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
时间: 2013-04-23 11:29

闽政办〔2013〕44 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福建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就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选择评估重点

  中期评估的内容侧重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进行评估。对《纲要》确定的37个主要规划指标,特别是14个约束性指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包括指标实现的进度、未来的趋势判断等。

  (二)对主要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评估。主要包括:

  1.对《纲要》提出的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建设东部沿海先进制造业重要基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现代海洋经济、扩大内需、构建区域协调新格局、推进城镇化、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提升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区、加快平潭开放开发、保障和改善民生、建设创新型省份、实施教 育和人才强省战略、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生态省建设、体制机制创新、加强社会管理和民主法治建设等重点任务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2.对列入《纲要》中的重大项目是否如期开工、进展程度、资金到位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

  3.对《纲要》提出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等进行分析评价。

  (三)对规划主要目标任务进行预测。主要是对《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任务到2015年实现情况进行研判,明确是否对规划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和修订。

  (四)提出推动《纲要》实施的对策建议。结合规划实施进展情况及国内外发展环境的新变化,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

  二、明确组织分工与协作

  “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分工协作,邀请国内相关机构参与协助,广泛听取有关专家意见。

  (一)各有关部门围绕《纲要》内容,根据职能分工,对各自负责领域进行评估(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并组织开展调研活动,形成专题评估报 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评估要体现《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所明确的相关指标的完成情况(见附件3)。

  (二)各部门对各自负责编制的省重点专项规划组织进行中期评估,评估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的实现程度、主要任务、重大项目、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规划主要目标任务预测和推动规划实施的对策建议等,并将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各设区市政府要参照省直有关部门的评估重点,对实施本地区“十二五”规划纲要的情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四)由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国内相关研究机构开展第三方分析评价工作,由其提出独立的分析评价报告。

  (五)省发展改革委在以上工作基础上,起草《福建省“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征求有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后,将中期评估报告上报省政府。

  (六)各部门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配合相关上级部委,提供各项指标数据,加强沟通衔接,积极争取。有关指标数据及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

  三、认真组织实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设区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早做出安排,确定专人负责,组织工作班子,制定具体的评估工作方案,并为评估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抓好总体组织协调工作,解决好评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专题牵头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 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通力协作,确保中期评估任务圆满完成。

  (二)科学进行评估。开展“十二五”规划中期评估,要加强调查研究、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紧扣《纲要》提出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任务,突出政府履行职责的情况,提出进一步推动规划落实的政策举措。中期评估的时点和采用的数据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

  (三)认真撰写报告。为达到中期评估的预期目的,各设区市、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认真撰写报告。提交的评估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主要目标任务的进展情况;2.规划实施中开展的主要工作;3.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4.进一步推动规划顺利实施的对策。

  (四)按时完成任务。6月15日前,各设区市中期评估报告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省直有关部门牵头负责的专题评估报告形成初稿(可暂按2012年 12月31日采用数据),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7月15日前,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形成正式专题评估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8月20日 前,省发展改革委完成中期评估总报告提交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家各部委规定的时限提供国家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各项数据。

