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FJ00102-1000-2023-00075
- 文号:闽发改价格函〔2023〕101号
- 发布机构: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成日期:2023-03-28
- 标题: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
- 内容概述: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函
- 有效性: 有效 有效。有效期至 。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农计函〔2023〕1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科目由四科统考改革为分科考试等因素,现就重新制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兽医全科类综合知识考试科目4科,分别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6元,其中,考试费每人每科45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
二、兽医水生动物类综合知识考试科目4科,分别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其中,考试费每人每科45元,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三、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函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在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相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闽农计函〔2023〕14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17〕263号)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全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科目由四科统考改革为分科考试等因素,现就重新制定我省执业兽医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兽医全科类综合知识考试科目4科,分别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56元,其中,考试费每人每科45元,考务费每人每科11元。
二、兽医水生动物类综合知识考试科目4科,分别为基础科目、预防科目、临床科目、综合应用科目;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其中,考试费每人每科45元,考务费每人每科20元。
三、收费纳入全省统一的非税收入管理系统收缴,使用省级(含)以上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资金全额上缴相应级次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本函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前60个工作日,由你厅按规定程序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重新提出收费标准建议。在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期限内,若国家相关部门调整考务费标准,你厅可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考务费标准执行,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若收费项目退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或国家取消该项考试,与其相对应的考试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
2023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