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福建省发改系统省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解读说明如下:
一、政策目标:在推动投资项目建设中,发现个别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超规模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于缺少细化的裁量分级标准,执法人员难以精准界定情节轻重,执法尺度不好把握,亟需出台全委统一行政处罚标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增强执法公信力,结合省发改委工作实际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主席令第70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关于规范发展改革领域行政行为预防和实质化解争议的指导意见》(发改法规〔2022〕75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发改办法规规〔2025〕462号)《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程序指引》(发改办法规〔2025〕94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
三、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本《裁量基准》适用于福建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为,涵盖省级发改部门监管的投资、招投标、价格、石油天然气管道、节能、电力六个执法领域。
2.细化规范执法要素。严格对标《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逐项明确每一项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认定依据、处罚依据、裁量阶次、裁量情形以及推送信用平台等六项核心内容,推动违法定性、处罚适用、信用监管全流程实现标准化、精细化管理。
3.科学划分裁量档次。统一设置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较重处罚、严重处罚六档裁量梯度,区分六类阶次,对所有行政处罚事项逐一匹配对应适用情形,确保裁量清晰、梯度衔接顺畅。
4.调整完善行政处罚执法文书
严格参照《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程序指引》《全国发展改革系统行政处罚文书指引》规范要求,结合我委执法工作实际,同步调整完善整套执法文书,保障文书与裁量基准配套衔接、一体适用。行政处罚全流程文书共分为6个环节:1.立案环节;2.调查取证环节;3.行政处罚告知环节;4.行政处罚决定环节;5.送达执行环节;6.结案环节。
四、联系方式
政策法规处 0591-87063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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