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721号建议的答复
时间: 2020-05-06 16:04

钟爱雪、肖玉、钟冬季、施卫东代表:

  《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政策的建议》(第17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5〕9号,以下简称中发〔2015〕9号文件)是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它明确要求电力改革坚持市场化方向,还原电力的商品属性,逐步解决电价交叉补贴问题。按照电力运行的一般规律,居民用电分散且处于电网末端,供电成本高于工业用电,电价应高于工业用电。据有关研究,世界上电价市场化国家居民电价平均为工业电价的1.8倍,我国居民电价为工业电价的0.75倍,居民用电低于其供电成本,享受了其它用户提供的电价补贴,用电量越多享受的补贴越多,用电量越少享受的补贴越少,没有合理反映电力商品价值,不能充分体现公平原则。按照中发〔2015〕9号文件精神,在保障居民基本用电的前提下,居民电价应逐步反映其供电成本。

  二、我省电价管理权限在国家发展改革委,我省无权擅自调整居民电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明确规定了居民各档电量、电价制定的原则和办法。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2012年我省全面推行居民阶梯电价制度时,为了适当解决一户多人口家庭用电问题,对这些家庭具备分表条件的可以分户分表,不具备分表条件的可以选择执行居民合表电价。2016年11月,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我省适当提高了居民阶梯分档电量水平,第一档电量水平提高到230千瓦时,第二档电量水平提高到420千瓦时,各档电价水平保持不变,在全国而言,我省居民阶梯电价分档电量水平高、电价低,居民第一档电量水平并列第4位,第二档电量水平列第2位,电价水平列第21位。

  三、我委将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反映您对居民阶梯电价制度的意见,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政策要求,不断完善我省居民阶梯电价政策,让广大居民同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领导署名:魏明镇

  联系人:林炜锋

  联系电话:0591-87063345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4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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