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
时间: 2015-08-26 10:32

闽发改外经〔2015〕589号

各市(县、区)发改委(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

  去年底以来,国家和我省积极部署推进简政放权工作,国务院、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先后修订和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国发〔2014〕53号)、《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对接国家2014年本)》(闽政〔2015〕18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第22号令)和《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为做好与国家和我省相关目录及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工作,我委对《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闽发改外经〔2014〕521号)和《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闽发改外经〔2014〕474号)的有关条款作出以下修订,请遵照执行。

  一、对《福建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一条中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3年本)”修改为“《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范围按照《核准目录》、《福建核准目录》执行”。

  二、对《福建省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作出修改

  将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我省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或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核准目录》执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8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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