  附件:1.《纲要》中期评估主要专题及任务分工

             2.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部门分工

             3.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1日

  附件1

  《纲要》中期评估主要专题及任务分工

  一、“十二五”主要发展目标实现程度中期评估。《纲要》确定的14个约束性指标、23个预期性指标的中期完成情况评估,及“十二五”期末完成情况预计。(省统计局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二、“十二五”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中期评估。包括发展现代农业、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完善农村发展体制机制等内容。(省农办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经贸委、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林业厅、卫生厅、海洋与渔 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广电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三、“十二五”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中期评估。包括建设东部沿海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建设海洋经济强省等内容。(省经贸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厅、科技厅、文化厅、交通运输厅、民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旅游局、信息化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四、“十二五”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中期评估。包括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港口群、能源基地、防灾减灾体系、“数字福建”建设等内容。(省发 展改革委牵头,省交通运输厅、海洋与渔业厅、国土资源厅、外经贸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信息化局、气象局、地震局、广电局、通信管理局、电力公司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五、“十二五”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中期评估。包括主体功能区实施、十大重点区域发展、促进区域联动协调发展、开展跨省区域合作等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农办、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环保厅、民政厅、交通运输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六、“十二五”城乡建设中期评估。包括提升中心城市辐射带动能力、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等内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农办、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七、“十二五”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区域中期评估。包括密切闽台经贸联系、促进两岸文化交流合作、建设两岸直接往来综合枢纽等内容。(省台办牵头,省农办、文化厅、外经贸厅、教育厅、科技厅、农业厅、林业厅、旅游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八、“十二五”建设创新型省份中期评估。包括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强化创新平台建设、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等内容。(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知识产权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九、“十二五”深入实施教育和人才强省战略中期评估。包括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加强人力资源建设等内容。(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十二五”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期评估。包括提升人民群众文化素质、发展文化事业、打造文化产业基地、推动文化改革创新等内容。(省文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民族宗教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档案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一、“十二五”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中期评估。包括完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体系、公立医院改革、药品供应保障、全民健身服务体系建设等内容。(省卫生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体育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二、“十二五”加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中期评估。包括扩大就业、促进创业、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调节收入分配等内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卫生厅、教育厅、公务员局、物价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三、“十二五”做好人口工作中期评估。包括加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推进优生优育、积极发展老龄事业、保障妇女和儿童权益、支持残疾人事业发展等内容。(省人口计生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残联、妇联、老龄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四、“十二五”生态省建设中期评估。包括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产业、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强化污染综合整治等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经贸委、环保厅、国土资源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水利厅、林业厅、海洋与渔业厅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五、“十二五”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中期评估。包括利用外资、转变外贸发展方式、推动开发区创新发展、密切闽港澳侨合作等内容。(省外经贸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侨办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六、“十二五”深化体制改革中期评估。包括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资源性产业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财税金融体制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完善市场体系、厦门综合配套改革等内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编办、农办、经贸委、财政厅、国资委、环保厅、物价局、公务员局、工 商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七、“十二五”加强社会管理和民主法治中期评估。包括“平安福建”建设、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军民融合发展等内容。(省综治办、省委政法委牵头,省公安厅、司法厅、监察厅、民族宗教厅、民政厅、安监局、信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八、“十二五”重点建设项目中期评估。对《纲要》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中期完成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十二五”后半期推进重点项目建设的对策措施。(省重点办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十九、“十二五”加快平潭综合实验区开放开发中期评估。包括建设两岸交流合作先行先试示范区、高标准推进实验区开发建设、创新实验区体制机制等内容。(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

  附件2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部门分工

 

指标类别

指标名称

负责部门

所属专题

经济发展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城镇化水平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城乡建设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农业厅

统计局

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科技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教育厅

教育和人才强省战略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教育厅

教育和人才强省战略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科技厅

统计局

建设创新型省份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知识产权局

建设创新型省份

 

 

 

 

 

 

 

资源环境

 

 

 

 

 

 

 

耕地保有量

国土资源厅

统计局

生态省建设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水利厅

经贸委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生态省建设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系数

水利厅

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能源消费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

放降低

  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能源消费总量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生态省建设

主要化学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化学需氧量

二氧化硫

  氨氮

  氮氧化物

环保厅

生态省建设

森林增长

  森林覆盖率

  森林蓄积量

林业厅

生态省建设

人民生活

城镇就业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加强劳动就业和

社会保障

养老保险

  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

盖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加强劳动就业和

社会保障

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卫生厅

加强劳动就业和

社会保障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城乡建设

人口

人口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卫生厅

统计局

人口工作

  附件3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实施监测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

  一、监测评估指标

指标类别

(分值)

指标名称

属性

权重(%)

负责部门

经济发展

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预期性

8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预期性

5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城镇化水平

预期性

3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预期性

5

农业部

统计局

科技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约束性

5

教育部

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

预期性

5

教育部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预期性

5

科技部

统计局

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预期性

4

知识产权局

 

 

 

 

 

 

 

资源环境

 

 

 

 

 

 

 

耕地保有量

约束性

6

国土资源部

统计局

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约束性

2

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预期性

2

水利部

能源消费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

降低

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

排放降低

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

比重

能源消费总量

 

约束性

 

约束性

 

约束性

 

预期性

9

(3)

 

(2)

 

(2)

 

(2)

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统计局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化学需氧量

二氧化硫

氨氮

氮氧化物

约束性

8

(2)

(2)

(2)

(2)

环境保护部

森林增长

森林覆盖率

森林蓄积量

约束性

3

(1.5)

(1.5)

林业局

人民生活

城镇就业

城镇登记失业率

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预期性

7

(3.5)

(3.5)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养老保险

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覆盖率

约束性

7

(3.5)

(3.5)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约束性

6

(2)

(2)

(2)

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部

卫生部

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约束性

6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人口

约束性

4

人口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统计局

  二、单项指标监测评估方法

  (一)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

  1.指标定义。指当年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与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增长速度的比值,是反映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情况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居民收入增长速度和经济增长速度两同步以及经济增长速度,分值分别为80分和20分。

