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3000-2024-00148
- 文号:闽发改网审数据函〔2024〕6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4-05-21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智慧公安”提升工程(交警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的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同意福建“智慧公安”提升工程(交警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申请批复福建“智慧公安”提升工程(交警册)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函》(闽数集函〔2024〕1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建“智慧公安”提升工程(交警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福建“智慧公安”提升工程(交警册)项目(项目编码:2403-350000-04-04-960699)。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州市鼓楼区。
三、项目单位:福建省大数据集团全资子公司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四、项目应用需求单位: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交管应用提升建设、应用支撑服务建设、系统软硬件支撑环境建设、安全系统升级建设、交警总队指挥中心网络设备机房升级改造等。
六、项目建设期限:批复后18个月。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概算总投资为3048.8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823.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25.84万元。按照省委省政府研究通过的《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项目批复后,安排不超过投资概算的30%以注册资本金方式注入省大数据集团,所需资金从数字福建专项资金中支出,其余建设资金由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自筹。
八、节能审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要求,该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请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九、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施工(含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系统集成)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标工作。鉴于该项目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建设应用要求
(一)落实国家信创工作要求,按照信创技术路线组织建设,相关应用系统应依托信创云环境进行部署。
(二)项目单位应落实资产管理、安全使用等方面工作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项目建设应用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三)按照《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抓好项目建设应用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涉及项目相关标准,与省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衔接。
(四)将相关数据接口、便民政务服务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等基础公共平台,充分考虑全省政务服务的数据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提升公众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项目建设要落实《福建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方案》,并按照《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数字办〔2019〕12号)、《福建省级政务数据汇聚接入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及时将本项目的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全量向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登记、汇聚、更新,暂不共享类政务数据通过向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开放数据服务接口,满足全省各级政务部门数据共享应用需求。
(六)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加大政务数据资源普遍开放力度,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推动数据资源场景式开发利用。
(七)项目应充分利用省公安厅已有的信息化建设成果开展建设。
十一、项目方案或项目申报函若存在与本函内容不一致,以本函为准。
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有重要变更,须报我委同意。
请据此函抓紧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关于申请批复福建“智慧公安”提升工程(交警册)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的函》(闽数集函〔2024〕15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福建“智慧公安”提升工程(交警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初步设计方案。现函复如下:
一、项目名称:福建“智慧公安”提升工程(交警册)项目(项目编码:2403-350000-04-04-960699)。
二、项目建设地点:福州市鼓楼区。
三、项目单位:福建省大数据集团全资子公司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运营有限公司。
四、项目应用需求单位:福建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五、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交管应用提升建设、应用支撑服务建设、系统软硬件支撑环境建设、安全系统升级建设、交警总队指挥中心网络设备机房升级改造等。
六、项目建设期限:批复后18个月。
七、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概算总投资为3048.84万元,其中工程费用2823.00万元、工程建设其他费用225.84万元。按照省委省政府研究通过的《福建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组建实施方案》和《福建省省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项目批复后,安排不超过投资概算的30%以注册资本金方式注入省大数据集团,所需资金从数字福建专项资金中支出,其余建设资金由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运营有限公司自筹。
八、节能审查: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的通知》(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要求,该项目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请按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九、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施工(含重要设备、重要材料、系统集成)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开展招标工作。鉴于该项目设计、监理单项合同估算均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依法可不进行招标,其采购事宜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建设应用要求
(一)落实国家信创工作要求,按照信创技术路线组织建设,相关应用系统应依托信创云环境进行部署。
(二)项目单位应落实资产管理、安全使用等方面工作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项目建设应用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三)按照《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抓好项目建设应用的安全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涉及项目相关标准,与省信息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衔接。
(四)将相关数据接口、便民政务服务接入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等基础公共平台,充分考虑全省政务服务的数据共享应用和业务协同,提升公众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项目建设要落实《福建省一体化公共数据体系建设方案》,并按照《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9〕57号)、《福建省政务数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8号)、《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数据共享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数字办〔2019〕12号)、《福建省级政务数据汇聚接入技术规范》等规定要求,及时将本项目的无条件共享类、有条件共享类政务数据全量向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登记、汇聚、更新,暂不共享类政务数据通过向省公共数据汇聚共享平台开放数据服务接口,满足全省各级政务部门数据共享应用需求。
(六)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统一开放平台加大政务数据资源普遍开放力度,依托省公共数据资源开发服务平台推动数据资源场景式开发利用。
(七)项目应充分利用省公安厅已有的信息化建设成果开展建设。
十一、项目方案或项目申报函若存在与本函内容不一致,以本函为准。
十二、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有重要变更,须报我委同意。
请据此函抓紧组织实施。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