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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是否有有效期?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 : 2016-11-09 09:52

  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是否有有效期?关于这方面问题哪些文件有相关规定?

  发改部门的立项批文分三种情况: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备案表。关于有效期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形式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根据该条款,发改部门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文件有效期为2年。

  二、《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核准目录》规定实行核准制的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根据该条款,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文件有效期同样为2年。

  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备案制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6]47号)第十二条规定:“《备案表》有效期为两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在《备案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备案表》自动失效,不得再作为办理相关手续的依据。如项目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在《备案表》有效期届满10天内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续。”根据该条款,备案文件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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