  两同步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通过对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按城乡人口比,例进行加权求和,得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速度,然后与经济增长速度进行比较,得出各地区的分值。

  计算公式:[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速×(城镇人口/总人口)+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速×(农村人口/总人口)]/人均国内(地区)生产总值增速。(其中增长速度均按可比价格计算)

  该子项指标分值≥0.9时,即视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基本实现同步,得分为80分;当指标分值<0.9时,视为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增长没有实现同步,得分=指标分值/0.9×80。

  经济增长速度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经济增长速度为预期性指标,各地区实际增长速度达到6.5%(全国“十二五”目标值的95%),即可得满分20分;增长速度<6.5%时,得分=地区生产总值增速/6.5%×20。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二)服务业增加值比重

  1.指标定义。指当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是评估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结构优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变化量、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变化量、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速。将各地区上述3个子项指 标分别进行排序,完成较好的排名在前,完成较差的排名在后,将各地区子项指标排序的序号加总,经过标准化处理,形成初步得分。计算公式:初步得分=100-(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变化量排名序号+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变化量排名序号+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速排名序号-3)。

  然后根据各地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文件的情况,给出满分为10分的调整得分。具体包括:一是是否建立了本地区服务业发展领导协调机制;二是是否制定出台了本地区“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三是2009年以来是否制定出台了本地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 展的政策措施。3项工作分值分别为3分、3分、4分,“是”不加分,“否”减去相应分值。

  3.评估结果。加总初步得分和调整得分。

  (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三)城镇化水平

  1.指标定义。指城镇化发展速度和质量的总体情况,是衡量经济发展、城乡结构和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城镇化率和农民工享受城镇公共服务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和40分。

  城镇化率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评估各地区城镇化率现状和进展情况,以各地区现状城镇化率为基础得分,同时将各地区城镇化率增幅与当年城镇化率增长最快地区的增幅进行比较计算相对得分,加总得出子项指标得分。计算公式:得分=[城镇化率+(100%-城镇化率)×(城镇化率增加幅度/全国城镇 化率最大增加幅度)]×60。

  农民工享受城镇公共服务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对在农民工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享受城镇住房保障和培训补贴方面,制定出台文件、明确制度政策安排并切实有效落实的地区,给予积极评估,否则给予消极评估,总分为40分。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四)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1.指标定义。指当年各种生产要素综合投入所形成的、可以相对稳定实现一定产量的粮食产出能力,是评估粮食生产水平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首先根据年度粮食生产的实际情况赋予各地区一个统一的基础分,然后评估5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粮食产量、资源保障能力、物质装备能力、科技支撑能力、政策支持能力。综合考虑各地的基础实力和成长潜力,各子项指标得分由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加权构成,权重分别为60分和40分。

  具体见表1。

  表1:粮食综合生产能力评估子项指标表

子项指标

次级指标

权重

粮食产量(50)

粮食总产量

50

资源保障能力(13)

耕地面积

6

耕地质量

3

每亩耕地农业用水量

4

物质装备能力(13)

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比例

4

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

5

防灾减灾能力

4

科技支撑能力(12)

粮食单产

6

每万亩耕地农技推广人员数量

3

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

3

政策支持能力(12)

农林水事务支出占一般预算支出比例

6

粮食播种面积

6

  存量得分根据各地区现有资源条件采用离差标准化法获得,用以反映各地区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基础条件。计算公式:子项指标存量得分=(地区指标值-该指标全国最小值)/(该指标全国最大值-该指标全国最小值)。地区总存量得分由各子项指标存量得分加权求和得出。

  增量得分是根据各地区当年指标值与前三年平均值相比得到的增长率,采用离差标准化法获得,用以反映各地区为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所做努力。计算公式:子项指标增量得分=(地区指标增长率-该指标增长率全国最小值)/(该指标增长率全国最大值-该指标增长率全国最小值)。地区总增量得分由各子项指标增量得分加权求和得出。

  评估指标计算公式:指标得分=某地区综合得分/全国最高地区综合得分,其中地区综合得分=基础分+(60×地区总存量得分+40×地区总增量得分)×(1-基础分/100)。

  3.评估结果。按评估指标得分公式计算得分。

  (负责部门:农业部 统计局)

