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0300-2007-00295
  • 文号:闽发改交能〔2007〕24号
  • 发布机构:省发改委
  • 生成日期:2007-01-09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有效性: 有效并适时进行修订。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时间: 2007-01-09 00:00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经研究,现将《福建省高速公路项目审批或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请审批或核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规划。

二、根据建设资金性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

使用政府性资金(含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投资方式)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制项目必须履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道程序;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制项目必须履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

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实行分级管理

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由省发改委组织审查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审查审核后,由省交通厅报交通部批准。

未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但列入海西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设区市发改委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审查批复。

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设区市发改委(跨设区市项目由相关设区市发改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文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并备齐以下附件:

1、项目建议书;

2、建设资金意向承诺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设区市发改委(跨设区市项目由相关设区市发改委联合)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并备齐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省交通厅的行业意见;

3、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意见(含地质灾害性评价);

4、省环保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5、省水利厅项目水土保持批复意见;

6、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7、建设资金承诺函(资本金承诺和银行承诺函);

8、业主单位填报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咨询单位的咨询评估意见。

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核准要求

由设区市发改委(跨设区市项目由相关设区市发改委联合)上报项目申请报告,文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并备齐以下附件: 

1、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研报告;

2、省交通厅的行业意见;

3、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意见(含地质灾害性评价);

4、省环保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5、省水利厅项目水土保持批复意见;

6、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7、建设资金承诺函(业主资金承诺和银行资金承诺函);

8、业主单位填报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咨询单位的咨询评估意见。

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设区市发改委和交通局(跨设区市项目由相关设区市发改委、交通局)联合上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审查批复。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对项目审批或核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七年一月九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经研究,现将《福建省高速公路项目审批或核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程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管理办法(试行)。

一、申请审批或核准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海峡西岸经济区高速公路网规划。

二、根据建设资金性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分别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

使用政府性资金(含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等投资方式)的项目实行审批制,审批制项目必须履行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道程序;不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实行核准制,核准制项目必须履行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

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实行分级管理

纳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 由省发改委组织审查审核后,报国家发改委审批或核准;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审查审核后,由省交通厅报交通部批准。

未列入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但列入海西高速公路网规划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经设区市发改委上报,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初步设计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审查批复。

四、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审批要求

(一)项目建议书审批

设区市发改委(跨设区市项目由相关设区市发改委联合)上报项目建议书,文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并备齐以下附件:

1、项目建议书;

2、建设资金意向承诺函;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设区市发改委(跨设区市项目由相关设区市发改委联合)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并备齐以下材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省交通厅的行业意见;

3、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意见(含地质灾害性评价);

4、省环保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5、省水利厅项目水土保持批复意见;

6、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7、建设资金承诺函(资本金承诺和银行承诺函);

8、业主单位填报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咨询单位的咨询评估意见。

五、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核准要求

由设区市发改委(跨设区市项目由相关设区市发改委联合)上报项目申请报告,文件抄送省直有关部门,并备齐以下附件: 

1、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可研报告;

2、省交通厅的行业意见;

3、省国土资源厅用地预审意见(含地质灾害性评价);

4、省环保局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

5、省水利厅项目水土保持批复意见;

6、省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意见;

7、建设资金承诺函(业主资金承诺和银行资金承诺函);

8、业主单位填报的项目招标基本情况表;

9、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10、咨询单位的咨询评估意见。

六、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设区市发改委和交通局(跨设区市项目由相关设区市发改委、交通局)联合上报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由省发改委和省交通厅联合组织审查批复。

以上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对项目审批或核准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七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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