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20-00178
- 文号:闽发改网审交通〔2020〕90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0-06-2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工程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工程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石门澳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泊位工程的请示》(闽石港司〔2020〕15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莆田市秀屿区石门澳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区港口基础设施条件,满足园区内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需求,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促进临港工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建设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工程(投资项目编码:2018-350305-55-02-010142)。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石门澳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
三、主要建设规模为:建设10万吨级通用泊位1个及相应配套设施,码头年设计通过能力466万吨,主要装卸货种为原料煤、动力煤、石灰石、硫酸铵(散货和集装箱)、彩砂、碳酸钙、乳胶漆(集装箱)和其他杂货等。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工建筑、港池疏浚、陆域地基处理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四、项目总投资167278.23万元(含先行以闽发改备〔2017〕B05152号备案实施的陆域地基处理工程的投资11920万元),其中码头部分投资155358.23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其余资金利用银行贷款。
项目的股东为福建省石门澳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该公司由福建省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占股47.5%)、福建省永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占股47.5%)、莆田市秀屿区临港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合资成立。
在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核算项目投资,加强投资概算管控,努力节约投资成本。
五、请你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运营期间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要求;要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决定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项目单位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核准项目前置条件等相关文件分别是: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300201904002号);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莆自然资函〔2020〕86号);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泊位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莆秀政函〔2020〕75号 )。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石门澳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申请核准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泊位工程的请示》(闽石港司〔2020〕15号)及有关材料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改善莆田市秀屿区石门澳化工新材料产业园区港口基础设施条件,满足园区内企业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需求,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促进临港工业和地方经济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同意建设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工程(投资项目编码:2018-350305-55-02-010142)。
项目单位为福建省石门澳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号泊位。
三、主要建设规模为:建设10万吨级通用泊位1个及相应配套设施,码头年设计通过能力466万吨,主要装卸货种为原料煤、动力煤、石灰石、硫酸铵(散货和集装箱)、彩砂、碳酸钙、乳胶漆(集装箱)和其他杂货等。
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水工建筑、港池疏浚、陆域地基处理工程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
四、项目总投资167278.23万元(含先行以闽发改备〔2017〕B05152号备案实施的陆域地基处理工程的投资11920万元),其中码头部分投资155358.23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为20%,其余资金利用银行贷款。
项目的股东为福建省石门澳港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该公司由福建省港航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占股47.5%)、福建省永荣港口发展有限公司(占股47.5%)、莆田市秀屿区临港实业有限公司(占股5%)合资成立。
在初步设计阶段,要进一步核算项目投资,加强投资概算管控,努力节约投资成本。
五、请你司认真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在施工、运营期间切实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各项要求;要按照节能环保、绿色低碳的要求,通过加大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理念的推广应用,优化设计。
六、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项目单位决定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其招标事项不再核准,请项目单位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核准项目前置条件等相关文件分别是:莆田市秀屿区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300201904002号);莆田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用海预审意见(莆自然资函〔2020〕86号);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湄洲湾港秀屿港区石门澳作业区11#泊位工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审查意见的函(莆秀政函〔2020〕75号 )。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在开工建设前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1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6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