  (五)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

  1.指标定义。指初中毕业班在校学生数与当年小学入学人数的比值,是体现九年义务教育普及和完成情况的核心指标。

  2.评估方法。将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作为全国性评估指标。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当年国家计划目标得满分,未达到时,得分按实际达到值与计划目标值的比例进行折算。

  用直接影响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的义务教育辍学率和义务教育阶段外省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2个子项指标作为省级评估指标。义务教育辍学率指过去一 年因转学、休学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变化数占上年在校生人数的比例;义务教育阶段外省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指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在校生中外省随迁子女人数占在校生人数的比率。义务教育辍学率子项指标满分为100分,年度义务教育辍学率≤0.6%的得100分,>0.6%且≤1%的在75分到99分之间插值计 算,>1%且≤2%的在30分与74分之间插值计算,>2%的不得分。义务教育阶段外省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作为10分的附加分,比例最高的地区得10 分,最低的地区得0分,其余地区在0分到10分之间按比例插值计算得分。

  计算公式:(义务教育辍学率得分+义务教育阶段外省随迁子女占在校生比例得分)×全国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得分/100。

  3.评估结果。按评估指标计算公式计算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负责部门:教育部)

  (六)高中阶段毛入学率

  1.指标定义。指高中阶段教育在校生数(包括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中)占高中阶段教育学龄人口(15~17周岁)的比例,是反映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情况的核心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中外省户籍学生比例。

  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当年国家计划目标得满分,未达到当年计划目标时,按实际达到值与计划目标值的比例进行折算。

  各地区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划分为3档,<80%的最低起评分为75分,80%~90%的最低起评分为85分,≥90%的最低起评分为95分, 以每档中增长率最低的为起评分,增长率最高的为上限分,其余的在起评分和上线分之间插值计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中外省户籍学生比例子项指标作为10分的附 加分,比例最高的得10分,最低的得0分,其余在0分和10分之间按比例插值计算得分。

  计算公式:(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得分+中等职业教育学生中外省户籍学生比例得分)×全国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得分/100

  3.评估结果。按评估指标计算公式计算得分(超过100分的按100分计)。

  (负责部门:教育部)

  (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

  1.指标定义。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支出占同期国内(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是反映R&D活动规模和强度、体现科技创新投入的国际通用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4个子项指标,分别是地区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R&D经费增速、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简称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分值分别为70分、10分、10分、10 分。

  对地区R&D占GDP比重子项指标的评估,根据各地区2010年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的实际情况,将各地区分为4类。其 中,北京要求到2015年保持2010年水平不变;广东、浙江、山东、湖北、辽宁、四川、安徽、重庆、湖南、福建、黑龙江要求到2015年比2010年增 加0.6个百分点;上海、天津、陕西、江苏、甘肃、山西、江西、河南、吉林、河北要求到2015年比2010年增加0.5个百分点;青海、宁夏、广西、贵州、云南、内蒙古、新疆、海南、西藏要求到2015年比2010年增加0.4个百分点。各地区根据完成目标情况按比例计算得分,完成目标得70分(超过 70分按70分计)。

  地区R&D经费支出增速子项指标主要评估某地区R&D经费年均增速与国家“十二五”年均预期增速(16%)相比、与其自身“十 一五”年均增速相比的快慢程度,各占5分。计算公式:地区得分=(某地区2010年至当年的R&D经费支出年均增速/全国“十二五”期间年均预期增速)×5+(某地区2010年至当年的年均增速/该地区“十一五”年均增速)×5(超过10分按10分计)。

  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子项指标主要评估某地区本级财政对科技的支持力度与其“十一五”期间相比的增长情况,增长幅度达到 全国平均水平得满分。计算公式:地区得分=某地区2010年至当年本级财政科技支出占本级财政一般预算收入比重的均值/(该地区“十一五”比重均值+全国 2010年至当年比重均值与“十一五”比重均值之差)×10(超过10分按10分计)。

  企业R&D经费投入强度子项指标主要评估某地区企业R&D活动经费投入强度与该地区企业2010年R&D经费投入强度 相比的增长情况,增长幅度达到全国企业平均增幅得满分。计算公式:地区得分=某地区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R&D经费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该地区 2010年比重+当年全国比重与2010年比重之差)×10(超过10分按10分计)。

  3.评估结果。加总4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科技部 统计局)

  (八)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1.指标定义。指每万人口拥有发明专利的件数,反映发明专利的数量和市场价值,是评估科技创新产出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是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绝对值、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增长率和5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维持率,分值分别为40分、30分、30分,按标杆法进行评估。

