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5年全省海洋经济工作要点的通知
时间: 2015-03-31 17:40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5年全省海洋经济工作要点》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9日

  2015年全省海洋经济工作要点

  2015年全省海洋经济工作要围绕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着力提升海洋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全力推进海洋管理机制改革,力争实现海洋经济生产总值7300亿元,占全省地区生产总值的28%左右。

  一、实施项目带动,促进海洋产业集聚发展

  (一)梳理并推进一批全省海洋经济重大项目,确保一批在建项目如期完工、前期项目顺利启动;实施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项目和省海洋经济发展专项等项目,促进海洋产业发展。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经信委、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商务厅、旅游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二)培育壮大龙头企业,重点支持福船集团、诺尔起重设备等一批海洋骨干龙头企业和石狮华宝、石狮飞通等一批海洋特色企业;继续组织评选省级海洋产业龙头企业和“十佳”龙头企业。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经信委牵头,省财政厅、海洋渔业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推进海洋产业园区建设,重点发展诏安金都海洋生物产业园、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等十大海洋特色产业园区;新认定一批省级海洋产业示范园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牵头,省海洋渔业厅、财政厅、经信委、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环保厅、科技厅、旅游局、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四)优先发展海洋生物医药产业,重点推进“高强度卡拉胶提取关键技术产业化”“海洋甲壳多糖衍生物产业化”等10个海洋生物医药与制品项目建设;重点帮扶相关药品和保健食品等注册申报。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食品药品监管局牵头,省经信委、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五)集约发展海洋工程装备业,加快福州、厦门、漳州等海洋装备制造业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邮轮游艇产业,加快厦门国际邮轮母港建设,启动建设一批游艇码头;发展邮轮、游艇等休闲旅游项目,推出一批游艇开发招商项目。

  责任单位:省经信委、旅游局、交通运输厅牵头,省海洋渔业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六)建设罗源湾港区、秀屿港区两个干散货运输港区,斗尾港区、古雷港区两个液体散货运输港区,海沧港区、江阴港区两个集装箱运输港区,形成“两集两散两液”核心港区新格局;推进厦门东南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推动闽江口、三都澳、湄洲湾、厦门湾船舶产业集中区和湄洲湾、古雷石化产业基地建设;鼓励中小船舶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大力推动船舶企业兼并重组;继续推进“三维”项目对接,在核心港区后方布局大型临港产业项目。

  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发改委、经信委牵头,省国资委、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七)规划建设一批独具特色的滨海旅游区,重点打造闽东、闽江口、莆田、泉州、厦门湾、漳州六大滨海旅游带,建设一批滨海旅游示范项目。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牵头,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文化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现代渔业发展效益

  (八)大力发展远洋渔业,争取全年新增远洋渔船50艘以上;继续实施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支持省轮省造;推进毛里塔尼亚、几内亚比绍远洋渔业基地和远洋渔业加工冷链建设,构建远洋渔业科技支撑平台;推动境外养殖产业发展,建设一批万亩以上规模水产养殖基地。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外办、商务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九)推进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循环水养殖、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环保型塑胶网箱养殖建设,创建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20家;壮大优势品种养殖,保持大黄鱼、鲍鱼、牡蛎、花蛤、蛏、海带、紫菜、鳗鲡养殖产量居全国首位;实施新一轮种业创新及产业化工程,推进大黄鱼、鲍鱼、紫菜等十大优势品种种业创新,建设一批规模化水产良种繁育基地。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十)培育壮大水产加工业,引导水产企业发展精深加工,力争全省产值10亿元以上水产加工企业达12家以上;扶持建设水产冷库和批发市场,推进水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十一)创建一批“水乡渔村”休闲渔业基地,培育发展观赏鱼产业,推动福州金鱼产业园区建设,在福州、漳州等地建设一批观赏鱼养殖基地。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旅游局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十二)提升海洋与渔业标准化水平,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力争制订、修订渔业标准5项以上。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质监局

