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20251183号提案的答复
闽发改提案〔2025〕81号
时间: 2025-06-10 16:32

谢光球委员:

  《关于科学调整我省城乡供水水价的建议》(20251183号)由我单位会同省水利厅等单位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22〕14号),城乡公共管网供水价格已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农民自建自管的、供水双方协商定价的除外)。制定城镇供水价格,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2021年9月《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1〕587号)规定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监管周期一般为5年,后续将根据国家新的管理办法以及兄弟省份的经验适时调整;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根据《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水农水〔2019〕4号),实行政府指导价或由供水双方协商定价,鼓励采用“基本水价+计量水价”的两部制水价和阶梯水价。

  一、有序推进因地制宜理顺供水价格。按照“突出重点、远近结合、统筹兼顾、系统推进”原则,从2025年开始,将供水作为公用事业价格改革的重点领域,完善价格机制,设定期限,分步实施,近五年未调整水价且近三年未开展成本监审的市、县,抓紧开展成本监审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制定调整公用事业价格的责任主体,应根据成本监审结果,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调价计划,分梯次有序推进。

  二、加大财政补偿力度。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1〕37号)要求,当水价不能按价格成本监审结果调整到位的,当地政府应给予补贴。鉴于当前各地财力紧张,建议由省财政厅统筹安排专项补贴资金。

  三、加大建设资金投入。建议各市、县(区)相关部门指导供水企业积极申请专项债、设备更新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技改贷款贴息、节能循环等相关资金,减轻供水企业投入成本,将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使用条件的农村供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项目,优先纳入专项债券项目库,科学安排,合理统筹,将专项债券优先用于农村供水巩固提升工程建设。鼓励加大信贷资金支持力度,因地制宜引入社会资本,创新供水领域投融资模式,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

  四、加强对农村供水工程前期设计的监管指导。水利部门严格把好项目审查审批关口,推动项目参建单位,在工程方案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努力降低工程建设成本。

  五、强化供水企业降本增效。推动供水企业可持续发展,发展多元化业务,构建多元投融资模式,省属企业通过控股或者参股等方式,与地方合作组建水务公司。通过无偿划拨、作价入股、委托代管、兼并收购等方式,推进水务资产整合。鼓励供水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提升服务和管理效率,降低供水过程中的水耗、能耗和污染排放,有效降低企业成本,实现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六、我委将积极向省政府反映将地方政府的水价调整工作纳入督查考核内容。

  领导署名:王高辉

  联 系 人:陈虹烨

  联系电话:87063682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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