  根据近年来全国和各地区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绝对值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十二五”规划确定的目标,2011~2015各年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 有量绝对值子项指标的标杆值分别设定为2、2.4、2.8、3.1、3.3。结合近年来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的实际增长速度,将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 增长率子项指标的标杆值设定为18%。结合国内5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维持率以及国外来华5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维持率的实际情况,将5年以上有效发明专利维 持率子项指标的标杆值设定为75%。

  各子项指标分值达到或超过标杆值的得满分,低于标杆值的按比例进行折算。

  3.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知识产权局)

  (九)耕地保有量

  1.指标定义。指必须确保的耕地面积,是反映基本农业生产能力和农产品供给能力的关键指标。

  2.评估方法。根据土地利用变更调查等结果,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对下达各地区的“十二五”耕地保有量指标进行评估。

  3.评估结果。调查结果≥下达指标的,得100分;调查结果<下达指标的,得0分。

  (负责部门:国土资源部 统计局)

  (十)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

  1.指标定义。指工业按新水取用量计的用水量与工业增加值的比值,是反映工业用水效率提高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对各地区分别确定单位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年度目标,年度实际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目标值的地区得100分,未达到目标值的得分按比例进行折算(指标年度实际下降幅度/指标年度下降目标值×100)。

  3.评估结果。按评估方法计算得分。

  (负责部门:水利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 统计局)

  (十一)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

  1.指标定义。指灌溉区域田间净灌溉用水量与同等灌溉区域毛灌溉用水量的比值,是反映灌溉工程质量、灌溉技术水平和灌溉用水管理水平的核心指标,是衡量灌溉用水效率的综合性指标。

  2.评估方法。各地区按照本地5年评估总目标,根据实际情况分解确定年度目标,报负责部门审定,由负责部门最终核定各地区年度目标。

  评估采取自查和抽查方式。各地区选择样点灌区,开展田间观测,测算样点灌区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根据《全国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技术指南》,自行进行测算、分析、评估,并提出农业灌溉用水有效利用系数综合评估报告,报负责部门。负责部门对上报测算结果进行分析复核,形成各地区灌溉 用水有效利用系数测算分析结果。

  将各地区年度测算分析结果与目标值进行比较,结果≥目标值,得100分;结果<目标值,得分=(结果—2010年初始值)/(目标值—2010年初始值)×100。

  3.评估结果。按评估方法计算得分。

  (负责部门:水利部)

  (十二)能源消费

  由4个二级指标组成,分别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和能源消费总量。

  1.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

  (1)指标定义。指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源消耗与基期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相比的降低幅度,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核心指标,也是反映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分值分别为40和60分。

  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以各地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累计进度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国家统计局核定的完成情况和“十二 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国务院“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已将目标按5档分解到各地区: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广东下降18%;北 京、河北、辽宁、山东下降17%;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重庆、四川、陕西下降16%;内蒙古、广西、贵州、云南、甘肃、宁夏下降15%;海南、西藏、青海、新疆下降10%。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分值10分,未完成的得0分;“十二五”累计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分值30分, 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低于进度目标70%以下的得0分。

  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9个方面。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统计局)

  2.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

  (1)指标定义。指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与基期单位国内(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量相比的降低幅度,是反映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成效的核心指标,也是衡量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完成、任务与措施、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分值分别为50分、25分、25分。

  目标完成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分为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和进度目标完成情况,各25分,分别以地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年度下降目标和“十二五”累 计进度目标为基准。因工业过程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和碳汇计算复杂,因此,二氧化碳排放下降只核算能源消费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算其年度目标和进度目标的完成率并乘权重计分,其中进度目标每超出10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2分。年度下降目标为各地区确定并上报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数值;累计进度目标根据国 务院下达的“十二五”各地区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按每年下降幅度均等计算得到。

  任务与措施子项指标为定量与定性结合评估指标。其中,调整产业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森林碳汇为定量评估,各4分,以同 步实施的约束性或预期性指标评估结果乘权重计分。低碳试点示范建设为定性评估,共9分,在低碳城市、低碳产业试验园区和低碳社区建设工作中,凡制定规划或实施方案,实施跟踪评估并完成年度任务的,各得3分。

  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具体评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评估制度建设、资金保障、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4项工作。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制定与落实项满分3分,凡将地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纳入地区“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控制温 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跟踪分析执行情况的,每项各得1分;排放核算与评估制度建设项满分9分,其中按要求定期编制并报告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的得3分,制定评 估实施方案、开展年度评估、开展自评估并及时提交报告的,每项各得2分;资金保障项满分9分,凡建立财政专项资金、制定支持低碳试点示范的财税、金融政策 的,每项各得3分;组织领导和公众参与项满分4分,凡建立领导小组及部门分工机制、设立专职管理机构、开展公共机构低碳示范活动、广泛宣传绿色低碳理念 的,每项各得1分。

