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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前由省发改委批准建的项目中,有业主单位中的个别部门或个人强制要求在省财政厅公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集中比选名单”中选择上述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这样的行为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招标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关于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的相关规定。
2、省发改委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
1、一是招标人或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代理机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是依法必须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通过比选等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据是《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 鉴于来信中未明确项目性质(是否属于政府投资项目),未完整说明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方式及程序,请对照上述规定,如确有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情形存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投诉。 2、“省发改委批准立项”不是项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法定判定标准。政府采购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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