收取。 2.最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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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二)证明离婚、抚养、赡养、监护、劳动(劳务)、寄养、遗赠抚养、解除收养关系、出国留学等协议 |
1.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3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证明商事合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3.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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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三)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
1.按照债务总额的0.12%收取,最低400元/件。 2.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按照债务总额的0.06%收取,最低400元/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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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证明遗嘱 |
每件收取600元(按公证程序规则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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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证明自然人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
涉及人身关系的,每件收取200元; 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取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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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六)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声明、保证(担保)等单方法律行为 |
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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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 |
(一)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
1.根据受益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 不超过20万元部分,按0.8%收取,最低收取300元;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按0.6%收取;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按0.3%收取;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按0.2%收取;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按0.08%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0.05%收取。 2.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3.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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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如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 |
按受益额的面积计算(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一平米计算)。 1.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 2.其他房产:(1)福州市、厦门市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收取。(2)其他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收取。 3.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4.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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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
(一)证明自然人的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住所地(居住地)、国籍、学历、学位、成绩、经历、职务(职称)、资格、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属(财产凭证)、收入状况、纳税状况、资信证明、选票、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
每件收取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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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二)证明证书、执照、文书的副本、影印本、节本与原本相符;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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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三)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 |
每件收取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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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四)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资信、章程、财产权属(凭证)、纳税状况、等有意义的法律事实 |
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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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五)证明证书、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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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六)证明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抚养事实、认领亲子 |
每件收取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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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七)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票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 |
1.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 2.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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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四、公证事务 |
文本比对、认证事务 |
每件收取100元 |
说明:1.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2.本通知中的“件”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