  此外,设置一个加分项,对开展区域碳排放总量控制并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试点的地区,给予2分的加分鼓励。

  (3)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和加分项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统计局)

  3.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

  (1)指标定义。指核电、水电、风能、太阳能等非化石能源消费量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是衡量能源结构优化程度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分值分别为40和60分。

  目标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主要评估各地区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高目标的完成情况。综合考虑各地区非化石能源开发现状、非化石能源资源禀赋、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国家非化石能源开发时序安排、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在模型测算、充分沟通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把全国非化石能源比 重提高目标科学分解到各地区。完成年度目标得40分,超额完成可适当加分,未完成相应扣分:低于目标0.3个百分点之内的得25分,低于目标 0.3~0.5个百分点的得15分,低于目标0.5个百分点以上的不得分;高于目标0.3~0.5个百分点的得45分,高于目标0.5个百分点以上的得 50分。

  措施落实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主要评估各地区加快非化石能源开发利用、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强组织落实、完善非化石能源消费统计监测、强化经济激励等措施的进展情况,分值分别为15、15、15、5和10分。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统计局)

  4.能源消费总量

  (1)指标定义。指国民经济各行业和居民家庭在一定时间消费的可纳入统计核算的各种能源总和,包括从自然界能够直接取得或通过加工、转换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能源,是反映能源使用情况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分值分别为40和60分。

  目标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评估各地区能源与电力消费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完成情况。按照“核定基数、分解增量”的方法,综合考虑各地区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能源消费特征、能源资源禀赋、区域政策、单位GDP能耗降幅目标等因素的差异,把全国能源消费总量和用电量控制目标科学分解到各地区。 完成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得25分,超出目标5%之内得15分,超出目标5%~10%得5分,超过目标10%以上不得分;低于目标5%~10%得30 分,低于目标10%以上得35分。完成电力消费总量控制年度目标得15分,超出目标5%之内得10分,超出目标5%~10%得5分,超过目标10%以上不 得分;低于目标5%~10%得20分,低于目标10%以上得25分。

  措施落实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评估各地区实施的建设能源行业统计平台、加强组织落实、实施重点工程、强化经济激励手段等措施的进展情况。其中,建设能源行业统计平台和加强组织落实各得20分;实施重点工程和强化激励手段分别得15分和5分。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超过100分按100分计)。

  (负责部门: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 统计局)

  (十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

  1.指标定义。指报告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的排放总量分别与基期相比的降低幅度。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减少是反映大气污染治理成效的主要指标,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减少是反映水污染治理成效的主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4个子项指标,分别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和氨氮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每个子项指标完成得25分,未完成得0分。

  4项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目标由各省(区、市)按照国家确定的五年总量减排目标以及环境保护部与各省(区、市)政府签订的《“十二五”主要污染物 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根据工作实际进展情况进行统筹考虑和综合分析,以减排工程、措施、对策等实际形成的年度削减效果合理确定,并确保实现“十二 五”期间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总目标。环境保护部每年组织对各地年度减排目标进行综合论证,并以此为依据由各省(区、市)政府批准实施,报环境保护部备案作为评估依据。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按照“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评估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核定。

  3.评估结果。加总4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环境保护部)

  (十四)森林增长

  1.指标定义。指森林的发育生长情况,是衡量生态环境质量、增加森林碳汇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森林增长目标完成情况和森林资源管护情况,分值分别为80和20分。

  森林增长目标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包括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蓄积量两个方面,各占40分。其中,森林覆盖率分为森林面积增加和造林任务 完成两项,各占20分;森林蓄积量以森林蓄积增长情况为主,结合森林抚育经营任务完成情况、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情况和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综合评定。森林面积增加和森林蓄积增长都是要求数值提高的正指标,按完成数占“十二五”规划目标数的比例计算得分;造林任务完成以年度计划数为评估依据,结合上报完成数据和抽查核实结果进行综合评定。上述指标超额完成按满分计。

  森林资源管护情况为定性评估指标。包括林地保护、采伐管理、森林防护、档案管理与资源监测4个方面。其中,林地保护占8分,重点考虑非法占地和 毁林开垦两个方面,各占4分;采伐管理占4分,主要考虑森林乱砍滥伐情况;森林防护占4分,重点考虑森林灾害,包括森林火灾和病虫害等;档案管理与资源监 测占4分,根据重大非法占地案件、重大毁林开垦案件、重大乱砍滥伐案件、重大森林灾害案件的查处情况,以及森林资源档案更新和年度监测情况进行评定。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林业局)

