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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批复中的总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合理划分为2-3个标段,每个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超过400万元的标段采用公开招标,未达400万元的标段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发包。这种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发布时间 : 2021-04-12 08:21

  1.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是否合理,要结合具体项目进行判断,不是只要看到划为低于400万的就是规避招标。2.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要求,关于同一项目中的合并采购问题,《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目的是防止发包方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其中,“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是指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同一项目中适宜放在一起进行采购的同类采购项目。请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照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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