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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都明确规定,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同时根据《条例》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的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进行分包。但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请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参照适用。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则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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