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互动交流 > 常见问题 > 生态文明建设

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对营造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环境提出哪些要求?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发布时间 : 2018-05-23 15:38

  2010 年 5 月,福建省人大常委会作出 《 关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 》 ,提出要营造良好的生态文明建设法治环境。(一)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法规,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应当坚持公正司法,依法惩处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环境保护公益组织、基层自治组织可以依法支持因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环境污染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二)充分发挥人大常委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人大常委会应当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出发,加强地方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为创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督促有关部门认真办理代表提出的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对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适时作出决议决定;加强对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通过开展执法检查、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等活动,促进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各项法律法规、决议决定在本行政区域的有效实施。

附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