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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清流县福宝园水厂工程于2020年4月向县发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的批复,估算投资1444.14万元,同年7月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及概算1327万元。现因园区内入驻企业增加,对水厂设备进行优化升级,项目建设地点有变动也增加了建设内容,投资增加到1961.76万元,超过概算约600万元。现是向当地审批部门申请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概算还是只要调整概算批复?对于《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条的解释可以理解为可研已批复,业主在向审批部门申请概算批复时超过可研的10%,才要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如果项目已批完概算,在拟实施过程中只要超过概算,只需调整概算而不是要重新从可研和概算都要调整。
《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请原审批部门审批。《政府投资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您所提及的问题涉及项目变更、概算调整等多个问题,建议向原审批部门具体咨询,由原审批部门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核定。再次感谢您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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