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17-06457
- 文号:闽发改网审能源〔2017〕234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17-12-27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兴化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兴化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批复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福清兴化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请示》(福清海峡发电办字〔2017〕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同意建设福清兴化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017-350181-44-02-084417)。
项目单位为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由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按65%和35%的股权比例共同出资。
二、项目建设地点:兴化湾北部的福清市江阴半岛东南侧和牛头尾西北侧海域,场址涉及福清市江阴镇、沙埔镇和三山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280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海上风力发电机组、一座220KV海上升压站、一座陆上集控中心。
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S1712350181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53511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由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比出资。
五、项目开发应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前置文件分别是:《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兴化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请示》(2017年12月18日)、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181-2017-14X号)、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榕国土资预〔2017〕0005号)、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清兴化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首运试验风场)项目用海的预审意见》(榕海审查〔2017〕17号)、《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福清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3日)。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本项目核准决定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
报来《关于福清兴化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请示》(福清海峡发电办字〔2017〕32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海上风能资源,发展清洁能源,优化能源结构,同意建设福清兴化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投资项目代码2017-350181-44-02-084417)。
项目单位为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该公司为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海峡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由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按65%和35%的股权比例共同出资。
二、项目建设地点:兴化湾北部的福清市江阴半岛东南侧和牛头尾西北侧海域,场址涉及福清市江阴镇、沙埔镇和三山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280MW,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海上风力发电机组、一座220KV海上升压站、一座陆上集控中心。
该项目在可再生能源发电信息管理平台的项目代码为:PWS1712350181001。
四、项目总投资为535116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30%。由长江三峡集团福建能源投资有限公司和福建福能股份有限公司按股比出资。
五、项目开发应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项目应选用国内外先进的设备,提高风能资源利用率。
六、请项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依规开展招标工作。
七、核准项目的相关前置文件分别是:《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福清兴化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项目核准的请示》(2017年12月18日)、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181-2017-14X号)、福州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榕国土资预〔2017〕0005号)、福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福清兴化湾海上风电场二期(首运试验风场)项目用海的预审意见》(榕海审查〔2017〕17号)、《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福清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3日)。
八、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
十、本项目核准决定有效期2年。自核准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福清海峡发电有限公司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