  三、强化品牌宣传,提升海洋产业竞争力

  (十三)加强渔业品牌建设,每个设区市重点打造1~2个特色品牌;鼓励涉海企业争创名牌产品,继续对新获评为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的海洋企业进行奖励。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财政厅、发改委牵头,省工商局、质监局、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十四)开展海域海岛旅游开发项目推介,扩大“福建十大美丽海岛”影响力;推动泉州、福州等打造“海上丝绸之路”旅游品牌,培育若干条“海丝旅游”精品线路。

  责任单位:省旅游局、海洋渔业厅牵头,省文化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十五)继续办好福州渔业博览会、厦门渔业博览会、厦门国际海洋周,做好“6?18”海峡项目成果交易会海洋产业对接等活动。依托“6?8”世界海洋日暨全国海洋宣传日等活动平台,做好海洋知识和海洋生态保护的宣传普及工作。以妈祖文化、船政文化、海丝文化等旅游文化品牌建设为重点,扩大福建海洋文化影响力。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牵头,省发改委、文化厅、商务厅、旅游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

  四、增强科技支撑,激发海洋经济发展活力

  (十六)加快构建“6?18”虚拟研究院海洋分院网络协同创新平台体系,推进以闽台(福州)蓝色经济产业园、诏安金都海洋生物产业园等5个特色海洋产业园区为依托的海洋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建设。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发改委牵头,省科技厅、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人民政府配合

  (十七)加强与海洋三所、厦门大学等科研院所合作,加快推进国家海洋局海岛研究中心、厦门南方海洋研究中心、海洋事务东南基地建设;推动成立福建省海洋科学创新创业协会。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科技厅牵头,省教育厅、民政厅、发改委、厦门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十八)推进厦门国家海洋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重点发展海洋医药与生物制品、海洋生物育种与健康养殖、海洋高端装备制造、海洋高技术服务产业,形成以厦门为核心基地、辐射至漳州、泉州的产业空间布局。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泉州市、漳州市人民政府、厦门大学配合

  五、强化金融创新,保障海洋经济发展动力

  (十九)加快首期现代蓝色产业创投基金募集和投向工作,引导设立厦门海洋产业创投基金。加快现代海洋中小企业助保金贷款发放进度。设立厦门海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联合金融、保险机构推进开展“助保贷”“科技贷”业务。支持试点银行、保险公司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支持以财政贴息、担保资金注入、专业担保机构创立、金融机构贷款增量奖励等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海洋产业的信贷投放。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财政厅、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厦门市人民政府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福建银监局配合

  (二十)推广实施契合海洋产业发展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存货质押、组合担保贷款等业务。召开“海洋经济重大项目融资对接会”,建立融资对接长效机制。

  责任单位:福建银监局、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牵头;省海洋渔业厅、经信委、财政厅配合

  (二十一)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加快建设海洋特色支行或专营服务部,支持福州市政府推动地方民间资本发起设立福州海洋银行;积极引进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海洋经济基础设施项目开发;充分利用政策性银行贷款支持海洋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省金融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州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海洋渔业厅、财政厅配合

  (二十二)加大涉海项目和重点企业的发债推介力度,提高海洋产业直接融资比重;推动各级政府建立发债发展基金;支持龙头企业上市或发行债券实现融资、再融资。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金融办、经信委、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海洋渔业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福建证监局配合

  六、推进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建设,提升对外合作交流水平

  (二十三)推进第一批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项目建设,组织申报并实施第二批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项目和中国-东盟合作基金项目,抓好“中国-东盟海洋合作中心”、东盟渔船检验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各涉海部门常态化协调推进机制。

  责任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牵头,省海洋渔业厅、外办配合

  (二十四)加强与海丝沿线国家交流,在海洋科技、海洋环保、海洋灾害预警、海洋文化等方面开展合作。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外办牵头,省海洋渔业厅、科技厅、环保厅、文化厅、商务厅配合

