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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该规定的,投标无效。适用该条款,要根据具体案情综合分析判断,有的公司表面上是相互独立的,但实际上存在控股、管理关系,仍然不得参加同一项目的投标活动。您参加的招投标活动是否适用该情形规定应由行业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您如对相关认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外,您表述的“没收”应为“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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