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 2025-08-27 17:40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于2025年1月17日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提出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办法》相关要求,制定适应本省实际的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规定,我委出台了《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及特点

  (一)做好项目备案及信息衔接。要求各地备案机关定期做好和电网企业的项目备案信息衔接,确保电网企业及时获取备案信息并做好后续并网消纳服务。要求各地电网企业做好电网承载力及提升措施评估、信息发布工作,为投资主体提供有效的信息来源和内容。

  (二)进一步鼓励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展。鉴于我省具有较好的清洁能源消纳基础和能力,以及工商业企业屋顶资源较丰富的特点,为进一步鼓励分布式光伏开发,实现屋顶资源综合利用,《通知》提出我省现阶段暂不设置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比例。

  (三)进一步完善分布式光伏项目调整须办理的相关手续。一是明确大型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变更执行依据、变更具体流程,简化纳入年度光伏电站开发建设方案项目管理的相关办理手续,尽量减少投资主体因外部因素变化造成的收益损失;二是明确分布式光伏项目上网模式变更后执行的具体投产时间,为分布式光伏项目全面参与市场提供了政策执行依据。

  (四)明确项目开工前置条件。明确项目开工须取得电网企业并网意见,项目投资主体应确保建设场所合法合规、手续齐全、产权清晰。明确项目并网申请应向电网企业提供的具体材料,避免因各地电网企业对申报并网材料要求不一致导致项目并网延误。

  (五)开展“千家万户沐光行动”。为贯彻落实国家“千家万户沐光行动”有关要求,推进户用光伏规模化开发建设,我省鼓励非自然人投资主体依据资金和技术优势,实现户用光伏整村连片规模化开发,同时要求地方能源(电力行业)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配套做好规划衔接工作和接网消纳服务工作。

  三、设置期限

  为确保文件的时效性和适应性,推动福建省分布式光伏发电科学有序健康发展,同时做好与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划的衔接,《通知》有效期限暂设为五年。

  四、联系方式

  省发改委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处 0591-87063708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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