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378号建议的答复
闽发改建议〔2024〕89号
时间: 2024-03-25 17:12

王小清代表:

  《关于“‘三余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全免”的建议 》(第1378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等规定精神,可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以下简称“三余”自备电厂)减免系统备用费。原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降低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的通知》(闽价商〔2018〕53号)、我委《关于电价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669号)明确规定我省“三余”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2018年以来,累计减免系统备用费近15亿元。

  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发改价格规〔2020〕101号)等规定,电网企业实行准许收入管理,准许收入包括输配电价收入、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收入等。如将我省“三余”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从减半征收调整为全部免征,减收金额需通过调整输配电价疏导解决,即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承担。输配电价定价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三年一周期管理。从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减轻企业负担出发,我委将积极争取在下一监管周期(2026年6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我省输配电价时研究调整“三余”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免征政策。

  领导署名:王高辉

  联 系 人:林炜锋

  联系电话:0591-8706334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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