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800-2014-05145
- 文号:闽发改网能源函〔2014〕176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14-09-23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核准的复函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4〕176号
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闽龙源规〔2014〕1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萩芦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8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4台2MW级风力发电机组、1座220KV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2〕82号)。
四、项目总投资为5604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595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一份,请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莆田市发改委《关于申请核准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的请示》(莆发改〔2014〕222号)、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300201303012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莆国土资〔2012〕预26号)、莆田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莆田江口风电场工程水土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闽水水保〔2012〕105号)、福建省林业厅《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意见书》(闽林地预审〔2014〕100号)、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备案的函》(闽安监管四函〔2012〕136号)、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莆田江口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的复函》(闽电函〔2012〕218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福建省莆田江口48兆瓦风电项目出具资本金承诺的函》、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发改网能源函〔2014〕176号
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报来《关于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核准的请示》(闽龙源规〔2014〕19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函复如下:
一、为合理开发利用当地的风能资源,减缓对省外一次能源输入的依赖,发展清洁能源,减轻环境污染,适应区域负荷发展需要,同意建设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项目单位为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项目建设地点:莆田市涵江区江口镇、萩芦镇。
三、项目建设规模为4.8万千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24台2MW级风力发电机组、1座220KV升压变电站。项目建设工期1年。
国家能源局已将该项目列入“十二五”第二批风电项目核准计划(国能新能〔2012〕82号)。
四、项目总投资为56042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出资比例:100%。
五、该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折595吨标准煤。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及我省的实施意见,本批复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一份,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中的节能方案,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落实节能技术及管理措施,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
六、项目开发建设要切实落实安全、环保、水保“三同时”制度。
七、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其配套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批复附《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一份,请严格按照《招标事项核准决定书》的要求依法开展项目招标工作。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已核准招标事项,应报我委重新核准。
八、核准项目的相关文件分别是:莆田市发改委《关于申请核准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的请示》(莆发改〔2014〕222号)、莆田市城乡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选字第350300201303012号)、莆田市国土资源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莆国土资〔2012〕预26号)、莆田市环境保护局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福建省水利厅《关于莆田江口风电场工程水土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的批复》(闽水水保〔2012〕105号)、福建省林业厅《建设项目占用征收林地预审意见书》(闽林地预审〔2014〕100号)、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福建龙源风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工程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备案的函》(闽安监管四函〔2012〕136号)、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莆田江口风电场接入电网意见的复函》(闽电函〔2012〕218号)、龙源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福建省莆田江口48兆瓦风电项目出具资本金承诺的函》、莆田市涵江区政府《福建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九、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有关内容进行调整,请按照《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委提出调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十、请你司根据本核准文件,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
十一、本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限2年。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附件: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莆田江口风电场项目节能评估报告表的审查意见.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闽公网安备:3501020200122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