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扶持政策的意见
时间: 2015-05-20 17:17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快推进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试点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PPP试点扶持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奖补示范项目前期费用 。2015—2017年,经省财政厅或其授权机构认定,列入省级PPP示范项目的,省财政按照项目新引入社会资本金额给予实施地政府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是: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奖励50万元;1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再奖励30万元;单个项目奖励额不超过500万元。列入财政部PPP示范项目的,奖励金额按上述标准增加20%。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补助PPP项目前期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支出。

  二、鼓励存量债务转化 。存量债务清理核实后,在财政部确认的2014年底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余额中,鼓励地方政府筛选适合实施PPP模式的项目,制定债务转化方案和PPP项目实施方案,按规定审批后组织实施。2015—2017年,地方政府通过实施PPP项目减少上述负有偿还责任债务的,省财政按当年化解债务规模的3‰给予奖励,单个市、县(区)累计奖励额不超过300万元。存量项目中列入财政部或省级PPP示范项目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三、统筹财政专项资金 。凡使用财政资金的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事先进行PPP可行性论证。除法律、法规、规章有禁止性规定外,只要是社会资本愿意投入的,原则上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实施地财政部门要有效统筹财政资金,综合运用投资补助、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形式,加大对PPP项目的支持力度,并确保实施地政府PPP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占全年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的比例控制在合理范围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并运用PPP模式的交通、能源、市政、水利、信息、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和养老服务等公用事业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优先安排专项补助,并可适当上浮补助标准,上浮比例不超过10%。在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海绵城市试点、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公共租赁住房以及市政公用领域,各级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符合条件项目优先运用PPP模式,争取获得中央财政补助优惠政策。

  四、保障社会资本合理回报 。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社会效益好、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合理收益的PPP项目,项目实施地政府可综合考虑“使用者付费”定价、建设成本、运营费用、行业平均收益率和财政中长期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财政补贴的规模和方式,保障参与合作的社会资本获得合理回报,实现项目可持续运营。

  五、提供项目融资增信支持 。省财政根据全省PPP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逐步安排5亿元省级PPP项目增信资金,为PPP项目融资提供增信支持。经省财政厅或其授权机构认定的PPP项目融资,纳入省级PPP项目增信资金支持范围,金融机构在提供PPP项目融资时,增进信用等级、提高授信额度和降低融资成本。当PPP项目发生融资违约,有关担保不足偿还本金的部分,由金融机构和增信资金按一定比例分担,单个项目代偿金额不超过3000万元;金融机构和增信资金可据此向PPP项目公司追偿,追偿所得同比例返还金融机构与增信资金。实施地政府根据PPP项目融资需要,合理运用担保、贴息、保证保险和风险补偿等政策,给予PPP项目公司融资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将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公司融资纳入业务范围,提供再担保或直接担保业务。

  六、扩大项目融资渠道 。积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对接财政部PPP融资支持资金、各类保险投资基金和全国社保基金等多渠道资金;鼓励省属企业、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等参与各地PPP项目合作,扩大PPP项目资金来源渠道。PPP项目公司上市,享受我省公司上市奖励政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海峡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交易的PPP项目公司,省经信委在挂牌当年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

  七、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省财政厅筛选PPP项目咨询机构和专家,建立省级咨询机构库和专家库,在项目识别、筛选和论证等环节购买专业咨询服务,为项目提供技术支持。省财政厅开设PPP门户网站,发布政策和招标信息,设立项目库管理系统,跟踪、统计和汇总项目情况。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1日

来源:中国政府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