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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审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暂行)(发改投资[2005]1392号)规定,各级地方政府采用直接投资(含通过各类投资机构)或以资本金注入方式安排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决定》附件)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采取审批制。您所反映的项目即使业主为企业,但如属于财政性资金直接投资或作为资本金注入的,应采取审批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