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19-00432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2019〕243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9-12-25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百宏石化2×32MW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建百宏石化2×32MW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关于2×32MW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核准的请示》(百宏石化﹝2019﹞32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精对苯二甲酸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压,降低企业综合能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同意建设福建百宏石化2×32MW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投资项目编码:2019-350505-44-02-067845)。
项目单位为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泉港石化园区南山片区2018-SM005-A地块。
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2台32MW多联发电机组(蒸汽透平、空压机、发电机、膨胀机同轴布置)及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4592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9851万元,占总投资的65%,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股东: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鉴于该项目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同意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的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前置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闽(2019)泉港区不动产权第0002130号)和2019年10月11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出具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生产过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十、项目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
报来《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关于2×32MW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核准的请示》(百宏石化﹝2019﹞32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精对苯二甲酸生产过程中的余热、余压,降低企业综合能耗,促进节能减排,实现资源综合利用,同意建设福建百宏石化2×32MW余热余压发电项目(投资项目编码:2019-350505-44-02-067845)。
项目单位为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
二、建设地点:泉州市泉港石化园区南山片区2018-SM005-A地块。
三、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建设2台32MW多联发电机组(蒸汽透平、空压机、发电机、膨胀机同轴布置)及配套设施。
四、项目总投资4592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29851万元,占总投资的65%,其余申请银行贷款。
项目股东: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0%。
五、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根据招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5〕404号)等相关规定,鉴于该项目属于非国有资金投资的能源基础设施项目,同意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服务等的采购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前置相关文件分别是福建百宏石化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证(闽(2019)泉港区不动产权第0002130号)和2019年10月11日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政府出具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你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要切实加强项目建设生产过程质量和安全管理,确保安全运行。
十、项目核准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你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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