  (十五)城镇就业

  由2个二级指标组成,分别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1.城镇登记失业率

  (1)指标定义。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与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扣除使用的农村劳动力、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港澳台及外方人员)、城镇单位中的不在岗职工、城镇私营业主、个体户主、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之和的比值,是反映城镇失业情况的重要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25分、15分。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包括与全国和与本地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目标比较两个方面,分值分别为50分、10分。城镇登记失业率 控制在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目标以内的,得50分;超过全国计划目标的,按[(本地实际登记失业率-全国计划登记失业率)/全国计划登记失业率×50] 公式计算扣分(最高扣50分)。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本地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目标以内得10分;超过本地计划目标,按[(本地实际登记失业率-本地计划登 记失业率)/本地计划登记失业率×10]公式计算扣分(最高扣10分)。本地计划登记失业率根据全国城镇登记失业率计划目标,结合各地经济社会发展、近年登记失业等情况,由负责部门与各地区沟通后制定。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10个方面。包括:政府坚持把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认真贯彻落 实就业促进法和积极就业政策,制定和实施本地具体的政策措施;建立就业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并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得到实际运作,定期召开会议,部署协调就业工作;制定年度计划工作文件,分解下达年度计划,通过形势分析会、印发情况通报、现场督促检查等形式,定期检查计划完成情况; 及时上报城镇新增就业、享受就业政策和就业资金使用等情况统计报表,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制定年度宣传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形式多样的就业政策宣传活动;省、市、县各级财政加大就业专项资金投入,就业专项资金拨付到位;定期对就业专项资金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未发生违法违规事项;严格执行就业登记制度,严格 执行失业登记制度;实施就业信息监测。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3个方面。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 情况;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能力建设情况;信息网络建设情况。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3)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城镇新增就业人数

  (1)指标定义。指城镇累计新就业人员人数减去自然减员人数,是检查各地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计划完成情况的关键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25分、15分。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每年根据国家宏观经济走势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近年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等情况,由负责部门与各地区沟通后将全国城镇新增就业人数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制定各地区城镇新增就业人数计划目标。完成或超过本地城镇新增就业人数年度计划的,得60分;没有完成 的,按[本地实际新增就业人数/本地计划新增就业人数×60]公式计算得分。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相应部分相同。

  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城镇登记失业率指标相应部分相同。

  (3)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六)养老保险

  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和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个二级指标组成。

  1.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

  (1)指标定义。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已覆盖人口范围占政策规定应覆盖范围的比重,是反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优劣的关键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30分、50分、20分。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参保缴费人数比例达到50%得22分;比例每提高5个百分点,增加1分(比例≥90%得30分);比例每降低10个百分点,扣减1分。参保缴费人数比例=辖区实际参保缴费人数/辖区应参保缴费人数。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8个方面。包括:新农保工作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评估体系;制定新农保实施办法 和相关配套政策;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制定年度宣传计划,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系列宣传活动;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并进行实账管理;省、市、县各级财政资金及时到位;按时足额发放新农保养老金;新农保基金实行省级管理,基金运行管理无违规违法行为;参保人员统计数据准确、及时、有效。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 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指标相应部分相同。

  (3)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由2个子项指标组成,分别为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和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分值分别为50分、50分。

  (1)城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

  指标定义。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是反映城镇养老保险制度覆盖情况的主要指标。

  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20分、20分。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分参保人数扩面情况及基金征缴情况2个方面,分值分别为30分和30分。完成或超过本地参保人数扩面年度计划得30分;未完成计划的,按[(本年末实际参保人数-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本年末计划参保人数-上年末实际参保人数)×30]公式计算得分。 各地参保人数计划目标根据全国参保人数计划目标,考虑各地扩面资源、近年工作实际及参保人数增长等情况,由负责部门与各地区沟通后确定。完成或超过本地基金征缴年度计划得30分;未完成计划的,按[本年实际征缴收入/本年计划征缴收入×30]公式计算得分。各地基金征缴计划根据全国和各地基金征缴收入情况,由负责部门与各地区沟通后确定。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8个方面。包括:当期做到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级统筹达标;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及时到 位;加强基金监督管理,基金运行管理未发生违规违法事项;按规定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制定养老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及经办规程,按规程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制定年度计划工作文件,分解下达年度计划,通过形势分析会、印发情况通报、现场督促检查等形式,定期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参保人员、基金 征缴等数据,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4个方面。包括: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 情况;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情况;信息网络建设情况;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情况。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

