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1-00166
- 文号:闽发改网审生态函〔2021〕97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1-06-25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PVC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PVC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年产80万吨PVC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
报来《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年产80万吨PVC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年产80万吨PVC项目(项目编码:2020-350181-26-03-060391)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和消费量为电31618.14万kWh、燃料气7750.4万Nm3、0.8MPag蒸汽45.6万t、3.0MPag蒸汽25.12万t、7℃冷冻水3600万t、脱盐水224万t、循环冷却水14026.4万t、副产蒸汽凝液-34.24万t、氮气4576万Nm3、氧气16016万Nm3、仪表空气7680万Nm3、压缩空气400万Nm3、生产用水25.6万t、污水297.6万t(其中7℃冷冻水、脱盐水、循环冷却水、蒸汽凝液、氮气、仪表空气、压缩空气、氧气、工业水、污水等耗能工质不计入总能耗),综合能源消费量201465.58tce(当量值)、256727.77 tce(等价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0.253tce/tPVC(不含耗能工质),达到《聚氯乙烯树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7-2014)先进值要求。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3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福州市、福清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5%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福清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
报来《万华化学(福建)有限公司关于申请年产80万吨PVC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及有关附件收悉。经审核,我委审查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司关于年产80万吨PVC项目(项目编码:2020-350181-26-03-060391)节能报告。
二、项目建成投产后,主要能源消耗种类和消费量为电31618.14万kWh、燃料气7750.4万Nm3、0.8MPag蒸汽45.6万t、3.0MPag蒸汽25.12万t、7℃冷冻水3600万t、脱盐水224万t、循环冷却水14026.4万t、副产蒸汽凝液-34.24万t、氮气4576万Nm3、氧气16016万Nm3、仪表空气7680万Nm3、压缩空气400万Nm3、生产用水25.6万t、污水297.6万t(其中7℃冷冻水、脱盐水、循环冷却水、蒸汽凝液、氮气、仪表空气、压缩空气、氧气、工业水、污水等耗能工质不计入总能耗),综合能源消费量201465.58tce(当量值)、256727.77 tce(等价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0.253tce/tPVC(不含耗能工质),达到《聚氯乙烯树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30527-2014)先进值要求。
三、项目计划建成投产时间为2023年3月,项目新增能源消费量将纳入福州市“十四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福州市“十四五”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双控”有一定影响。建议福州市、福清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加强辖区内新建项目的监督管理,严格控制高能耗项目,引进更多低能耗、高附加值项目。
四、请你司严格落实该项目节能报告所提各项措施,严格按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节能标准、规范进行具体设计、施工,积极采用新的节能工艺、设施和设备,选用国家推荐目录中的节能型产品。同时,进一步优化、细化节能措施,加大对生产过程中相关工艺和设备产生热量的回收利用,尽可能降低能源消耗。加强节能管理,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使之有效运行。
五、项目建设内容、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如发生重大变动,或年综合能耗量超过本审查意见确定值5%及以上,你司应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你司应自行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结果报告。我委将委托节能专业技术机构对验收报告进行审核,酌情开展现场抽查。凡未形成验收报告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六、请福州市、福清市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发改部门依据本审查意见,对项目的建设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我委将适时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