  (二十五)扶持水产品出口企业赴境外参展,推进现代海洋渔业出口养殖基地建设,建立大黄鱼、鲍鱼等优势品种出口基地,保持水产品出口创汇全国领先地位。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商务厅、外办负责

  七、深化改革创新,服务海洋经济跨越发展

  (二十六)编制《福建省海岸带综合利用规划》,加强市级海洋功能区划报批指导工作,引导科学用海、规划用海。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国土厅、交通运输厅、环保厅、住建厅、林业厅配合

  (二十七)推进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单岛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无居民海岛旅游项目招商及开发利用试点。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旅游局牵头,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林业厅配合

  (二十八)探索建立海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与预警机制,对海洋资源超载区域实施限制性措施;制定《福建省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开展生态赔偿试点;完善陆源污染物排放溯源追究机制。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环保厅牵头,省林业厅、法制办配合

  (二十九)加快海洋生态红线划定,基本完成福建省管辖海域的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建立海洋生态红线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林业厅配合

  八、加强资源环境保护,建设海洋生态文明

  (三十)强化海陆统筹,以海湾为单元,推动建立跨区域海洋环境保护管理协调机制,开展主要海湾、渔港、重点养殖区等环境整治;2015年近岸海域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的海域面积比例达到66%以上。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环保厅牵头,省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住建厅、水利厅、福建海事局、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一)推进海洋牧场建设,继续实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开展增殖放流效果评估;完善海洋生态保护与管理,推进“国家级海洋公园”“国家级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全国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等一批A级旅游景区创建工作。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旅游局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二)强化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加强海域、海岛等海洋生态环境修复,在重点海湾和重点岸段开展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和污染防治;制定《福建省沙滩资源保护规划》,逐步恢复重要滨海沙滩系统。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环保厅、发改委、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三)加强湿地保护和管理,做好湿地保护宣传,推动湿地立法,发布实施湿地保护规划,配套建立湿地保护名录。

  责任单位:省林业厅牵头,省环保厅、海洋渔业厅、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四)开展执法船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大码头岸线、装备配备和经费保障等支持力度。组织“净海2015”海上综合执法年活动,加大海上巡查频率,推进海上联合执法、邻省联合执法、多部门联合执法、海峡两岸海上协同执法行动。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福建省海警筹备组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五)制定出台认定及处置非法采捕红珊瑚船舶和涉渔“三无”船舶的意见、涉渔“三无”船舶拆解工作规程,建立打击非法采捕交易红珊瑚等违法活动和专项整治“三无”船舶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造销售使用违规渔具,进一步规范渔具使用。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工商局、经信委、公安边防总队、福建省海警筹备组、省财政厅、法制办、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九、健全防灾减灾体系,营造和谐发展局面

  (三十六)加快建设一批中心渔港、一级渔港,提高渔船就近避风率。推进沿海防洪防潮工程建设,强化沿海基干林带建设保护;加快建设一批陆岛交通、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提高沿海沿岸减灾防灾能力。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水利厅、林业厅、交通运输厅、住建厅、电力公司牵头,省发改委、经信委、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七)实施福建省海洋预警报能力提升工程,完善观测网布局,重点开展“福建省海洋预警报能力升级改造项目”和“连江海域海洋综合减灾示范区项目”建设。升级改造福建省海上渔业安全应急指挥系统,完成在44.1千瓦渔船上安装北斗海事一体化船载终端建设任务。

  责任单位:省海洋渔业厅牵头,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十、完善保障机制,促进海洋经济持续发展

  (三十八)制定“十三五”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加快推进海洋经济运行监测与评估系统建设,建立健全海洋经济核算体系。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统计局、财政厅、经信委、科技厅、国土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旅游局、沿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配合

  (三十九)全面推进海洋经济发展试点二期工作,落实国家和省里现有支持政策,积极争取国家加大对我省海洋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海洋渔业厅牵头,省经信委、科技厅、国土厅、环保厅、交通运输厅、商务厅、统计局、旅游局配合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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