  (2)城镇居民参加养老保险人数。评估办法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率。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十七)城乡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占年度总人口的比重,是反映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障情况的关键指标。

  1.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

  (1)评估方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城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数增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和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20分、20分。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指标相应部分相同。

  重点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8个方面。包括: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积极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统筹;省、市、县各级财政补助 及时到位;统筹区域内基金平衡,建立基金反欺诈工作机制,维护基金安全,基金运行管理未发生违规违法事项;全部统筹区域实现统筹区域内各保障项目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实现省(区、市)内异地就医即时结算;制定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按规程为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制定年度计划工作文件,分解下达年度 计划,通过形势分析会、印发情况通报、现场督促检查等形式,定期检查计划完成情况;及时上报参保人员、基金征缴等数据,上报数据真实、准确。工作完成较好的给予积极评估,完成不好的给予消极评估,并据此给出相应分值。

  公共服务基础能力建设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评估方法与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指标相应部分相同。

  (2)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

  (1)指标定义。指各地区实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人数占各地区应参合人数的比例。其中,各地区应参合人数指当地农村户籍人口数减去参加城镇医保的农村人口数,再加上参加新农合的城镇人口数。

  (2)评估方法。评估2个子项指标,分别为指标完成情况、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分值分别为60分和40分。

  指标完成情况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评估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合率。参合率达到或超过95%的地区得60分;参合率不足95%的,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60分为止。

  相关工作进展情况子项指标为定性评估指标,分3个方面。包括:农村个人缴费情况,分值10分,农民个人缴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政策标准的,得10 分;低于国家政策标准的,不得分。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分值20分,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不低于国家政策标准且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得20分; 否则,不得分。新农合规范管理情况,分值10分,建立与县级联通的省级新农合信息管理平台并实现省内异地就医及时结报的,得10分;否则,不得分。

  (3)评估结果。加总2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卫生部)

  (十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指标定义。指通过实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实际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的套(户)数,是反映各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的关键指标。

  2.评估方法。评估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率指标。完成任务(开工率大于等于100%)的,得100分;未完成的,得分为(100×实际开工率)。其中:开工率=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实际开工套(户)数/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开工套(户)数。

  3.评估结果。按评估方法计算得分。

  (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十九)人口

  1.指标定义。指总人口数量,是反映人口数量增长情况的基本指标。

  2.评估办法。评估3个子项指标,分别为人口自然增长率、出生人口性别比和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分值分别为60分、20分、20分。

  人口自然增长率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由各省(区、市)根据当地“十二五”规划纲要和人口发展规划提出的五年增长控制目标,分解提出分年度人 口自然增长控制目标,报经发展改革委衔接确认后,以正式下达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中的人口自然增长率作为年度评估标准。依据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实际数据,对各地区年度目标进行评估,达标的得60分,未达标的得0分。

  出生人口性别比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根据《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2015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下降到115以下的目标,以第六 次全国人口普查出生人口性别比117.9为基数,由人口计生委商各省(区、市)将全国5年下降2.9个点的目标分解到各地区。分解原则为,“六普”出生人 口性别比低于正常值高限107的省份,只要求保持在107之内即可;“六普”出生人口性别比高于107的省份,超出107的部分必须按比例下降,以确保全 国目标实现。由各地区根据5年分地区目标,提出分年度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目标,经人口计生委确认后作为年度评估标准。2011年、2012年、2013 年、2014年分地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以住院分娩实名登记数据等部门行政记录和相关人口调查数据为依据,2010年和2015年以统计局人口普查数据和1% 抽样调查为依据。完成年度下降目标的得20分,未完成的得0分。

  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子项指标为定量评估指标,从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级区域覆盖率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两个方面进行评估。按照 “十二五”期末实现全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全覆盖的要求,由人口计生委对各地区提出分年度目标,作为年度评估标准。依据年度实际数据,对分地区年度目标进行评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级区域覆盖率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分值满分各为10分。达标的,各得10分;未达标的,分别按实际覆盖 比例计算得分。计算公式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县级区域覆盖率得分=(实际县级区域覆盖率/年度目标)×10;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得分=(实际目标人群覆盖率/年度目标)×10。

  3.评估结果。加总3个子项指标得分。

  (负责部门:人口计生委 发展改革委 卫生部 统计局)

来源: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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