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163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3-04-23 11:12

林超群代表:

  《关于进一步规范小规模工程发包工作的建议》(第1163号)收悉,您在建议中对《关于做好小规模工程发包有关工作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22〕667号,以下简称667号文)提出的“与上位法衔接,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招标方式”“明确针对小规模工程政府采购评标办法及细则”“编制针对小规模工程政府采购文件范本”“政策执行全省一盘棋”等意见建议,我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与上位法衔接,由招标人自主决定招标方式”的建议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复函意见,我委宣布《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意见>和<福建省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施工简易招标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法规﹝2016﹞5号,以下简称5号文)失效,不再执行。为做好政策衔接,进一步提高采购工作效率、降低成本,我委印发了667号文,主要内容是:

  一是充分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16号令。根据2018年《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令)规定,明确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规模标准是施工、货物、服务估算价分别为400万、200万、100万以上。16号令的规定,修订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规模标准,为与上位法衔接,在667号文中明确了小规模工程的规模标准执行16号令的最新标准,即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足100万元,与16号令的规定保持一致。

  二是充分衔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20〕770号,以下简称770号文)的规定,施工、货物、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未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规模标准的,不得强制招标,又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因此,667号文充分衔接《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770号文相关规定,明确“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依法不进行招标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规定执行,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采购”。此外,为推动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实施,明确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为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提供规范高效采购服务,为充分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提供便利条件。

  三是遵循上位法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市场主体自主权的立法宗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16号令的宗旨要求,未达到国家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规模标准的项目,因项目规模小、资质要求较低、价格标的不大,而竞争空间有限,且招投标所需时间长、成本占项目投资总额过大,为兼顾效率与公平,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规定任何单位、个人对政府投资小规模工程不得强制招标。667号文作出相关规定,与16号令的宗旨要求相衔接。

  二、关于“明确针对小规模工程政府采购评标办法及细则”的建议

  据从省财政厅了解的情况,《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等文件,对于每种采购方式的适用情形和采购程序等已经进行了明确规定。其中,竞争性磋商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选择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因此,政府采购工程并非只能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且并非只是采用最低报价成交一种评审方法。具体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可根据法定适用情形和采购需求特点,灵活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采购活动。

  三、关于“编制针对小规模工程政府采购文件范本”的建议

  据从省财政厅了解的情况,目前省财政厅已将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工程采购文件范本列入2023年度政府采购重点工作内容,正在推进有关工作。我委也将持续关注跟踪采购文件范本制定情况,并结合招投标文件范本制定实践,提供相关支持。

  四、关于对“政策执行全省一盘棋”的建议

  近年来,我委持续清理全省各地不合理限制交易规则。一是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规则定期清理工作机制。2015年以来我委联合多部门建立定期清理工作机制,每三年清理一次。并要求各地市原则不再另行制定,从制度规则上避免了各地“层层加码”、规则不统一的现象。二是持续开展清规工作。2016年,审查457件,修改165件,废止168件,保留124件。2019年审查297件,修改129件、废止76件、保留92件。2021年审查180件,修改31件、废止72件、保留105件,2022年转为动态监管,当年度仅新增5件。三是在公共服务平台上设立招投标营商环境线索征集平台,及时处理市场主体反映的问题、投诉件,推进清规工作常态化。通过长期定期清理,破除各地不合理限制,涉及公共资源交易的规范性文件体系趋于稳定,整合度、一致性逐年提升,总件数和年度新增件数大幅下降。接到您的建议之前,我委已经通知要求各地市开展自查工作,梳理本地市制定的涉及小规模工程发包的政策文件及相应企业名录库的情况。根据自查情况,各地市按照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的要求,对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政策文件进行动态清理。

  下一步,我委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政策宣贯,推动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

  再次感谢您对招投标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领导署名:魏明镇

  联 系 人:沈  洵

  联系电话:0591-87063686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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